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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六安市鸿金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友好协商,确定由监理人承担“红达环球广场”二期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监理服务合同。

第一条监理项目

工程名称:

“红达环球广场”工程

工程范围:

二期商-2#、3#楼工程及其附属和室外配套工程

工程地点:

六安市三十铺镇

工程规模:

约45000平方米

总投资:

约9000万元

第二条监理任务

1、监理服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监理服务内容:

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资料管理、协助委托方外部协调及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控制、例行检查(现场旁站)、合同管理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任务(如实测实量、配合采购部门进行材料质量检测)等。

3、监理范围:

1)建筑工程:

包括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

3)项目配套工程:

包括项目给排水工程、项目室外消防工程、项目燃气工程、项目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项目道路工程、项目绿化及景观小品工程、项目路灯亮化等。

4)二期工程范围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期限: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总工期同所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包括签证增加工期)。

保修期分别按所监理范围内工程竣工满二年。

第四条监理费用的计算和付款方式

按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监理费用按6.00元/m2计取,以委托人批准的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该单价已充分考虑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服务具体要求及监理人员投入,后期除约定的奖罚外,任何情况下本监理单价都不予调整。

1、监理费用的支付随工程进度情况按双方约定阶段分期付款:

以各栋楼开工建设作为计算付款时间:

基础分部验收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40%;单体竣工验收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30%;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15%监理款;余5%质保期贰年内(包含景观及配套工程)结束后付清。

在上述节点达到时,由监理方申报监理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等,正式税务票据,经委托人审核后十五日内支付;

在支付上述监理费用时,根据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各项考核情况,同时支付或扣除奖惩款项。

2、监理方服从委托人对各月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的安排,申报的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应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月/人次安排应达到第六条第1项表格要求。

3、如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

延长期在90天以内的不增加监理费用;延长期超过90天,按对超出90天部分,按增加的工作天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计算增加的监理费用。

4、监理结算费用为监理费合同价、奖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增加监理费用之和。

第五条委托人工作

1、委托人提供资料:

a、监理人进场时委托人提供地质勘探报告一份

b、开工前一周委托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

2、委托人派驻工地代表:

陈仁炯,全权代表委托人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权利及义务。

3、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可通过抽查等方式验证。

4、监理人对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委托人代表可根据实际节约造价等情况申请给予监理人适当奖励。

5、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委托人最后确定并按委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

6、对监理人提交的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复审及确认。

7、对监理人与施工承包人、供货承包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和裁定。

8、向监理单位提供一间现场办公室,其它由监理人自理。

9、其他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监理人员

1、监理期间,基本监理人员数量要求如下:

监理组织人员一览表(具备国家认定的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阶段

监理人员要求

在岗时间要求

在岗累计月数

备注

施工阶段

总监一名、总监代表一名,土建监理三名(含一期),水电安装监理一名、资料员一名

每人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

每人每月不少于28天

监理要求每月不少于25天在现场

保修阶段

2-3人

同上

同上

上表中合计:

总监代表25个工作日/月人次,土建工程师25个工作日/月人次,安装工程师25个工作日/月人次,其他监理人员25个工作日/月人次。

2、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每周工程例会,参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否则按500元/人次予以罚款。

3、总监代表及监理员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除工地暂停施工外),否则按500元/人次予以罚款,监理考勤制度由委托方常驻代表监督执行(病事假需履行请假手续)。

4、确定本项目现场总监为金梅,总监代表为汤英文,其他监理人员须通过委托人面试方可进场。

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向委托方提供

5、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除总监外其他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监理项目任务;

6、监理公司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工地项目负责人申报,待委托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前到岗。

7、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公司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前到岗,做好交接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对月度支付的监理费用进行调整。

8、监理公司项目部在未得到委托人工地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委托人项目现场。

9、对于监理公司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第七条监理仪器设备

1、监理人必须在进场后一个月内备齐投标书中拟进场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见技术标书)

2、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甲方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第八条监理人工作

1、监理人工作见合同附件1《监理工作内容》。

2、有关质量必须符合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参见合同附件3《监理合作纲要》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协商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六安市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2、在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3、如监理人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由监理人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相应的职责,或者以实际行动实质性违反合同规定,在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的决定。

第十一条其他

1、监理人如监理工作达不到委托人满意要求,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关损失,无条件退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包括由于监理人不能完全履行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一致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委托人项目的监理任务)必须对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知会对方。

3、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战争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均属合同的补充文件。

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具体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7、如有其他事宜本协议中未体现,可再签订补充协议,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相关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9、监理人每周无条件的配合委托人到施工现场的巡查工作。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文件;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监理工作内容》

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规定》

合同附件3《监理合作纲要》

 

委托人:

六安市鸿金置业有限公司监理人: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

2014年11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签证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程。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大纲和监理实施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义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若监理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高消费等行为,一经查证将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义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这一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利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时间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艺、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调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力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土、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延长超过五个月才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事先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应当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有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聘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附件1

监理工作内容

第一节监理工作总则

1、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和委托人现场的要求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资料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

2、监理人员应熟悉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掌握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熟悉本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图纸,熟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保持廉洁公正。

3、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监理条例、合同条款,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委托人书面指令施工,每周例会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记录和报告。

4、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监理并形成规定的记录。

5、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保证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6、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关键工序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7、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进行分户验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

8、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各项资料,避免影响档案验收的顺利完成。

9、组织每周不少于一次工程例会,并将例会纪要报委托人。

10、每月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月报必须按委托人项目经理部的要求填写。

11、监理人必须按合同中人员配置计划数量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条件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12、为使委托人管理人员更直接有效掌握监理人员的工作状态,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填报现场委托人人员下发的各种管理表格。

13、监理人在保修期间内负责工程的回访及维修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监理阶段的监理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1组织施工图会审,检查和计算施工图中尺寸标注错误,审查方案、选材及做法的合理性和各专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项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内容。

协助委托人对本次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设计补充手续,并向委托人提交会审记录。

1.2协助委托人进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运用的可行性研究及质量评估工作。

1.3根据委托人对既定项目目标质量的规划,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备案。

1.4组织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重点审核: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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