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022559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docx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

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

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

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

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

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

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

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

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

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

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

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第四条支撑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

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

确,规范管理。

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

 

—1—

 

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五条支撑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

公示制度,课题任务的组织实施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支

撑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对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度。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计

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信息化管理,推动科技资源

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

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

项目采取有限目

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

至五年。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立

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

重大问题;

—2—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八)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

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

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

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费及

相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

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

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

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

等)进行汇交和归档。

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支撑计划

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

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

—3—

 

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

伍,落实自筹投入及有关保障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

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课题执行中

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专家在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

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参与支撑计划的专家从国家

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

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评估、过

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支撑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撑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

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

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4—

(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

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国务

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科技部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备选项目进

行评审,对于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

队伍强、研究基础和条件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结合国家五年科技规划、五年科技专项规划、部际合作、部省会商

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会同部门、地方及有关方面,从备选项目库中

凝炼、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的备选项目建议进行综合

咨询,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等。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

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

第十九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从科技部备选项目库

中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对于目标任务明确、课题承担单位优势

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

—5—

 

低于40%。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

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

目(课题)的条件:

(一)符合课题承担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

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

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

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其自筹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

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

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

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

对影响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

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知识产权分析作

为重要内容,并提交本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发展趋势和本项

—6—

 

目(课题)研究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

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课

题)的重要目标之一。

优先支持有助于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的、可显著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的技术标准项目(课题)。

第二十七条支撑计划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

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

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示制度。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

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等中重复申报立项。

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

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

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

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课题承担单位

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

—7—

 

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

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年度报告是项目(课题)下

一年度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

科技部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执

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

立的评估监督。

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专员制。

对于围绕国家重大

任务实施的项目,可采取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总体组等方式加强项

目实施过程管理。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

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

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

实施;

(三)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

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

进行;

(五)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

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8—

第三十四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组织单

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

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

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

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

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第三方

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支撑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

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

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

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

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

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

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

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

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

—9—

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

目(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

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

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科技部组织支撑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

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结

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不能接受验收的,科

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

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

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

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二条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

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

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0—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

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

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

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

需要复议

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

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

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

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

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

人进行通报。

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

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

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

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

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支撑计划的知识产权

—11—

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

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

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

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八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

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

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如项目组织单位

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

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条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

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产品、

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

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

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

有关数据和成果。

建立健全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

公开、资源共享。

—12—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