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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

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

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

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

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

(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

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

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

(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

(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承诺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反要约

2.承诺方式:

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

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的合同。

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

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

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

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

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

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

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

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

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

(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

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三:

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

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

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86条

(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第86条

(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

案例四:

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

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

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

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

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五:

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

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问:

(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

问:

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分析:

(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

(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

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

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

案例六: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

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

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

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

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

)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

1.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

2.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

3.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4.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

分析:

1、能,根据CISG第73条

(1)。

2、能,根据CISG第73条

(2)。

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

但是,第四批货物出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

4、可以,根据UCP600第32条。

CISG第73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七:

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卖方于6月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

卖方迟延交付。

6月2日,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

“Weareanxioustoreceivemachine.HopeverymuchthatitcanarrivebyJuly1.”卖方7月3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分析:

该通知不构成宽限期通知。

尽管通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因为其仅表明:

“hopeverymuchthatitcanarrive…”。

若按下述表示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通知:

“ThelastdatewhenwecanacceptdeliverywillbeJuly1.”

CISG第49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

(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7

(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给予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

A.宽限期必须是确定的,如:

“finaldeliverydate:

30September2007”;

B.要求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

案例八:

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

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署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B合同。

该合同规定适用法律为CISG。

卖方将机器零部件分两批付运。

货物利用集装箱运输。

在第一批货物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另一家公司。

但该集装箱货物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区分究竟哪一部分是给买方的,只有当地的代理人才知道究竟如何区分。

在货物到港卸货过程中,集装箱跌落,导致买方所收到的货物有30%毁损。

两天后,买方就毁损货物联系卖方。

但卖方却告知买方美国政府刚发布禁令,禁止第二批货物售往中国。

(四)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

问:

1.风险是否移转?

为什么?

2.买方可否就第一批瑕疵货物及第二批货物请求实际履行?

为什么?

分析:

1、未转移,根据CISG第67条

(2)规定。

2、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发布禁令,所以根据CISG第79条

(1)的规定,买方不能请求卖方实际履行。

CISG第67条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CISG79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讲提单运输

(1)

案例一:

问:

FOB合同中,承运人应向卖方还是买方签发提单?

分析:

向实际托运人即卖方签发!

我国海商法规定:

第72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第42条: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合同托运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

修改建议:

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运输单证。

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签单的,向实际托运人签发。

【参见鹿特丹规则!

案例二:

本案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通过被告承运人在西班牙Carthagena港的代理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rdennes号轮将原告的30O0箱柑桔从carthagena港运往伦敦。

承运人在Carthagena港的代理人通过口头向原告作出以下承诺:

Ardennes号将直航伦敦,并不迟于12月1日抵达伦敦。

被告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包含绕行及转船自由条款的提单,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承运人可以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沿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运以及重新装船起运,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风险则由货方承担。

但Ardennes号未直航伦敦,而是先开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再转道伦敦。

结果造成了航程延误。

被告到12月5日才将3000箱柑桔中的2626箱运抵伦敦,货方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运费。

12月15日剩余货物中的362箱货物则通过另一船运抵伦敦,另有12箱货物未交付。

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其柑桔的进口关税。

11月30日至本案的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柑桔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原告认为,如货船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柑橘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由于船的绕航而受到的损失,但被告仅同意赔偿未交付的货物损失,而依据提单中绕航及转船自由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所主张的关税损失及已交付货物的市场损失。

【英Ardennes案】

问:

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分析:

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应依在提单签发前的口头约定运输该批货物,因此,应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其依据的理由为:

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之前就已存在了,后者只是由一方签发的,而且是在货物装上船时才将其提交托运人的。

本案第一次明确了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案例三:

一食糖买卖合同签订条款:

CFR纽约;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在食糖装上船之后,船舶起火,致部分食糖损坏。

但承运人并未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

卖方将此提单向银行提示并获银行付款。

船舶到港后,卖方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发现部分食糖损坏。

其因此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问: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及时提单内容不符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也不得与此对抗第三人。

提单在承运人及第三人间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起火后,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则在CFR项下,买方可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索偿。

案例四: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

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

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

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

(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分析:

(1)最终证据

(2)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

Turing与Freeman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

在将货物装船获取提单后,Turing背书后交付Freeman.当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Freeman将货物卖给原告,原告并支付了价款。

但随后Freeman破产并无法向Turing支付货款,故Turing将运输途中货物卖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在货物到港时取得了货物占有。

原告起诉被告称其享有所有权。

问:

谁是货物所有权人?

分析:

原告是货物所有权人

分析:

案例十一:

预借提单

日本的“三明”公司出口3000台空调机给福州宁德进出口公司,分两次交货,6月底交1500台,7月底交1500台。

货物由“日欧”公司预定的“大苍山”轮运输。

但该轮于7月10日才到,8月中旬第一次货才在福州港卸货完毕,因没有什么连带损失,“宁德”公司宽容了“日欧”和“三明”,期待着第二批货。

第二批货“三明”在合同中已经作限定,最迟装船不能超过7月25日,“日欧”为了保住这个单与“三明”签订了7月25日装船的清洁提单。

“三明”将此提单电传给“宁德”后,“宁德”立刻跟一供销公司签了售卖这1500台空调的协议。

结果这批货在8月28日靠岸,但无人提货。

此时“宁德”跟供销公司的协议已经解除,而盛夏已过,空调的销售旺季已经过去,导致空调滞销。

“宁德”损失了惨重,即将“日欧”起诉到法院。

分析:

法院判决“日欧”实施的预借提单已不单纯是违约合同的问题,其性质构成了欺诈。

判令“日欧”赔偿“宁德”的所有损失,包括可得利润的损失,进出口价差的损失、资金占用延期的利息损失以及向供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损失。

案例十二: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污 11,459 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

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

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 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

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

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

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

理由是:

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

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案例十三: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

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

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

“……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

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

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 本案原告 )索赔 70 多万法郎。

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分析:

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份减少造成的,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

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第三讲提单运输

(2)

案例一.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Muncaster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

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的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五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

问:

承运人是否尽到适航义务?

分析:

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承运人因第三人违反谨慎处理造成货物毁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二: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某轮装运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以至船壳出现裂缝。

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

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

在船舶航行中,海水经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

问:

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

分析:

承运人应该对货损负责。

因为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开航的标准:

有以起锚或者解清全部缆绳之时为准,有以船舶主机转动为准。

此案中,在船舶未起航时发生碰撞而使船壳出现裂缝,船长应对其进行检修,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案例三.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

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问:

该船舶是否适航?

应由谁负责举证证明船舶是否适航?

分析: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案例四.管货义务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

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

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

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结论:

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

案例五:

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

BC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案例六:

.尽速行驶义务

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

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

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

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分析:

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

“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八:

承运人责任期间

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

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

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

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

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问: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分析: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

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其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缺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案例九:

承运人责任豁免

下列那些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AB可以,C不可以

A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下,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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