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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译03080403C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外文翻译

中国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研究

作者:

WoodrowGeorgeBush

摘要:

目前,中国有超过20万名的孤儿没有得到国家经常性的救助,中国儿童福利机构的数量与资源状况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孤儿的养育要求。

在中国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研究中国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化问题能够更好提升孤儿的福利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社会化、中国政府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2005年,中国中国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孤儿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的调查报告,首次对中国全国孤儿进行摸底调查。

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有57.3万名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但中国全国设立的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只有208所,仅有6.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当中。

其中,大约还有超过三分之一,即20万左右的孤儿没有得到经常性的救助。

可见,儿童福利机构从数量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在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模式方面,无论从组建、拨款、人事调配,到服务的提供,一切大小事务都由政府直接负责,形成了一种主体单一、管理直线的运作模式。

如果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政府的支持不到位、管理不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的日常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无法生存。

作为社会福利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应该植根于社会。

目前,社会层面对儿童福利机构虽有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帮助,但相对政府的角色和功能而一言,则显得微不足道,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另外,由于政府的宣传、政策配套及导向的不足,导致了社会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认知度过低,福利的社会参与层次和方式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形成规模。

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

是哪些因素限制了其社会化的改革?

应如何实现该类机构管理和运作上的转变?

在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无法很好的满足实际需要的时候,如何重新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定位,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发挥出政府和社会的作用,是现阶段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解决这一的问题,儿童福利机构的福利功能将会大打折扣,社会的救助资源也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1.1.2研究意义

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过程中的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在理论意义方面,现在有关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研究并不多,大多只停留在讨论机构的日常管理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上。

本研究可以对政府的作用重新作一个定位,可以完善和丰富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化的相关理论。

现实意义主要有四点:

1.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立和完善,对建设和发展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化,可以进一步保障弱势儿童群体的利益,体现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2.加强公共事业社会化的认识深度,给政府制定儿童福利机构政策提供进一步的参考意见。

从当前政策来看,政府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上,也开始尝试多元化的服务供应模式,但细节上还未得到很好的扩充,因此,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以更好的为政府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3.增强社会对孤儿的关注和认识,突出儿童福利机构的定位和形象,激发起社会对弱势儿童福利救助的参与。

儿童福利机构在社会上的被认知度并不高,通过本次研究,可以使社会重新认识儿童福利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并唤起社会的慈善与公益意识。

4.有助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完善和发展,使其更符合现实与社会的需要。

通过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研究,使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与运作模式转向多元化,更好发挥其福利功能。

1.3.1主要概念

本文将重点研究于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问题。

研究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有:

社会福利、儿童福利、社会福利社会化。

在中国,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政府主体有很多,如:

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国民政部等。

而本文所涉及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指由中国民政部负责,为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孤残幼老)提供的社会救助和救济,以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内涵出发,主要包括社会功能和儿童权利这两部分。

儿童福利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孤残儿救助、受养助养、残疾儿童康复和儿童文娱康乐设施等;儿童权利主要包括:

儿童的生命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娱乐权等。

目前,中国儿童福利所涵盖的范围还是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为主,其中,孤残儿童的救助是其最为重要的部分。

社会福利的社会化,相对于以往国家一揽子全包的福利政策而言,社会化的社会福利显得更加多元化、人性化、开放化,是一种民间资源共同参与的福利模式。

其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是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福利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供给行为,而是社会_1几各毛体共同参与,由福利机构、社会、政府,三者进行分工协作,不断提高福利供给的效率和功能。

1.3.2理论依据

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政府的单一管理在提高行政水平与效率上,无法产生理想的效果。

相比较而台‘,西方的公共治理理论强调的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并且重视治理方法的多样性,对提高和改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共治理的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组合,每一个部分都有其相应的职能和分工。

其中,政府的责任和功能会定位在一个“有限”和“有效”的范围内,和传统范式最大的差别是,政府所“做不好的事情”会被限制,而这些“做不好的事情”会交由社会其它主体负责。

所以,公共治理的主体可以是社会上不同种类的部门,如: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营利部门及基层等,这些主体都可以根据福利的需要与政府互相组合,形成多元的治理主体。

在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化进程中,儿童福利机构、政府、第三部门及其它社会参与主体,都应该是社会化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政府应该逐步转变职能,将“做不好的事情”转移给其他主体,通过不同主体的相互协作,各自发挥出优势功能,以便调动起社会上可利用的救助资源,实现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目标。

2.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必要性

2.1财力和物力资源

物质资源是一切社会福利项目发展的基础,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最大目标就是增加机构可使用的财和物。

事实上,社会中可供利用的资源是非常巨大的,可开发的潜力还十分之大。

2.2人力资源

在心理辅导咨询、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亲情关爱等方面,社会拥有专门的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可以为机构内的儿童提供专业的照顾服务。

2.3医疗资源

目前己经有部分的医院和康复中心,免费为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和康复治疗。

在儿童福利机构医疗设施严重缺乏的现在,加大引入外来医疗资源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2.4法律资源

社会上存在不少带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服务对象一般为困难的民众或群体。

处于弱势地位的孤残儿童,很难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维权,这就需要利用社会上这种无偿或廉价的法律资源对他们实行法律服务。

2.5传媒资源

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关注度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媒体宣传的不足,如能运用好各种媒体的宣传,呼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不仅可以增强社会的公益意识,同时还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发展中。

3.存在的问题

3.1内部管理问题

3.1.1封闭型照顾

现在,国内大多数的儿童福利机构仍然保持着陈旧的管理观念,对儿童实行的是“养、育、教”的照顾方针,此种模式只能满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而无法满足心理和社会技能发展的需要。

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儿童福利机构的场地大部分都被设在郊区或近郊的位置,在远离社会的环境下,儿童的一切生活和交际都被固定在狭小的空间内,很容易会造成儿童在性格和心理上的缺陷,使其学习能力变差;同时由于缺乏与外界的互动交流,在儿童的行为模式塑造和社会基本技能学习上,缺少亲社会性。

根据本次调查,机构内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一普遍不高,多表现为冷漠、孤僻、情感表达困难、自我保护意识低、自私且厌学;同时社会性常识严重不足,缺乏相关的社会生活和职业技能经验。

封闭型管理造成的另一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社会宣传。

机构的一切运作只是对内进行,信息没有与外界进行交流,使得社会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认知程度不高。

这次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调研,是经由中国民政部门的许可才得以实现;实际上,未顶先告知和未得到许可的探访与联系一般会被拒之门外,这就使得福利机构与社会的接触更加困难。

宣传的缺乏、交流的限制,使机构的很多信Vi、都不被一般民众所知晓。

接受本次调查的80人中仅有18人知道附近儿童福利机构的确切位置。

这种封闭式的管理状态很容易会造成社会认知的偏见和冷漠。

3.1.2工作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性

首先,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在总量_上几显得不足。

以本次调研的机构为例,算上财务和后勤,全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1人,其中正式的保育人员只有8人,按机构40名儿童的比例来计算,平均每1名保育人员要照顾5名儿童;在儿童的残疾率高达57.5%的情况下,这5名儿童中有3个是残疾儿,也就是说每1名保育人员要照顾3名的残疾儿童。

显然,这使工作人员的照顾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

而且,在三班倒的工作环境中,工作人员实际分摊到的工作会更多,有时甚至会出现两名工作人员照顾40名儿童的情况,人员的缺乏令照顾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其次,工作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在男女比例上,A机构的11名职工中,女性职工多达8名,而男性仅有3人,只占总数的27.3%。

这数字甚至比中国全国的平均比率32.4%还要低[3),男性人员显得严重不足。

在年龄构成上,A机构的职工年龄都在45岁以上,队伍年龄层明显偏大,缺乏年轻员工的补充。

另外,机构人员的学历水平也普遍偏低,其中,大专毕业的仅有1人,其余的则多以初中和高中学历为主。

再次,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

最为明显的是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育和照顾技能。

目前,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比例较高,但掌握专业体疗和复康知识的工作人员则严重不足,大部分保育人员的医疗和照顾知识都十分有限,无法全面料理儿童的生活。

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缺乏适当的心理辅导和沟通技能,他们的注意点往往只停留在儿童最基本的生理成长方面,忽视了儿童心理和性格上的培养。

3.2政府管理问题

3.2.1现行儿童福利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儿童福利作为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保障儿童基本权利、满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纵观中国现有的儿童福利政策,已经涵盖了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不难发现,儿童福利政策已包含在相当数量的法律和法规中。

最高层面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从多方面体现出儿童的各项权利;在孤残儿童救助上,《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及各项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体现出孤残儿童的养育、救济、福利和教育等权利。

但儿童福利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儿童福利政策的制乏缺少统一性。

儿童福利的规定分布于多部不同的法律,涉及到的条文较多且互有交叉,容易造成责任的归属问题,增加执行的难度。

第二,政策的可操作性不高,多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严重限制了政策落定。

第二,关于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不足。

儿章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为社会上的弱势儿童提供保障,可见,保护孤残儿童的应有权利是儿童福利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但目前针对孤残儿童制定的保护政策并不多,很难形成保障的合力,大大削弱了对孤残儿童保护的能力和效果。

第四,政府对于儿童福利的宣传不足。

现在,针对儿童福利的政策多表现为法律规范和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宣传儿童福利的政策做得不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儿童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3.2.2儿童福利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

儿童福利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政府一直掌握着其主办权和行政权。

长期以来,儿童福利机构除了受当地中国民政部门管理以外,财政部门、残联等也拥有部分的管理权限,这种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机构管理上的混乱,部门之间的管理差异也会令机构的服务和运行出现偏差,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福利救助的功能。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缺乏问责机制,容易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在细节上,上级部门的某些管理规定过于松散,缺乏协调和整合机制,以致难以落实管理责任。

如在孤儿收养方面,收养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赞助费属自愿交纳,但在某些地方,赞助费成了强制性收费,收养儿童变相为买卖行为,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可见,监督上的缺位容易使儿童福利机构在运作上产生各类问题。

3.3社会慈善参与问题

3.3.1社会公益意识和慈善观念的缺乏。

儿童是社会共同的财产,保护儿童的权利、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在孤儿救助方面,如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无论在物质供应还是孤儿身心发展方面,都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总体而言,民众大部分还是普遍认为社会福利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对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方面的参与观念淡薄。

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一边是物质和财富的不断累积和丰富,另一边却是和经济发展不相称的公益观念滞后,整个社会缺乏凝聚力,社会对慈善的关注度严重不足。

其中,富人起不到很好的“富帮穷”作用,在社会公益慈善观念的宣传上,示范作用有限。

据统计,拥有80%社会财富的中国富人,在05年的慈善捐助仅占捐赠总额的15%,明显与财富拥有度不相符。

财富拥有者的经济地位很大程度上赋予了他们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在富人“吝音”的慈善风气影响下,一般民众也难以形成比富人“慷慨”的慈善观念。

3.3.2社会化参与的局限性。

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行资源和服务供应,现在几乎全都由政府承担,而社会在其中的参与程度则十分有限。

第一,社会参与范围窄、数量少。

在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资助和服务供应上,社会起到的补助性作用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机构的实际需求。

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起到应有的补充作用。

第二,参与缺乏持续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的社会化参与,以一次性的帮助为多,对机构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显得十分不够。

第三,社会参与的主体有限。

日前,参与儿童福利机构慈善资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旗下的慈善团体和港澳同胞,至于社会的一般民众、民间慈善组织、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参与则比较缺乏。

第四,社会参与的模式过窄,往往局限于物资的捐助和探望。

而其他的参与形式如:

民间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立、社区参与、医疗救助、舆论支持、法律咨询等,都没能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4.制约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的因素

4.1机构因素:

发展观念消极

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过于单一、活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机构自身缺乏合理的定位。

当前,儿童福利机构都普遍表现出高度的被动性,其中最为明显的是长期处于“等待救助”的状态,自我发展和社会参与的意识极为低下。

在中国,儿童福利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对政府有着很强的依赖性,从机构日常事务处理到资源的获取,几乎都依靠政府。

在发展观念上,机构普遍都缺乏积极自主的发展意识,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政府,对于那些无法处理的问题,机构一般会继续“等待”下去,而不会主动寻找解决的方法。

在这种极度被动的状况下,儿童福利机构对资源的协调与搜集能力显得十分薄弱,大大制约了机构救助性功能的发挥。

以本次调查的A机构为例,在05至07年间,机构的运行经费几乎都是依赖政府的财政划拨,但实际上,政府拨款的比例还远远无法满足机构的需要。

一方面,运行经费距离机构的实际需要,差距一直比较严重,其中05年的差距比例为实际需求的37%,06年为41%,07年为42%;另一方面,社会捐助的补充作用有限,三年间的运行经费补充只占到实际需求的4%-S%。

在这其中,如果财政拨款缺乏是政府的责任,那么,社会捐助的不足则是机构发展观念消极的结果。

A机构的负责人也承认,目前的机构运行过分依赖政府的资源,对各种社会福利资源的广泛动员和综合利用不够,在社会资源的搜集上,没有做到主动出击,而是以消极等待为主。

不难看出,在高度依赖政府的模式下,儿童福利机构拥有的主动运作范围非常有限。

在社会化的发展中,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的互动能力差,尤其是缺少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争取社会捐赠和赞助的理念,无法承担应有的参与责任,造成了儿童福利机构主动把自己排斥在社会之外。

4.2政府因素

4.2.1福利责任负担繁重

中国社会福利事务的管理方式是山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分项治理,如劳动部门负责职业保护、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其中,中国民政部门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工作最为繁杂,服务的对象一般为社会上最困难、最可怜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和救助。

如何更好保障和维护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福利权”是政府在社会福利上作中的主要责任。

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深度。

然而,中国政府的福利责任定位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在管理责任的履行上,最大的问题是责任过大,几乎处于“国家包办”的状态,从而导致福利事业的社会参与渠道无法形成。

目前,中国全国几乎所有的儿童福利机构都是属于政府兴办的,资金、人员、管理等环节都是由政府直接负责。

在资金划拨上,政府每年的财政投入都是十分巨大的:

据统计,早在上世纪90年的前五年,仅地方财政用于城市各类社会福利院儿童养育费用的直接开支就达5.15亿元,年平均增长25.5%,国家用于改善儿童福利院办院条件的资金达7.4亿元.在06年,中国全国的社会福利费开支高达65.3亿元,比05年增长了17.4%;06年末,中国民政部公布了名为“蓝天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完善方案,预计在未来的五年内,总投入将超过60亿元。

另外,在机构的人员配置和服务提供上,政府同样承担了全部的管理责任。

从负责人的任命,到工作人员的安排、调配,所有的人事工作均由政府负责。

由此可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投入,政府的负担十分巨大。

这种福利“包;办”的状态,过去虽然解决了许多困难儿童的生存问题,然而,在孤儿数目己经大大增加的今天,政府的单一投入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引起了如资金缺乏、服务落后、管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在强调政府责任“有限”的今天,社会治理不再是依靠“万能型”的政府,而是依靠一个“有限”的,讲求工作效率的政府。

但是,政府在儿童福利领域明显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从政策、规章、措施的制定,到资金划拨和具体的制度执行,政府都是唯一的参与角色。

责任与功能的众多,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冲突与矛盾,并且导致留给个人、企业、第三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空间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社会化的发展进程。

政府的这种责任大包揽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对儿童福利机构事务的参与和分担,长远来说,将不利于儿童福利水平的提高。

4.2.2对社会参与限制过强

政府对儿童福利的“包办”,势必会导致社会参与的困难,在政府强势的福利控制力度之下,社会力量的进入则显得更加困难。

以中国民办儿童福利机构为例,根据现行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卜五条明确表明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中国民政府共同举办。

”而这类“共同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政府在控制和管理上,与对待公办机构没有多大差别。

从C组织(境外某慈善基金会)处了解到,政府对于中国民办儿童福利机构的组建和管理,控制是十分严格的。

首先,在资金的运用管理上,民间的运行资金必须全数纳入政府的管理帐户,一切的资金运用都要接受政府的规管,政府不允许的支出,中国民办机构无权使用。

其次,在日常运作和管理上,中国民办机构也必须完全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自由支配的操作空间非常少。

除此之外,在承认中国民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合法地位上,对于一些规模偏小的机构,政府因不愿意承担起对其监管的责任,而使得这些中国民办机构注册无门。

4.2.3导向和扶持缺乏

政府作为社会福利的组织主体,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建设中,其组织实施及推进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化改革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体系,它的组织、运作和实施必然受到政府各项政策的影响,当中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同样地,政府则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制定政策、建立管理监督机制来履行其社会福利社会化组织主体的职能。

到目前为止,社会福利社会化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进展,但在成绩的背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触及。

就如今政府的社会化组织职能而言,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提倡和呼吁号召上,真正能供操作的政策严重不足。

其中,目前的导向和扶持政策都无法起到有效促进社会参与的作用,在对儿童福利社会化的引导中,政府的责任履行存在明显缺位,导致了社会化的优势无法体现。

一方面,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忽视了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在法律、规范和准则的制定上,缺乏对社会参与的引导和扶持。

如表3-2所示,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涵盖了儿童生活和发展上的各个方而,对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是同时,不难看出政策的大部分都是强调政府单方面的福利责任,针对社会层面的福利参与责任,儿乎没有涉及。

山于缺乏政策的宣传和导向,造成了目前社会的福利参与意识薄弱,儿童福利事业的多元参与渠道也无法形成。

4.3非营利组织因素

4.3.1自身能力不足

中国的非营利慈善组织,从诞生至今,历经的发展时间并不长。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对几乎所有的民间组织进行了取缔,一直到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刁‘标志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重新出现。

由于发展历史过短和慈善事业管理经验的缺乏,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自身能力不足,在福利领域的作用发挥极为有限。

首先是运行资金的缺乏。

目前,国内还有很大一部分的非营利组织由于缺乏运行资金而无法开展正常的慈善活动。

除此以外,资金不足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像无法吸引专业人才服务供应能力低等问题,造成了运行效率的进步降低,问题不断的恶性循环。

其中,导致目前非营利组织资金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国家的财政支持不足。

二是非营利组织缺乏筹集资金的能力,社会资源调动困难。

其次是专业人才的缺乏。

高素质人才是非营利组织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无论是慈善物资的管理,还是具体活动的开展,专业人员起到的作用都十分之大。

但由于运行资金的缺乏,非营利组织的人才吸引能力相对于营利部门来说差距还很大。

而资金缺乏引起的经济待遇过低也不利于组织凝聚力的形成,容易造成组织的人才流失。

在人才缺乏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的福利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再次是资源动员能力的不足。

资源动员能力的作用效果直接影响到非营利慈善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度。

目前,民众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在组织的公益性判断上,仍存在很大的不信任。

从而使得非营利组织无法充分获得和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公益活动开展难度很大。

最后是创新能力的不足。

许多中小型的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基本都是以效仿大型慈善组织的模式为主,但在资源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差距面前,中小型组织无法凸显出自身的作用优势,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缺乏。

4.3.2准入和管理制度的限制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这十几年间,其发展过程并不理想。

其中,准入制度和双重管理制度的限制,是造成目前非营利组织规模发展缓慢的两个主要原因。

在非营利组织的准入制度上,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硬性规定,而这些规定使中小型非营利组织的组建变得极为困难。

第一,人数和资金门槛。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人员数量上,“社团成立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0个”;资金规模上“社团必须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中国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要有10力一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要有3万元以[的活动资金”。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如果人员和资金规模达不到要求,在非营利组织的注册上,规模较小的非营利组织将很难予以成立,这样必然会使大型组织的慈善垄断更加严重,不利于福利事业的多元发展。

第二,业务主管门槛。

除了人数和资金的硬性标准外,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还必须找到业务的主管单位。

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还必须要找到与它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计其任主管单位,才有资格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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