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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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教材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一章
总则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
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
3.1.2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
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
使用。
第
3.1.4
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
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
3.1.5
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m
,高度不应小于
2m
。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
装置。
第
3.1.6
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
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
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
3.1.7
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
3.1.7
走道长度
(m)
走道净宽
(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
40
1.30
1.50
1.40
1.80
注:
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
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
不得设置台阶,
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
1∶8。
第
3.1.8
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5。
注:
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
3.1.9
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5dB(A
声级
),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
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
)
。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
振等措施。
第
3.1.10
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
(
区
)
、
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
的有关规定。
第
3.1.11
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60m
,设空调的可不低于
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
2.10m
,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
2.00m
。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
3.2.1
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
3.2.2
条
办公用房宜有色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
3.2.3
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
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
㎡,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
10
㎡。
第
3.2.4
条
专用办公室
一、
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
或用灵活隔断、
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
研究工作室
(
不
含实验室
)
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
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
3.3.1
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
3.3.2
条
会议室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
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30
㎡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60
㎡左
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1.80
㎡,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0.80
㎡。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
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
(
厅
)
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
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
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第
3.3.3
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
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
3.3.4
条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
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
3.3.5
条
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
50m
。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每
40
人设大便器一具,
每
30
人设小便器一具
(
小便槽按每
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
算
)
;
2
女厕所每
20
人设大便器一具;
3
洗手盆每
40
人设一具。
注:
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第
3.3.6
条
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宜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般性服务用房为:
打字室、档案
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
为: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第
3.4.2
条
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第
3.4.3
条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
(
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
。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
地面应用不起尘、易
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第
3.4.4
条
汽车停车库
一、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
25
~
30
㎡
(
含
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
。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2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3
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
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
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四、停放车辆超过
25
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第
3.4.5
条
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
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
1.80m
坡长不宜超
过
6.00m
。
坡度不宜大于
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
1
~
1.20
㎡。
第
3.4.6
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
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1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3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第
3.4.5
条
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
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
1.80m
坡长不宜超
过
6.00m
。
坡度不宜大于
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
1
~
1.20
㎡。
第
3.4.6
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
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1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3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三、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
3.4.7
条
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电话总机房
计算机房
电传室
大型复印机室
晒图室和设备机房应根据选用机型和工艺要求进
行建筑平面和相应的室内环境设计。
二、微型计算机与大型计算机的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
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三、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
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
废纸库等组成
.
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注:
底图库设计应符合第
3.4.3
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