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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营销服务3案例汇编

绿城案例汇编(营销报务篇三)

销售合同中的错别字

【事实描述】

某花园多层公寓开盘销售时,当天就被预订了70余套。

为了能如期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部相关人员立即着手合同评审及印制工作。

销售部按照ISO9002中的规定,参照了以往同类型房屋购销合同的评审结论,组织了企业发展部、工程部、预决算部、技术装备部、设计单位等对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评审,制作出基准合同文本,报总经理批准。

随即交付印刷,并如期投入使用。

合同投入使用后第二天,公司领导在翻阅合同时发现了基准合同文本中有三处出现错别字,此合同立即被停止使用。

经核实,错别字的出现在基准合同印刷过程中,且印刷完毕后未经仔细校对即投入使用之中。

【案例分析】

发生上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ISO9002的有关规定认真、仔细地对印制好的合同文本进行校对便投入使用。

作为房产品的附件,销售合同是产品的有效组成部分。

其条款必须周致、稹密、文字精确、可操作性强。

文字的使用应该反复斟酌、严格筛选,用词用字不当甚至错误可能产生歧义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同时,合同文本的低品质也很难让客户、社会信服公司管理工作和房产品本身的品质。

在上述案例中,假如没能及时发现合同文本的错误,并立即停止使用错误合同,公司将蒙受品牌、信誉的巨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应该说,合同中出现的印刷错误不仅仅在合同文本本身,而是通过错误合同文本反映出来公司和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以质量为中心的品牌形象是一个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品牌的树立需要漫长、艰难的过程,产品和工作品质是品牌的重要基础,是顾客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和追随度的必要前提,却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毁于一旦。

合约内容不明确的代价

【事实描述】

C先生曾向公司购买别墅一套,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258.88平方米(该别墅的露台面积为17.28平方米,公司按一半面积即8.64平方米销售给客户,故总建筑面积258.88平方米中有8.64平方米为露台折算出来的面积,但合同中未予注明),单价为4135.69元/平方米。

房屋竣工后,政府相关部门测绘该别墅的面积为251.66平方米(未计露台建筑面积)。

C先生根据合同约定,认为该别墅测绘的建筑面积比预售时的暂测建筑面积小了7.22平方米,要求公司退回差价。

经协商,最后公司退还了C先生面积差价。

【案例分析】

露台面积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但可以销售。

如果当初预售合同中明确露台的销售价格,那么上述事情的处理结果就变成了公司向客户收取面积差价,更何况公司信誉的损失不是金钱可以挽回的。

由于预售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不明确而使公司受损失的远不止此一例,故签订合同要谨小慎微,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一定要明确。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认真的分析和思考。

销售人员还应不断的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程序文件与合同约定的矛盾

【事实描述】

台湾客户W先生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项目购买了一套公寓。

在临近合同约定第二期付款日期时,W先生来电告知:

“第二期房款将逾期支付,具体按购房合同的第九条第一款执行,即在逾期付款90天内,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发生这种情况时公司应该与客户签订一份《延期付款协议》。

于是销售人员要求W先生近日前来公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W先生回复,因人在境外,往来费用太高,且抽不出时间,要求销售人员把协议寄给他。

20天后,销售人员收到回信,W先生在我公司的《延期付款协议》上自己添加上许多新的条款,致使协议无法订立。

销售人员再次与W先生电话联系,要求重新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告知根据公司规定这份协议不能增减条款。

W回复说:

“按购房合同的条款规定,我在正常履行合同,不必再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了。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按合同约定,W先生确实是在正常履行合同,因为合同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逾期付款须补签《逾期付款协议》。

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是公司内部运作的一种管理手段,而合同是确定公司与客户间购房事实的法律文书。

这两者之间如存在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故在销售过程中,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如购房人延期支付房款,须补签《逾期付款协议》,以此规避资金回笼的风险。

另外,因按揭付款方便快捷,能相应降低资金回笼的风险。

而分期付款在催促及延期利息等方面总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可针对不同楼盘的销售策略尽量避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一次性付款及按揭付款为主要付款方式。

签约必须认真、严谨

【事实描述】

经公司领导介绍,客户W先生到某项目看房,销售人员向他介绍了项目概况,公司的开发理念、设计思路(当时仅有几幢房子在打桩阶段)。

经过多次现场踏看,W先生终于与公司签订了某别墅的《房屋预售协议》。

不久,该别墅户型设计定稿,面积也已明确,销售人员通知W先生前来签订预售合同。

此时销售员才发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预售协议上只体现了房屋及草坪的基价,未注明明确的楼宇位置系数和总价。

因而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可以在此基价的基础上再考虑具体的位置系数(只是最初在介绍时曾口头提起过位置系数一事),这给销售合同的签订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经销售人员再三道歉、解释,才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签订了合同。

【案例分析】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表述必须完整、准确。

案例中,销售人员所犯的错误应该与自身的能力高低无关,缺乏的是严谨、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

销售合同的签订绝不是马马虎虎、随随便便的一件事情,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

时过境迁,公司的管理制度已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制度需要人的执行,更何况行业的发展伴随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

我们只有加强责任心,在严格遵守制度的基础上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努力追求严谨、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才能彻底与低质量的工作告别。

在对待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任何工作中,都必须心存极其负责的精神和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地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认真对待每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智。

以踏实、诚信的作风服务广大客户,努力提升工作品质。

不该发生的违约赔偿

【事实描述】

在销售人员C小姐的努力下,客户T女士看中了某项目的一套别墅。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T女士提出,为促使买卖双方尽量避免出现违约情况,希望将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赔偿金额提升至该商品房总房款的10%。

当时,作为合同特殊约定,销售人员C小姐在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后来,因公司未能遵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该房屋,客户T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给予该商品房总房款10%的违约赔偿。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T女士支付了违约赔偿金。

【案例分析】

案例中,T女士与公司签订的是一份特殊合同,公司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中规定,特殊合同的签订首先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

各部门、人员在特殊合同的评审中都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尽量满足客户的正当要求。

但也应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估计公司满足特殊合同要求的条件和能力,以严谨、认真、务实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份特殊合同的评审。

不该催收的房款

【事实描述】

某项目客户D女士于2002年4月初购买了一套170余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约定房款分四期付清:

前三期各支付总房款的30%,付款时间分别为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剩余的10%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付清。

D女士签订合同后,如期支付了前两期房款。

2002年10月中旬,销售部负责内务的同事电话联系经办人A,提醒他D女士的第三期房款还未支付。

A突然记起,D女士在10月份确实应该支付第三期房款。

于是立刻打电话联系客户。

不料客户回答说第三期房款早已支付,并有据为凭。

D女士开玩笑说:

“你不会是来催第四期吧?

”在向客户表示歉意之后,A即刻查询催款依据。

经核实,该客户确实已于2002年9月提前付清了第三期房款。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是日常销售工作中的一个失误。

虽然并未引起客户的不满,但反省销售人员的工作,不难发现该事件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环节需要改进:

1、对客户的分期付款时间催收不及时。

如果不是客户主动,如果不是有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应收款的催收已经逾期;

2、内务与财务部门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客户提前付款并且财务人员也为其开具了收据,但又出现在之后的催款单上;

3、销售人员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地致电客户,导致销售工作的不规范和不严谨。

如此看来,催款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还亟待提高,对待工作仔细、认真程度也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

同时,在日常的销售工作中,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存在差错和操作的不规范,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反省,杜绝同类错误的重复出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进步。

催款应注意方法

【事实描述】

客户J先生购买了某项目一套公寓,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最后一笔房款到期前后,销售人员曾多次电话催款:

1、3月6日,电话联系J先生,他正在北京出差,表示由于资金紧张,考虑将剩余房款改为按揭付款;

2、4月4日,电话联系J先生,未联系上,但联系上其妹妹J小姐,J小姐表示想将房子转让,并咨询了当时的销售价格,销售人员告知若房屋委托转让,需填写《委托书》,她表示不想填写《委托书》,请公司帮助留意,若有客户想买就马上通知她,她自己去谈价格;

3、7月10日,联系J小姐,她表示又不想转让了,还是想改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

4、7月24日,联系J小姐,她表示另有客户L先生想购买这套住宅,请销售人员跟L先生联系。

遂联系L先生,L先生表示曾经考虑购买,但现在又不再考虑。

于是又联系J小姐,若近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将终止合同。

5、7月25日,给J先生寄发《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31日以前来办理按揭,否则按约定终止合同。

同时电话告之J先生,《催款通知书》已寄发,J先生同意7月31日前来我司办理按揭手续。

终于,在《催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J先生来到售楼处,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简单记录了客户J先生第三笔房款的催款过程。

在整个催款过程中销售人员一直跟踪联系客户,催收房款,看似积极主动。

但对照公司相关规程,不难发现,销售人员并没有严格遵照执行,费力不讨好,效率也低。

公司ISO9002相关程序规定,客户逾期付款超过10天时就应寄发《催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付款时,寄发《第二封催款通知书》;客户逾期付款超过90天时,应及时寄发《终止合同通知书》,以便公司能及时收回违约的房屋,实现再销售,或使公司及时收回逾期款及违约利息。

在此期间,需注意的是寄发给客户的信函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各项数据也要准确无误,并留下可供日后查询的凭证。

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也是催款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销售人员应尽量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避免机械操作,兼顾公司及客户利益。

未及时结清的房款

【事实描述】

某项目业主L女士前来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在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和更换正式购房发票过程中,销售人员J小姐发现L女士所持的购房收据金额与预售合同金额不符,购房收据上反映的金额低于预售合同金额。

但双方都无法确定房款是否已全部交清,于是,J小姐陪同L女士到公司计划财务处核查房款的收缴情况,结果发现L女士尚有54080.40元人民币的尾款未结清。

L女士在核实后马上补交房屋尾款,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换取了正式的购房发票。

由于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填写在“一次性付款”而非“分期付款”的相应条款中,极易被误解为房款已一次性付清。

再加上当时编制的报表统计不完整,上报的统计材料中没有该笔款项的应收说明,月报中没有显示L女士的房款未结清。

所以该笔房款的催收处于失控状态,直到L女士办理房屋权证前换取正式购房发票时才被发现并予收回。

【案例分析】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此房屋的销售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销售人员签约时出现差错,且销售部没有设立专人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导致合同中的差错未能及时被发现和更正;

2、销售人员在销售数据统计时不认真、不仔细,导致了应收款催收等方面的数据报表统计遗漏;

3、在销售人员换岗或调动时,没有书面的工作移交清单,也未作彻底的移交,使客户资料、相应需进一步落实的事项操作处于失控状态;

4、在销售部与客户签署合同后,财务部门没有核查客户的购销合同以及编制应收房款催收的统计表,来督促销售房款的回收。

随着公司的发展,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执行,对规范我们的各项销售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制度的贯彻执行仍需要工作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的认真态度,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

面积补差带来的损失

【事实描述】

台湾客户W先生购买了集团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商铺和车库,并办理了入伙手续,填写了作为入伙凭证的《××花园结算及应缴费用一览表》,领取了钥匙。

几个月以后,公司向客户发出了《办理房产证通知书》。

W先生曾两次前来公司办理房产证,他对超过因实测面积大于预售面积而所需补交的差价房款表示异议,当时双方对应付款项未能达成一致,W先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即返回台湾。

不久,W先生和M小姐携律师前来杭州就此事与公司协商。

他们认为:

入伙时已对建筑面积作了结算,根据合同约定,买卖行为已经结束,此时不应再由客户来结算增加面积的差价。

公司有关人员解释:

预售面积只是开发公司的暂测销售面积,而非产权部门认可的实际建筑面积,最终产权面积以产权监理处的测绘面积为准。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操作惯例,该笔面积差价应由客户承担。

且我公司已表示出了极大的诚意,免去了超面积3%以上的补差房款,根据政府有关条例规定,超出总面积3%范围内的面积差价应由买受人支付。

应W先生一行要求,公司领导与他们就合同有关条款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本着“真诚、善意”的原则,同意减免了增加面积的部分差价款,客户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预售合同中关于销售面积的说明,文中表述为“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商品房的××花园××房屋,暂测面积为××平方米,车库面积为××平方米。

所购房建筑面积及车库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出售面积若有变化,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计算方法,据实结算。

”条款中虽有销售面积为暂定面积的提法,但未能明确的说明产权面积以政府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

《××花园结算及应缴费用一览表》中关于建筑面积栏已填写过面积补差的记录,措词上欠妥当。

尽管有房地产行业的常规操作程序,但在结算表中已作结算记录,又无相应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的明示,可以认为双方买卖行为已经结束,只能在考虑公司品牌的前提下放弃本应由我方收取的全部房款差价。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销售文件评审的重要性,一旦销售文件(包括预售协议、购销合同、相关补充协议、楼书资料等)的内容等处于失控状态,将给公司的经济利益、品牌维护等带来极大的隐患;另外,行业惯例不等于法律,没有任何约束力。

销售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契约意识,以维护公司利益。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尽量把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一假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收回面积差价款咋就那么难

【事实描述】

W小姐购买某花园别墅一幢,在交房时根据公司工程部测量的面积补交了56800元的面积差价款。

几个月后,W小姐接到办证通知前来办理三证手续。

销售人员告知,该别墅应按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面积来结算面积差价款,实际差价为87676元,减去已补交的56800元,客户还需补交30876元。

W小姐认为当初交房时就已结清全部房款,因此拒绝补交这笔费用。

经销售人员与她多次协调,并上门解释、劝说,W小姐才极不情愿地支付了差价款。

【案例分析】

在做任何工作时都应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在政府部门的测绘面积还没有出来以前,就与客户结算房款,虽然较早地收取了部份面积差价款,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客户误以为款项已结清,极大地增加了正式结算差价时的工作难度。

曾经有一位客户甚至因此而减免了面积差价,使公司利益受损。

更严重的是公司信誉也将因此蒙受损失,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假如我们在房屋推出销售之前,就请测绘部门进行面积预测;假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有关面积补差的特别约定;假如我们在房屋竣工验收完成时,及时申请产权面积的实测,并及时将测绘面积告知客户。

则应该可以减少客户在领房后借故拖延甚至不办理面积差价款结算手续的情况出现。

提高工作品质应该从日常工作做起

【事实描述】

客户Y先生选中某项目顶层带阁楼的某套住宅,当场办理了保留手续。

几天后,在签订购销合同时,Y先生提出,对阁楼的形式、面积没有直观的感觉,合同中应明确赠送阁楼及其具体面积。

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

在合同中只要标明出售商品房面积即可,阁楼是属于赠送范围,在合同中无需注明,且商品房最终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公司承诺赠送的阁楼不属于测绘范畴,因而无需写进合同。

但Y先生坚持要增加该内容。

销售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填写了《合同评审表》,经有关部门评审,同意在合同中增加“赠送阁楼”条款,但阁楼面积无法明确。

最终销售人员与Y先生未能就阁楼补充条款事宜达成一致,只好建议Y先生选择其它房源。

【案例分析】

客户选购顶层带阁楼住宅时,该项目已有与之面积、户型类似的阁楼房结顶,假如销售人员能当场就带客户到现场了解阁楼情况,消除客户的疑虑,应能对增强客户的购房信心具有一定的作用。

作为房地产交易双方弱势群体的客户要求将赠送阁楼的承诺以及阁楼面积写入合同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阁楼面积不在测绘部门的面积测绘范围之内,合同载明阁楼的具体面积在房屋交付后容易引发争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一方面应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应理解客户心情,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客户疑虑。

“通融通融”,险吞苦果

【事实描述】

某项目商铺开盘前,销售部通知了所有已预约商铺的客户届时到售楼处选购商铺。

由于该项目商铺地理位置较好,在数量有限、需求量大的情况下,开盘仅两个小时,40余间商铺就基本被抢购一空。

销售员A在办理客户张先生一间合同金额约130万元的商铺销售手续时,为防止重复售房,在客户交纳定金并开出收据后,遂将客户相关资料输入了电脑,将该商铺的销售状态由“未售”变更为“预订”状态,然后再填写预售协议。

这时张先生接到紧急电话需马上出去办事,提出下午再来签订协议。

销售员A认为这违反了公司有关规定,开始不同意Z先生的要求。

Z先生说确有要事,完事之后即刻回来签订协议,请销售人员“通融通融”。

此时销售部人来人往,混乱不堪,销售人员无暇仔细考虑,认为张先生是公司的老客户,且已经交纳定金,便随口答应了张先生的要求。

但一直到下班时,张先生并未回到售楼处签订协议。

从第二天开始,销售员A多次联系Z先生,但他均以工作太忙为由进行推脱,并强调说他定金都交了,只要有空肯定会过来的。

按公司规定,协议签订后,公司需与客户在10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10天后,Z先生仍未前来签订合同,销售人员与其电话联系时,Z先生称筹集首付款有困难,希望暂缓办理合同有关手续。

此后又以商铺总价太高、支付有困难且他本人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提出退房,并要求退回定金。

销售员A向Z先生解释:

1、在交纳定金之前,销售人员已详细介绍过该商铺的位置、规格、商铺的单价及总价。

签订预售协议以后,如Z先生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

2、Z先生购房的定金收据开出即意味着购买事实已经存在。

3、在开盘当日的特殊情况下,考虑到Z先生当时确有急事,销售人员工作失误,未照章办事,希望客户谅解。

同时,销售人员向Z先生建议,另有一位客户B先生认为其所购商铺面积太小,希望能换一间大面积商铺,是否可以考虑换购该面积较小的商铺以缓解资金的困难。

Z先生基本同意销售员A的意见和建议。

于是销售员A着手联系客户B先生。

经过几天时间的联系、协调,两位客户对换购商铺均表示没有异议,并于第二天前来公司办理了换房、购房手续。

事后两位客户均表示对所购商铺及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

案例中销售人员事先对商铺开盘时的情况考虑不周。

在商铺热销、需求量大的情况下,没有预先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造成开盘时销售现场场面较为混乱,出现了销售人员顾此失彼的情况。

公司对签约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商品房预售工作应按签协议、付定金、录入电脑等程序有条不紊的办理。

但销售人员A违反了工作程序,致使销售协议未能及时签订,造成了后续工作的被动。

销售人员为防止重复售房的想法并没有错,错在违反公司规定的操作程序。

其实销售人员完全可以在客户交纳定金并开出收据后将该商铺进行“保留”操作,既避免了重复销售,也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销售人员需要耐心和真诚,也需要热心,但绝不可粗心,不能在为客户热情服务时忘记起码的工作原则,而必须在公司规定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指引下开展工作,灵活处理,以免使自己的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危及客户及公司利益。

同时,在工作出现失误后,销售人员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客户推说没有时间前来办理补签协议时,可考虑主动上门为客户提供服务。

案例中销售员A为弥补自己的工作失误,最终能够与客户积极沟通,灵活采取换购商铺的办法,为客户和公司挽回了损失,并让两位不同需求的客户各取所需,值得推崇。

在我们的销售工作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作失误,但我们要时刻谨记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度,确保工作程序的严谨和规范,并不断从以往工作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忘记努力提升工作品质。

急于求成的后果

【事实描述】

某项目车库、库房推出销售时,因购买车库、库房的客户较多,且购买时间相对集中,绝大部分客户只是支付了定金、签预售协议。

但此后有87套车库、库房的业主没有按此前协议约定时间内前来未办理合同手续。

针对这种情况,销售部召开会议,责成该项目售楼处负责催签工作,具体由销售员X经办。

在X催促下,相继有69位客户前往办理了合同手续,13位客户办理了延期签约手续。

但仍有5位客户在多次电话催促下,仍以各种借口拖延,而此时已逾期近3个月之久。

为早日完成剩余逾期客户的催款工作,X急于求成,擅自向这5位逾期客户发出了终止协议通知书,客户对此极为不满,愤而向公司进行投诉。

X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严厉批评,于当晚登门向该客户致歉,这几位客户也于随后的几天内前来公司办理了付款手续,此事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各合同经手人没有在销售协议签订后10天的筹款期内主动联系客户办理有关手续,是造成大批客户未能按时前来办理合同手续的起因。

同时,在客户逾期后,各合同经手人也没有给客户办理相关催款手续,实际上也违反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销售员X在与客户联系催款过程中,没有及时和逾期客户的合同经手人沟通,没有严格按ISO9002规程给客户寄发第一、第二封催款通知书,就简单盲目的发出了终止协议通知书,草率行事,急于求成。

房款的回收是房产销售利润实现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回收房款可以保证公司利益,优化公司的资金流动。

公司的ISO9002质量文件明确规定了房款催收的工作程序,操作者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就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及公司利益。

因服务态度招致的投诉

【事实描述】

W女士意欲购买某项目多层公寓,前往销售部咨询,销售人员为W女士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说,并向其推荐了当时实施不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制度。

W女士了解大致情况后,提出希望领取两份完整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以备后用。

因当时公积金住房贷款制度刚刚实施,贷款申请和操作无论对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手续都相当繁琐,相关部门对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发放的控制很严(包括申请表格和协议书的申领)。

在此情况下,经办人Z并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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