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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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

苏州市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

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路使用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小修保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工程设施小修保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经营性收费公路及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参加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投标的公路小修保养从业单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类别施工资质。

(二)具有江苏省公路学会养护管理分会集体会员资格。

第五条苏州市交通局负责监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苏州市公路管理机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范围内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招标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市)、区公路管理处(站)在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工作。

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项目管理职责;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公路小修保养业务技术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有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公路小修保养方案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1、对公路营运及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经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2、依据本规定招标不成功又不具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的;

3、因其它特殊情况,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指定管养的。

第九条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标的(标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公路养护路段为标的(标段)的:

1、以连续20公里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公里的整条线路;

2、以公路线路区域组合;

以上标的(标段)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续签承包合同。

续签合同一般按年度不超过二年。

(二)专项整治工程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以项目为标的。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公路小修保养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邀请招标须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报刊、广播、电视、中国招标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并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并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

(六)组织编制并审定标底;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并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

(五)组织编制并审定标底;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办法。

对于实行资格后审的,不需进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第(三)项程序。

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合同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概况。

第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后)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二)投标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三)投标人已承担的小修保养项目情况有效证明;

(四)投入本项目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五)投入本项目的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六)投标人财务状况;

(七)投标人近期完成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与同类项目业绩;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审查评定报告。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参照《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可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包括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

包括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概况、资金来源、承包合同期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价编制、投标的时间和程序等有关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条款等。

合同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合同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安全措施、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

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表: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的(标段)、投标价、合同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包括标的(标段)范围内公路小修保养的项目及数量。

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的重要参照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或投资额内,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有关公路小修保养项目资料为依据,相应的公路小修保养定额为参考。

第二十二条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方案:

包括进度安排,主要养护作业方法和文明作业措施,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五)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安全管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低价抢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或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是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

规模较大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四)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八)经资格后审,不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

评标阶段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从省级公路小修保养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评标原则: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确保公路小修保养项目质量。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第三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

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在评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十五日内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书面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的(标段)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小修保养承包合同的。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公路小修保养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四十一条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路设施正常保养和维修,保障公路畅通。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二)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投标视为无效,招标人按约定可以不予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暂停其从业资质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按约定可以不予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其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细则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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