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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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

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分析:

应该说,第四章是本《条例》最核心的内容,给出了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

大家可以打开《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照阅读。

在本《条例》中,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方式有:

“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按期缴纳党费、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分析、党员集中轮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选树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设立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关怀帮扶党员。

对比《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不难发现,其中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分析都属于组织生活的范畴(党员集中学习归并在主题党日中);而党员集中轮训、选树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设立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没有出现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

请注意,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中,有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描述: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把组织生活、关怀帮扶和党费收缴等工作作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有制度依据的。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

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分析:

第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第十六条极为相似,但论述方式却有所不同。

我们来对比一下——

支部条例中说,“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而本《条例》中首先将“三会一课”定性为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的手段,接着说了党员本身的学习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

支部条例中还说,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而本《条例》中加上了一句话“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这相当于对主题党日的主题进行了要求。

仔细体味上面的两组对比,我们应该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支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限于教育管理,范围更广,而本条例针对性更强,是聚焦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的。

二是两者有互相补充的功能,并不矛盾。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分析:

咱们继续对比两个条例——

支部条例的第十条是,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很显然,支部条例的规定更加详细,几乎全盘概括了组织生活会的所有要素。

而本《条例》对组织生活会仅为提及,似乎只是在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组织生活会也有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功能。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分析:

没错,咱们继续对比——

支部工作条例中第十八条也是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是这么说的,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此处的结论和第十七条类似,本《条例》中仅是简单提及民主评议党员,也是在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民主评议党员这项工作也有党员教育管理的功能。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分析:

支部工作条例的相关论述是,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

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您猜对了,和上面两条一样,也是在传达信息。

那就不多说了。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

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分析:

如果没记错,对党员提出集中轮训的要求,这应该是首次,而且明确了培训机构是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明确了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等等。

这段话虽然短,但却蕴涵了很多信息,咱们再深扒一层——

①第一句话的主语是“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这说明什么呢?

首先说明了更高层级或更低层级的党组织不用组织党员集中轮训;其次,市、县党委比较好理解,就是市级党委、县级党委以及和它们同级别的党委,而基层党委,指的应该是在市、县党委或同级党委之下的基层,如果还设有党委,那么也要开展,而党总支、党支部就不用了。

②第一句话的后半部分,说的是“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

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员”,而不是“全体党员”,那么也就给基层留出了空间。

对一些党员人数庞大或党员分散难于集中的情况,是可以分批次落实的,比如每年轮训、三年全覆盖这样。

2017年中组部曾经下发过一个关于党支部书记轮训的文件,里面说的非常清楚,所有党支部书记每年都要集中轮训一遍。

此处没有这么说,那么留空间的意思应该是妥妥的。

③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这句话的意思比较简单,但是,在此做一个大胆的猜测,这句话似乎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县级及基层的党校建设应该是提上了日程。

如果您所在的党委从来没有党校,你的上级单位也没有,那么是不是应该挂牌成立一个了呢?

④接下来说的是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的依据。

内容好理解,不多说了。

在方式上可以结合“党员实际”,那么,长期在外回不来的党员怎么办?

各种各样你根本想不到的复杂情况如何解决?

其实,此处既然已经说了结合“党员实际”,那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开了个口子,既然有党员离得远,那把培训班做成视频会议的形式行不行?

……只要动脑子,任何特殊情况都会有解决的办法。

⑤最后一句“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32学时,就是学习时间32个小时的意思,可以分散为多次,只要加在一起达到了就可以了。

这句话真正可能引起争议的,是对“集中学习培训”这六个字的把握。

显然,办个培训班大家坐在一起学习这肯定是毫无争议的集中学习培训。

但是,如上面所说,引入信息化手段的算不算?

我们把这个条例翻到后面其实可以看到,有一个章节专门谈到了要应用信息化手段。

那应该就算啊。

但是,问题又来了,信息化手段用到什么程度的算呢?

这个度究竟如何把握呢?

送您一个忠告——问你的上级党组织去!

对你来说,谁考核你、检查你,谁的意见就是标准答案。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分析:

第二十一条中所说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和第二十条中的“党员集中轮训”,在文字上很相似,似乎是一回事儿。

但其实,两者相差甚远。

此处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前面有半句话,是“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

清楚了吧?

“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专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这样的由中央部署的学习教育,当然,也包括马上就要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教育”这句话后面,还进一步固定了“动作”,就是学理论、找问题。

看来,今后中央部署的学习教育,找问题一定都会是一个“规定动作”了。

接着,说明了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

①除中央部署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之外,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策划自己的学习教育。

比如类似“创XX品牌、树XX模范”主题教育/学习活动等等,主题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设计。

②低于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的各级组织,应该是没有权力设计自己的这类主题教育的,执行中央或上级的即可。

就曾经见过这方面的笑话,一个很基层的党委,在接到上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通知文件后,自己改成了“两学一做三满意”学习活动,竟然还当成品牌到处宣传……OMG,我都说不下去了~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分析:

第二十二条先是说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一段文字较多,咱们捋捋——①树立榜样、学习榜样;②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③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

这是三个主要动作,也是落实的三个步骤。

用大白话给您唠一唠,从身边的党员里把榜样树起来,组织大家学习。

树成啥样了?

怎么学呢?

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就是榜样的载体,看看评出来给谁了,谁就是榜样呗。

然后呢?

什么岗对应什么职责要说清楚啊,给党员一个念想,让大家搞清楚自己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榜样。

那么差距就明确了,怎么提升自己的措施也定下来,把这些写出来不就是承诺践诺吗。

哈。

在支部工作条例里,志愿服务是并在主题党日中说的,没有单独成文,更没有展开说。

本《条例》则明确了志愿服务的两种方式,一是积极参加,二是自行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分析:

关于帮扶党员,支部工作条例中也仅是提了一句,没有具体展开说。

而此处则非常详细——

①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的原则:

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

②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的方面:

政治、思想、工作、生活。

③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请注意,此处说了“根据党员实际情况”,但是这个实际情况如何把握呢?

支部工作条例没有再细说,而本《条例》二十三条的第二段对此进行了阐述。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分析:

关于党籍的规定,在近年来的党内法规中也是第一次出现如此完整的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完全没有“党籍”两个字。

在党章中,所有关于党籍的描述均存在于“党的纪律”一章中,说的都是如何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分析:

第二十四条的第一句,即明确了取得党籍的标准,也就是“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党籍起始日期就是“通过之日”。

党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员纪律处分的五种形式,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开除党籍”。

但是,“开除党籍”和“停止党籍”是有本质区别的,这在上面二十四条最后一段进行了说明。

“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党籍;“开除党籍”和劝退、除名等其它四种情况不能恢复党籍,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这个区别,请您首先牢记。

二十四条的中间两段,其实说的是“停止党籍”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属于失联党员。

为了便于表述,我们用情况A代表“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情况B代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

接下来我们对比一下情况A和情况B在处理方式上的异同——

情况A是“一般予以停止党籍”,情况B是“予以停止党籍”。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情况A还有的商量,如果真是特殊原因也可以不停止党籍;但若是情况B,那就没得商量,只能这么办。

情况A,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情况B,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前者是“保留”,后者是“所在”,也就是后者有明确的党组织隶属关系;但是前者,因为对其情况不了解,只能算是保留。

另外,做出决定的主体,前者是“党组织”,后者是“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

在具体情况中,两者所代表的机构应该是完全一样;但是在此处的语境中,却存在着差别,因为对于情况A,在停止党籍之前,是可以将其党组织关系从所在支部中拿出、另行造册的。

而情况B,在停止党籍之前,其党组织关系是由所在支部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

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

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分析:

第二十五条首先给出了党员组织关系的定义,即“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对党员组织关系的总的要求。

在二十五条的第二段,相当于在党章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一般性的原则,也就是有无规定单位、是否建立党组织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二十五条的第三段,说的是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以及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几点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几点要求。

该文件尚未废止,仍是党组织关系转接的最详尽的制度依据。

我们接下来就对比一下2004年文件和本《条例》的区别。

2004年文件中明确,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本《条例》的描述则是“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很显然,在这一点上,新规更加详细。

2004年文件中,将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情况,分为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两种,主体非常庞杂。

而新规中直截了当用了“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这一点,应该是进一步的完善。

2004年文件中没有关于查核党员档案和转出未接收的内容,其实,对于做过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我们来说,这真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至少,因为各领域工作要求的差异而造成转出未接受,同时介绍信时效还过了,这样的情况挺多,党员因此“悬浮”没人管。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分析: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保存。

对比一下不难发现,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谁来建立党员档案,也就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保存的主体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进一步完善为“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加了一个“以上”,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难题。

另外,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应该是第一次提出。

查阅了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于党员档案的要求,但没有关于电子化管理的内容。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分析:

党支部的职责,包括了教育党员、管理党员和监督党员。

第六章既然主题是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理,那么监督和处理也就并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个方面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分析:

此处明确了监督党员的三种方式和监督的四类情况,不再赘述。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

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分析:

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可以结合在一起来说。

从句式上来看,每一条内容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先是说情况,然后说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处置方式。

宏观来看,这三条所涉及到的三种情况都是不严重的问题,分别定性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较轻的”、“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决心改正的”,处置方式依次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帮助改进”、“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分析:

第三十一条的最后一句话,说的是“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其它的六种除名的情况不属于违犯党纪,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没有涉及,它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关于党员除名的处置,在党章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②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看出,本条例三十一条的六种情况,是对党章中相关描述的具体化。

好了,今天就分析到这儿。

下一期,将一鼓作气,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部为您解读完,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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