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由哪方拟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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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由哪方拟定

买卖合同由哪方拟定

  篇一:

()是指合同的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买卖合同(二方)

  赎楼贷款短期利息(;16)过户、按揭服务费;(17)因提前还贷卖方贷款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8)评估费;(19)其他;

  编号: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快递邮寄至买卖双方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一事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以下简称该房产)。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码为,房产用途为(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

  第二条该房产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

¥),以下各条所述款项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定金及支付方式:

本次房产交易定金共计元(小写:

)。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定金余额元。

  双方同意前述定金均交由居间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买方一次性付款的,买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余下全部房款元。

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约为元(如留空或未填写具体金额的,以银行的意向贷款额确定)。

  前述房款由买卖双方指定银行监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买方的贷款银行或者由居间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卖方需无条件配合。

买方须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

该款项按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按揭贷款:

买方应于首期房款支付后三日内向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签署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入帐户确认书等。

  买方无法在首期房款支付后三十日内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或承诺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应于知道后十五日内筹资补足。

  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自行交纳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六条产权状态及赎楼:

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下列第项(只能选择一项)。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

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系指无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负担的房地产证原件。

下同)交予居间方。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

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

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包括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等)。

卖方不得单方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卖方虽有担保公司赎楼仍不能赎出房地产证的,须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一次性付款的为资金监管)之日起四十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赎楼费、短期利息、罚息的承担方应当在居间方通知后三日内预付给对方或支付给居间方或担保公司。

  第七条递件过户:

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足额的贷款承诺函(一次性付款的为足额的监管资金)且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起三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递件回执由居间方或担保公司代为保管。

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

  第八条税费及承担:

买卖双方需支付以下税费:

⑴营业税;⑵城市建设维护税;⑶教育附加费;⑷个人(企业)所得税;⑸土地增值税;⑹契税;⑺产权登记费及贴花;⑻印花税;⑼房地产交易服务费;⑽土地使用费;⑾买卖合同公证费(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12)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买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13)授权委托公证费;(14)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5)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上述项。

本合同未约定承担方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确定具体承担方;本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发生税费(税率或基数)增加或减少的,由买卖双方按照上款所约定的承担方承担或减付。

买卖双方不得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确认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为准,若一方提出改变该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则由提出方支付因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改变而产生或增加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抵押登记:

买方需于领取房地产新证当日与居间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如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无法贷出预先承诺的款项,买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十五日内补足银行未能贷出的款项)。

  第十条放款时间、方式:

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证后,由监管机构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若房产不附租约则该条空白处划掉或留空):

交易房产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年月日止。

现每月租金元,押金元。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臵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继续履行。

买方自房产交付次日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卖方于房产交付买方当日或之前协助买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押金转交予买方,并配合解除原租赁登记备案。

  2、解除合同。

卖方须于房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或其他房款中预留元作为该房产交易之交房保证金,交由居间方托管。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后(即卖方结清房产各项欠费、依约交付家私家电、完成租约转移)将该款退回卖方。

如卖方未完成前述交接手续,则居间方有权将该保证金冲抵卖方应支付的各项欠费、家私缺损市值赔偿、租约押金和租金等款项。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及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及)之日起三日内。

交房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产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或数字电视、上、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卖方须将该房产按下列第项(只能选其中一项)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1、以空臵状态交付。

卖方须于交付使用前将家私电器搬出,但不得破坏或更换该房产既有的门窗、壁橱、橱柜、洁具、水电、煤气、灯饰、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否则须赔偿买方之损失。

  2、附带家私电器交付。

卖方除依本条第1项约定交付外,还应按清单交付家私电器。

买方给付房款已涵盖家私电器。

第十五条卖方在交房时将该房产内的电话、煤气、有线或数字电视、宽频络等过户给买方,相关部门收取的相关手续费由买方支付。

  第十六条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七条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八条卖方保证对该房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处分权。

签署本合同前,买方已清楚深圳市房产相关的限购限贷政策,已亲自或授权代表检查该房产。

居间方已向买卖双方讲解了交易流程、合同条款及提示了相关的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买卖双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交由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备注条款:

  卖方:

买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双方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证件号码: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居间方:

  地址:

  买方:

证件号码: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1.合同双方就房地产买卖达成协议如下:

  买卖双方出售及购买位于大连市区路(街)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权属为,抵押(□是□否)权属证号:

房屋内有□供水□供电□供暖□公煤气或燃气设施,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房屋具体面积与地址以房产证及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

卖方在签署本合同日内将备齐过户时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手续文件。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日内备齐过户及贷款所需要的所有手续文件。

买卖双方承诺,在双方备齐所有过户及贷款手续后日内,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其他办理过户手续的部门)递交过户手续。

买方对该房屋状况已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2.双方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买方需按照下列方式付款:

  A、定金元整(¥),于买卖双方交接房款时冲抵房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买方支付卖方定金元整(¥),定金余额需于本合同签署后日内需将定金余额补齐。

定金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

  B、定金外的付款方式选择

  

(1)现金付款

  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备齐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元

  (¥),同时双方约定将该款项存入银行作资金监管。

  

(2)贷款

  买方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贷款银行由居间方指定,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以银行(或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备齐购房首付房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同时双方将该款项存入银行作资金监管。

  (3)如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或无法办理,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买方选择□现金付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付款或补齐余款。

  C、放款时间、方式

  买卖双方在交接房屋时交接房款,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税费承担

  A.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因房屋过户发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

,由卖方承担(将税费项目序号填写于空格处。

)税费项目:

①契税②土地出让/收益金③交易费(买方部分)④交易费(卖方部分)⑤印花税(买方部分)⑥印花税(卖方部分)⑦个所税⑧营业税及附加⑨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费⑩。

  B、税(费)项、税(费)率、税(费)额均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单据为准。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税费调整或增收,调整、增收的税费需按收费部门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4.卖方须在日内负责将房屋以签约现状交付给买方使用。

交付之前。

  卖方须将户口迁出,且将房屋的相关费用全部结清(仅指使用费)。

居间方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5.该房屋以签约现状售于买方,买方同意按现状购买该房屋,故买方签约后不得以房屋状况为由拒绝交易。

  6.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或处理。

关于本房屋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权属纠纷、债务、税项、出租、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房屋转让完成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赔偿。

  7.办件时间:

按照相关部门的办件时间为准。

  8.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则已付定金将支付给卖方作为违约赔偿,卖方有权再将该房屋转让于任何人,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9.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任何一项义务逾期超过10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0.合同履行中若产生赔偿情况或解除情况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若无法达成书面协议,则按合同第条处理.

  11.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相关协议内容,如有和本合同不相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口头承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合同履行时,一切均已书面约定为准。

  13.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继续履行本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则合同终止,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因本合同而签订的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卖方决定将下列物品赠送给买方:

  买方:

卖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电话:

电话:

  篇四: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

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

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

  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

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

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

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

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

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

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

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

  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

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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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历程

  20XX年10月,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XX年1月,第三方互联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点击律”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

  篇五:

普通买卖合同

  普通买卖合同

  普通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普通买卖合同王要包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两个大类。

普通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

  一、普通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商标品牌、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名。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

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

产品的规格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

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对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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