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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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工作计算机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2019-006
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邀请2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3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16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21
第五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3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邀请
中国药科大学对下列货物或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合格响应供应商提交密封磋商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
2019-006
2、项目名称:
中国药科大学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工作计算机项目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名称及数量:
本项目为理学院实验楼A楼2楼医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平台科研工作计算机采购。
采购设备用于生物医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创新。
本次采购包含:
台式计算机配置一、台式计算机配置二、台式计算机配置三、台式计算机配置四、台式计算机配置五;笔记本计算机、数据输出打印设备、GPU计算显卡、显示器和数据显示投影设备等。
项目总预算60万元。
采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及详细技术规格要求请参阅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
四、报名时间及报名所需资料
1、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时间:
2019年1月28日-2月4日(以有效报名邮件发出时间为准,截止24:
00)
2、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地点:
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南京市江宁龙眠大道639号行政楼119室)
3、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报名材料请发送至zbb@。
报名标书费200元,可在开标当天现场缴纳至计财处。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
2)报名表电子扫描件。
4、供应商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证书)原件;投标人是中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近三年无行贿行为的承诺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未通过报名的单位的响应。
五、响应文件接收及磋商时间地点:
1.接收时间:
2019年2月21日14:
00-14:
30(超过规定时间将拒收)
2.接收地点:
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会议中心二楼
3.磋商开始时间:
2019年2月21日14:
30
4.磋商地点:
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会议中心二楼
已接受竞争性磋商邀请或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正式供应商提出放弃磋商的,须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递交截止时间的48小时前将有正当退出理由的书面申请递交至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放弃参加磋商而不递交书面申请的,在半年至一年内将被禁止参加中国药科大学的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乔老师联系电话:
(025)86185029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响应邀请中所叙述采购内容的竞争性磋商采购。
1.2本磋商文件有关条款由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代表中国药科大学负责解释。
1.3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
2.合格的供应商
2.1“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2供应商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并具备承担本次磋商项目的能力。
2.3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磋商文件的规定。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备品备件、手册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准时提供货物、备品备件及其他材料并负责所供货物、材料的包装、运输及保险。
供应商须提供所供货物的品牌、型号(配置),非标准化产品的配置应标识清楚,定制货物无品牌、型号的必须在《明细报价表》的“规格型号”栏内标明为“定制”,未提供品牌或型号、配置的,采购方可视其为无效响应。
(2)采购方不接受品牌、型号、配置和价格等有任何选择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某一合同包内有任何选择的,将视为无效响应(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供应商须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
(4)从到货用户指定安装地点时计起,进口货物制造出厂日期不大于12个月,国内货物制造出厂日期不大于6个月。
任何超出此期限要求的,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明细报价表》的备注中予以特别声明。
制造出厂日期超出规定要求而未声明的,采购方有权酌情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视供应商为虚假响应、中止合同或扣付成交金额10%以上等。
(5)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内生产的货物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货物属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安全标志》,属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商品,须提供商检机构或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通知单或者生产厂商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供应商须提供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设备稳定运行必须的备件和材料清单,标明其种类、生产厂、厂家编号、单价和合计价,采购人有权决定全部或有选择的购买。
(7)供应商须提供能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3.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技术协助、校准、安装调试等类似的义务,包括售后服务。
4.磋商费用的承担
4.1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中国药科大学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磋商不收取成交服务费,供应商在测算响应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参考范本。
磋商文件以不可更改的电子版形式提供给各潜在供应商,具有与书面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磋商文件由下述六个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响应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合同条款
(4)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5)用户需求书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5.2磋商文件须以中文编印。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磋商文件的澄清是指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对磋商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全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对在磋商公告期限届满前收到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5天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该澄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磋商文件的修改是指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对磋商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7.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4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的“用户需求”部分具有暗指某一特定品牌型号或服务的倾向时,须在磋商公告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一次性向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全部提出,同时必须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中国药科大学方经征询专家意见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5天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未按规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异议的视为默认接受,逾期恕不受理。
7.5系统集成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中所列的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
三、磋商响应文件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8.1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下列部分: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竞争性磋商响应明细报价表
(3)配置清单
(4)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售后服务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0)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1)同类项目业绩
(12)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13)其它材料
8.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相关材料。
8.3供应商须按顺序将磋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目录”;上述文件及表格为供应商必须提交的文件,各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但不得擅自减少有关内容。
9.磋商报价
9.1报价应按磋商文件附件的详细报价表格式填写磋商货物的单价和投报总价等。
9.2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及税费。
9.3商务、技术磋商结束后,本项目磋商专家小组将允许所有符合商务、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对本次货物和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最终报价,该最终报价将作为确定成交商的重要依据。
9.4详细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货物单价包括与其相关的运输、保险及其它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价格不包括关税、增值税、报关手续费和国内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用人民币报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用美元报价(CIP南京口岸价,免税,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3)供应商所供国产货物或服务应报货交业主指定地点/仓库(包括安装至指定位置)含税价,进口货物报外币CIP南京口岸价(免税)。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中“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报价方案报价,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被拒绝。
报价中应已包括货物应纳全部规定税项。
10.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1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供应商提交的成交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已制造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提供该种货物的正式授权(经营、代理或其他有效证书);
(2)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等义务;
(4)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11.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供应商应提交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1.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片和数据,包括:
(1)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设备清单、设备样本资料(图片)和产品技术性能条件说明书等;
(2)原产地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保修单、产品质量保证书;(3)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单位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2.磋商有效期
12.1磋商有效期是指磋商文件所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采购单位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
从截止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九十(90)个日历日。
12.2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13.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供应商须按照A4纸规格准备一套书面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其中正本壹
(1)份,副本叁(3)份,并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正、副本的封面及各自信封的右上角位置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副本应编号(副本1,副本2,副本3)。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3.2所有信封均应清楚标明:
收件人:
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项目编号:
2019—×××
项目名称:
中国药科大学╳╳╳╳
采购项目子包分项:
设备名称:
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地址:
13.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附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
13.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3.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报资料概不接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4.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供应商名称、磋商编号、磋商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和“于2017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4.2每一密封件封口上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4.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5.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
15.1供应商对因磋商文件的时间安排和要求等所有可能不合理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而有异议的,须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一次性向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全部提出。
未按规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接受,逾期恕不受理,磋商响应文件一旦递交及以后亦不得以此提出异议。
15.2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于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内接收磋商响应文件,并于“磋商响应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磋商。
15.3磋商响应文件须由专人递交。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响应邀请”中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指定的地点。
15.4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决接收。
五、磋商步骤和要求
16.组建磋商小组
16.1中国药科大学将根据磋商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
其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方面的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小组负责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与供应商磋商。
17.磋商准备与初步评审
17.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磋商响应文件递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2响应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17.3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产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响应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响应人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17.4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响应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8.磋商及资料的澄清
18.1在磋商期间,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响应邀请的规定指派专人参加磋商,并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做的各种承诺均应补充以书面形式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9.对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19.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9.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
19.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5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20.无效资料的情况
20.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而作为无效资料处理:
(1)超出经营范围磋商的;
(2)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如磋商文件中已明确项目预算的话);
(3)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4)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6)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错漏雷同2处(含2处)以上的。
(7)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为同一企业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9)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中出现同一人的。
(10)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11)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12)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委托同一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或参加磋商的。
(13)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联系人或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出现相同的。
(14)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15)与本采购项目其它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磋商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采购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6)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串通情形。
(17)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18)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19)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1)与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项目使用单位及个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2)向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项目使用单位及个人或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0.2供应商有上述第6至22款情形之一的,采购方将取消其此次磋商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中国药科大学及各附属单位的采购活动。
21.确定成交人
2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2.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2.1磋商评审是磋商工作的重要环节。
磋商小组分别与每个供应商进行。
在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时,磋商小组不得透漏其他供应商的任何资料。
22.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
六、签订合同
23.成交通知
23.1一般情况下磋商专家当场宣布磋商结果的成交候选人通过资格后审即为成交供应商。
23.2确定成交结果后,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将在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和其他相关网站向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另行通知,亦不作任何解释。
24.成交候选人的资格后审
24.1磋商结束后,一般情况下磋商专家当场宣布磋商结果。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若对本项目磋商结果如有异议,请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书(须列明意见、理由及事实根据,并加盖公章和签名),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处理,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逾期提交的不予接受。
24.2供应商对投诉或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4.3如果成交候选人因故被取消资格,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办公室将报中国药科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小组,确定次优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或依法按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方的用户单位可视成交供应商的资信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高于成交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25.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5.3对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在一定时限内和市场价格调整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中国药科大学其它用户单位认为中标人提供的成交价格优惠、服务良好,拟采购与成交结果完全一致的货物和服务时,经书面申请核批后,可采用跟标的方式,按不高于原成交价格和不低于原配置与服务要求的原则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采购合同(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买方)_________
乙方:
(卖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1货物名称:
1.2型号规格:
1.3数量(单位):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
三、技术资料
3.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