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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项目申请报告

篇一:

非遗项目申报程序及参考资料

海淀区非遗项目普查申报相关程序

此程序是我们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的,目的是给有申遗意向的项目在申报时作参考,如有不准确的地方,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此程序只适用于本区的非遗普查申报工作,如有变化请以当年普查申报的相关通知为准。

1、填写、上报《普查登记表》及照片。

2、出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汇编》(海淀卷)。

3、专家推荐申报本次区级名录的项目。

4、本次被推荐区级名录的项目撰写《项目论证报告》,上报资料片,解说词。

5、修改、审校、印刷《项目论证报告》,修改解说词,制作项目资料片。

6、召开《区级项目专家评审会》,经专家投票推选出区级项目,并在本次区级项目及上次未进入市级名录的项目中,推荐本次申报市级名录名单。

7、区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本次区级项目名录。

8、报纸公示本次的区级名录。

9、被推荐市级名录的项目修改《论证报告》,准备十分钟资料片。

10、单独或按类别召开《市级名录专家论证会》,经专家论证签字确认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证报告》和资料片。

11、按照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求,准备市级名录申报材料,上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12、市级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送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13、报纸公示市级名录。

14、根据北京市推荐的国家级项目,填写国家级名录准备材料。

15、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送国家级名录相关材料。

16、所有北京市报送的申报材料上交文化部。

17、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国家级名录的论证。

18、通过国家级名录论证的项目,再送各部委联席会议审核。

19、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公示。

20、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国家正式公布。

篇二:

非遗申报书模板

附件1:

项目代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别:

保护单位: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印制

二○○九年月日

—1—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一、注意事项

(一)封面及表格中“项目代码”按以下标准填写代码:

民间文学(Ⅰ),传统音乐(Ⅱ),传统舞蹈(Ⅲ),传统戏剧(Ⅳ),曲艺(Ⅴ),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Ⅵ),传统美术(Ⅶ),传统技艺(Ⅷ),传统医药(Ⅸ),民俗(Ⅹ)。

(二)此申报书可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表格各项栏目可根据内容自由扩展版面。

(三)凡在各项栏目中没有纳入的其它重要内容,可在“备注”一栏中说明。

(四)表格一律用电脑填写,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或复制。

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填表说明

(一)第一项“项目简介”栏目,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做到文字简练,叙述清楚,准确无误。

(二)第二项“基本信息”的“保护单位”栏目,应填写具体承担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

每个申报项目只能填写一个保护单位。

“法人代表”栏目,应填写保护单位的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栏目,须填写保护—2—

单位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第三项“项目说明”的“基本内容”栏目,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2、具体表现形态。

“传承谱系”栏目,要填写项目的清晰的传承脉络,“代表性传承人”栏目,要填写省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第五项“项目管理”的“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栏目,应包括已经采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五)第六项“保护计划”的“保护内容”栏目,应包括确认、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内容。

具体可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一、项目简介

—4—

二、基本信息

—5—

篇三:

非遗项目名录申报程序

非遗项目名录申报程序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故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

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

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

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

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一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

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来自:

在点网)予相应支

持。

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X年6月1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传承与传播等保存、保护制度。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调研组进行实地调研。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摘录)

中国人大网日期:

201X-08-2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

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

201X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国务院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推荐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和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工作的特殊需要,可以建议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领域,分别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产生。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

第二十三条专家评审小组对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过半数的专家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公正,维护公共利益。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七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保护:

(一)保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的历史延续性;

(二)维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场所不受破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订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国务院传统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等,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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