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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模式1.docx

工程承包模式1

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市场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世界性的竞争将在我国国内进行。

本文主要对国际上和国内流行的四种承包模式进行讨论,比较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使国内的承包商在残余国际竞争时能够扬长避短,发挥自身的优势。

  一、施工总承包

  这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广的一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

大多数施工单位甚至业主单位都已经熟悉。

设计和施工由不同的单位完成。

一般是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建筑师和工程师对项目进行设计。

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

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

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设计单位设计上要满足业主的预算和功能要求,也希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但是,施工单位却不必对有疏漏和错误的图纸负责。

此外承包商主要考虑是尽快完工,而不要超支。

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目标显然不同。

设计图纸若有问题,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结果业主受损。

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要对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和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负责。

这种承包方式的组织结构图见图一(其中分包商及供应商具体由谁指定,主要是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这种承包方式存在的主要缺点是:

  1、工期较长。

如果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也要等项目全部设计结束后才进行施工招标,然后再进行施工,建设周期势必很长,对发挥投资效益不利。

  2、设计与施工相脱节。

这也是这种承包方式最大的缺点。

由于设计单位有时对施工过程的具体工艺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其在设计过程中很难从设计方法及实际成本的角度来尽量选择降低造价又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方案。

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既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深度。

  3、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增加建设成本。

随着现代化建筑的构成日趋复杂化,如果设计和施工过程仍旧按顺序依次进行,设计在施工上是否可行一直要等到设计全部结束并招标后才比较明朗,则往往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

  4、合同总价难以确定。

如果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承包商会尽可能地浪费材料,以使计算酬金的基数变大。

业主承担项目成本的全部风险。

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会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以增加可获利润。

由于竞争激烈,承包商投标时为了中标已经将合同价降得非常低。

为了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承包商势必会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

另一方面,施工过程通过一次招标即委托出去,而且招标时间不允许拖得太长,因此业主很难得到施工的最合理价格。

  5、业主工作量大。

业主要同时和多个单位打交道:

承包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甚至包括分包商和供应商。

业主周旋于多个单位之间,解决出现的矛盾,而业主可能并不精通建设工程管理。

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费钱费力却帮了倒忙。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

  这种承包模式在《建筑法》第24条已有所体现: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但是国内的总承包的具体含义是因时因地而异的。

有时指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有时指同业主签订设计和施工都承包的合同的承包商。

所以它与这里所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还是有所不同的。

 

  不利之处在于:

  1、业主不能对工程全程控制。

如果业主要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然后才能施工,就会使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部分丧失。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业主的风险,比如,如果业主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是有缺陷的,那么业主就剥夺了自己以后将责任推到设计——施工承包公司身上的权利。

  2、风险承担过于集中。

设计——施工承包商承担了工程的全部风险,也就是说一旦总承包商违约,并难以赔偿巨额赔偿金,那么将没有任何单位负连带责任。

  3、合同总价难以确定。

因为在招标时,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所以难以定出合理的合同总价。

如果使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又会使承包商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

 

  虽然这种模式优点颇多,但条件过于苛刻。

就目前国内的承包商而言,只有很少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

虽然这种模式优点颇多,但条件过于苛刻。

就目前国内的承包商而言,只有很少几家同时具有它所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管理能力。

所以若采取此种模式,设计——施工承包商由多家单位联合投标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这样的话它就丧失了原先意义上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部分优势。

 

  三、PM(Project Management)

  PM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美国、西德和法国国家广泛应用的一处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

PM有三种类型。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受业主的委托,采用科学的管理思想、图纸、方法和手段,对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和项目质量三大目标实施控制,并向业主提供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服务。

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既不参与设计、也不参与施工活动,其基本属性是向业主提供咨询。

它受业主的委托,在工作中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

它的组织结构图见图四。

 

  这种模式特点是:

  1、PM为业主提供咨询,在工作中代表业主的利益。

它与业主是合同关系,与分包商和设计单位只有指令关系,没有合同关系。

  2、PM是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因此PM应从项目一开始就介入,实现三大目标控制一一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

比如:

它在设计阶段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以缩短工期和避免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控制成本。

  3、PM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实施三大控制,但不实际参与设计活动和施工活动,所以PM工作一般都由咨询公司承担。

 

  四、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

  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即Fast-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

 

  这种承包模式的施工管理合同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CM/Agency(代理型CM)。

CM单位纯粹是业主的代理人,不负责具体施工。

这与PM有一些相似,但最大的区别是它仅对施工进行管理。

  2、CM/Non-Agency(非代理型Cm)。

CM对工程包干承包,雇用分包商完成工程。

 

  它的主要特点是:

  1、CM单位的基本属性是承包商,而不是咨询单位,它区别于PM(项目管理,国内的建设监理),可直接参与施工活动。

因此一般咨询单位不宜承包CM任务。

另外它在经济关系上与业主有一定的对立。

  2、CM承包是一种管理型承包模式,CM单位的工作重点是协调设计与施工的关系,以及对分包商和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它区别于施工总承包。

但是它又可以承担部分零星工程的施工。

  3、CM班子的早期介入,部分改变了传统承发包模式中设计与施工相互脱离的弊病。

它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的关系,CM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单纯的按图施工,它可以通过合理化建议来影响设计,但它区别于设计一一施工总承包,它与设计单位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4、CM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缩短建设周期,即生产组织方式是采用Fast-Track,即设计一部分,招标一部分,施工一部分,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从而大大缩短建设周期。

这也是CM模式最大的优点。

  5、CM合同签订之后,当设计图纸和文件达到足够深度时,由CM单位在某一规定时间内提出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并由业主确认。

这是CM模式所特有的一种取费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业主的费用控制风险,将业主承担的工程费用风险转由CM单位来承担。

当实际工程费用加CMfee(CM合同总费用,按估算工程总费用一定比例提取)超过GMP时,多余的部分由CM经理支付,业主不予承担。

反之当实际工程费用小于GMP时,节余部分归业主。

但是为了激励CM单位,通常经双方协商,CM单位可对结余部分作一定比例的提成。

  通过对四种承包模式的分析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承发包模式的具体选择取决于工程的具体情况,没有哪一种模式是绝对最优的。

我们要重视对各种承发包模式的理论知识和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吸收和引进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完整的运行规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接近和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才能在进入WTO后,市场开放,关税降低,竞争更加激烈的大环境下扬长避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工程项目管理的七种模式

   发布时间:

2009-3-99:

42:

00

随着社会技术经济水平的发展,建设工程业主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总的趋势是希望简化自身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全面、更高效率的服务,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预定的目标。

与此相适应,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展,目前主要有七种项目管理模式。

一、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这是最传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多采用这种模式。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

该模式的优点是通用性强,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是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二、CM模式

即建设-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

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CM模式,于20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进入80年代以来,在国外广泛流行,它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

三、DBM模式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

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

在这种方式下,业主首先选择一家专业咨询机构代替业主研究、拟定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授权一个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作为业主代表,与设计─建造承包商联系。

四、BOT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不增加东道主国家外债负担,又可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大财团),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复杂。

五、PMC模式

即项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由于PMC承包商在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阶段的参与程度和职责范围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总体而言,PMC有三种基本应用模式:

1、业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并与之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委托PMC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2、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业主通过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签合同,由PMC承包商与之分别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

3、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但不负责设计工作。

六、EPC模式

即设计-采购-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国又称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一下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EPC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困难等大部分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

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

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

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

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

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

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

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

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

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

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

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

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

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

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

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

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

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

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

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

最为常见的是第

(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

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

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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