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375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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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375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

2.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7年卷一18题,单选)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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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并规定:

“(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

3.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5题,单选)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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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答案】:

B

【解析】:

“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

“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

4.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前贫贱后富贵

B、不顺父母

C、服三年丧

D、有所娶无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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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

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5.《中华民国民法》是“六法全书”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关该民法典说法错误的是:

(  )

A、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

B、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和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C、保留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D、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没有单独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法典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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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在继承制度方面,法典废止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因此,C项错误。

6.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当时”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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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

7.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新的政治法律主张,古文献中的表述是:

(  )

A、以刑配德

B、以德配刑

C、以德配礼

D、以德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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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一说周公姬旦)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周初统

8.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日: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3题,单选)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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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汉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谋反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故B项“所有犯罪行为”的表述错误。

9.清末刑法修订的成果之一是《大清现行刑律》,对此说法错误的是:

(  )

A、《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法典

B、《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

C、《大清现行刑律》仍采用传统的六律总目

D、《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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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现行刑律》的相关知识。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因此,C项错误。

10.下列有关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咨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

B、咨议局可以议决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等事项

C、资政院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

D、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公债、宪法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与修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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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咨议局与资政院的相关知识。

资政院作为清末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能议决宪法,而只能议决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典。

因此,D项错误。

11.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C、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参议院拥有的权力不包括:

(  )

A、立法权

B、弹劾总统权

C、弹劾副总统权

D、弹劾并罢免总统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其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因此。

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3.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

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B、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铸刑书与铸刑鼎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4.南京国民政府1941年公布《律师法》,计51条:

其后,于1945年4月和1948年3月对该法又加以修正。

依照《律师法》撤销律师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  )

A、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

C、凡背叛“三民主义”证据确实者

D、曾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法》律师资格的规定。

凡背叛民国证据确实者,或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或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或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之惩戒处分者,或亏空公款者,或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不得充当律师。

已经担任者撤销其资格。

因此,C项正确。

15.“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2013年卷一18题,单选)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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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立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法经》共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故A项正确。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故B项正确。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

16.《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

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

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篇目蓝本

C、《法经》是对西周出礼入刑制度的一种肯定

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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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法经》

【答案】:

D

【解析】: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来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

17.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

“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5题,单选)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A

【解析】: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故A项正确。

“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

故C项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故D项错误。

18.唐代的“六赃罪”中不属于官员身份犯的是:

(  )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

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

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

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9.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2012年卷一16题,单选)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D项是关于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与离婚或改嫁无关,故应选D。

20.《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7题,单选)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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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

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

故本题应选D项。

21.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的特点是:

(  )

A、扩大了皇族内阁的权力

B、扩大了百姓的权利

C、缩小了国会的权力

D、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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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

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职权,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22.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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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C

【解析】:

①A选项正确。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②B选项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③C选项错误。

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注意宋朝编敕的三个阶段,始自太祖《建隆编敕》,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足以破律。

④D选项正确。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折杖

23.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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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1)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24.《大明律·名例律》中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

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

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罪名与刑罚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5.唐永徽年问,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

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

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

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2015年卷一17题,单选)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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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A

【解析】:

谋杀,是预谋杀人。

甲杀人行为不仅“谋”,而且是付诸实施,比“谋杀”的情节更重,根据“举轻以明重”,也应处斩刑。

故A项对。

26.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  )

A、中央审判机关

B、死刑复核机关

C、中央监察机关

D、中央复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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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清代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

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

其主要负责:

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

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7.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卷一19题,单选)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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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故B项说法错误。

28.以《北齐律》为蓝本的法典是:

(  )

A、北周律

B、隋律

C、北魏律

D、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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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隋代《开皇律》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答案】:

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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