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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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作业一及参考答案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定?

答: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

《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经济法学》作业二及参考答案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

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

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

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

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

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

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

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

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

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

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

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

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

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

(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

(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

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

  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

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

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

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

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

《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

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

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

曾有人问:

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

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

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

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

《经济法学》作业三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俄国)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债权人会议)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意外伤害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全国人大)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财政供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疆域面积、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独立式、分立式、合立式、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

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

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

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

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

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

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

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

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

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

“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

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

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经济法学》作业四及参考答案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经济法的本质)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元)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汇票)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2年)

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多选

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综合、系统调整法、平衡协调法、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2、经济法主体(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不能用法人来取代、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

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法原则、保险自愿原则、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询问权、查询权、检查权、处罚权)

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国家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答应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答应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3、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限制数目的垄断协议:

限制数目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

主要包括:

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

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

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定期偿还。

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规定,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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