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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权力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矿安委会)是我矿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安委会主任(组长)由我矿最高职务领导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副组长)成员由矿级领导担任,安委会成员由矿各部门负责人和矿指定的相关人员联合组成,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矿专职安全管理部门。

安委会在安全方面的决议(决定)高于全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任何决议。

安委会有权拒绝执行有关管理部门或领导超出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行政命令。

二、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布署,制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上级相关的规定、制度、会议精神,规范操作行为,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3、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与素质,自觉遵章守纪、按章作业。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我矿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分析安全动态,并负责地作出科学的决策。

5、研究处理全矿影响较大及较广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完善、论证预防措施。

6、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价等活动,针对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灾害预防能力,增强抗灾自救能力,防患于未然。

7、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人力、物力)和隐患整治“四落实”。

改善劳动、工作环境与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8、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不称职人员及时进行任免,对不利于安全管理的的机构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法人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拒绝超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

2、拒绝使用没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中、高层人员进行罢免。

4、指导矿长在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

6、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按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蛮干给企业造成损失,有权责令责任人赔偿。

7、直接处理“三违”责任者。

二、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督促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4、督促矿长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改善劳动工作条件与环境。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深入现场,检查与处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

7、检查各科队、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调配一切生产安全所需的人、财、物。

2、拒绝执行超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

3、拒绝批准、采购、使用任何没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劳护用品。

4、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罢免,对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和调整。

5、直接提名奖励安全有功人员。

6、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故意扰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给企业造成损失者,有权责令赔偿。

7、科技兴安,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直接处理“三违”责任者。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救灾演习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4、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制定安全投入计划,不断改善劳动工作条件与环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全投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研究和处理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折不扣执行安委会决议,及时组织制定补救措施。

6、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价等活动,针对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整治。

7、制定、完善值班领导责任制。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迅速组织抢救,组织事故的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10、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考核所分管部门人员工作业绩并作出处理意见。

13、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生产副矿长安全管理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调配一切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

2、有权拒绝任何部门、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随时进入矿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4、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5、有权拒绝生产现场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有权随时检查安全经营的投入使用情况;

7、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对矿内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完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调度制度。

2、督促检查矿内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会议精神,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配合落实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救灾演习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4、定期开展生产分析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

5、按规定天数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7、指挥生产时,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蛮干,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8、发生事故后,协助矿长指挥抢险,协助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调配一切安全所需的人力、物力。

2、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随时进入矿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调阅矿内各部门的安全记录,听取安全管理汇报。

5、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6、拒绝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7、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8、提名奖励安全管理有功人员。

9、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全矿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全面负责我矿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指标分解及考核。

2、督促检查矿属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公司管理规定等情况。

3、完成矿长下达的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措项目及方案,保证各种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5、检查矿属各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

由于监察、检查不力,发生矿井重大灾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6、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研究和处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落实补救措施。

审查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领导责任。

7、检查矿属各单位现场管理情况,对现场不负责任,空班漏检、作风飘浮等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对分管的部门,负责随时检查其安全管理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领导责任。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10、督促“煤矿三大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1、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3、按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天数。

14、发生事故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挥抢救,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善后工作,制定完善补救、防范措施,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15、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决定矿内技术发展规划、矿井开拓布署方案,批准接替方案。

2、有权调配“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

3、有权处理“一通三防”管理失职的责任人员。

4、应及时检查矿内各部门对“三大规程”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5、当工作现场出现通风瓦斯隐患、不符合“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并责令整改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行业标准,抓好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作评比、考核。

2、定期召开工程技术人员研讨会,组织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产品,负责制定我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定期考核、表彰奖励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3、按时编制好我矿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救灾演习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开展好通风等级评定和瓦斯鉴定工作,管理好瓦斯监控系统,做好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

4、及时组织编制和严格审查、批准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督促填绘各种与实际相符的技术图纸。

由于审查把关不严、不细而造成事故负技术责任,造成无措施开工工程负管理责任。

5、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组织“一通三防”专题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复查。

6、领导技术科、通风科抓好技术管理和督促现场管理,组织定时与不定时抽查。

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

检查不留死角,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不出现瓦斯事故。

由于检查督促处理不力,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7、凡发生通风瓦斯异常时,应立即到现场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8、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抽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管理责任。

9、负责抓好矿内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指导、批准、检查地面防洪、建筑施工及质量,由于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10、发生事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矿长指挥,负责提供详细的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制定补救与防范措施。

11、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机电副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随时进入机电、运输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

3、有权拒绝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检验的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拒绝使用淘汰产品(有措施或上级批文除外)。

4、有权向矿长提出更新设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5、有权责令机电技术员随时对全矿各种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进行测试。

6、有权对分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的领导工作,对机电运输管理负直接责任。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应组织制定好对机电车、机运管理人员和机电技术员考核办法。

2、督促技术科制定重要设备管理办法,制定定期检查、检修、保养、测试制度,督促机电运输科认真贯彻执行,并经常检查。

3、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专业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并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杜绝设备、设施、矿灯失爆和带病运行。

4、经常组织并督促机电运输科对主绞车提升系统、井下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查。

各种保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测试,做好相关试验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档案,完善各种记录备查。

5、经常组织并督促机电运输科对风机、锅炉、水泵、配电,矿灯等设备专行检查,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各种保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各种操作行为规范,不出现人为事故。

6、由于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管理不严、教育不力、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7、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通风助理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决定矿内“一通三防”技术发展规划。

2、有权调配“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

3、有权处理“一通三防”管理失职的责任人员。

4、应及时检查矿内各部门对“六大系统”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5、当工作现场出现通风瓦斯隐患、不符合“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并责令整改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必须积极配合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规定。

4、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裁决正常接续,同时有利于煤矿安全管理。

5、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通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7、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8、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9、根据采掘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10、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关。

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1、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矿长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2、反风演习时,通防矿长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安指主任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协助安全矿长调配一切安全所需的人力、物力。

2、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随时进入矿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调阅矿内各部门的安全记录,听取安全管理汇报。

5、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6、拒绝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7、提名奖励安全管理有功人员。

9、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安全矿长领导下,负责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安全指挥中心管理负直接责任。

全面负责我矿安全指挥中心管理,负责科室目标的制定、指标分解及考核。

2、督促检查矿属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公司管理规定等情况。

3、完成矿长下达的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措项目及方案,保证各种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5、检查矿属各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

由于监察、检查不力,发生矿井重大灾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6、协助安全矿长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研究和处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落实补救措施。

审查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领导责任。

7、检查矿属各单位现场管理情况,对现场不负责任,空班漏检、作风飘浮等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对分管的部门,负责随时检查其安全管理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领导责任。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10、督促“煤矿三大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1、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3、按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天数。

14、发生事故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挥抢救,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善后工作,制定完善补救、防范措施,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15、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调动全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

2、检查矿内各部门值班情况,并责令汇报。

3、对不听从安排、服从指挥的管理人员,责令停工、停职。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有权决定停产整顿,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值班矿长在值班期间行使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代表矿长进行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对矿长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

2、按时报到、深入现场,了解生产状况和安全动态。

3、认真对各重要场所、部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检查各部门值班、值岗情况,发现空班空岗时,责令及时整改。

5、随时关注、了解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隐患责令限期整治,并落实追踪复查。

6、发生事故后,应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按规定要求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财务科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拒绝任何人调用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随时对分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3、对分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查阅分管部门安全学习记录。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2、保证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由于资金不到位,影响安全设备、设施材料的投入使用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3、建立好专门的安全管理帐目,负责旬、月、季、年定时向煤矿负责人报告收支情况。

 

安全科科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参加制定本企业的长远安全规划和计划,参加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2、随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3、进入矿内各工作场所实施安全监察。

4、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

5、停止无措施施工工程,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安全法规、决定及条例,制定实现我矿安全奋斗目标的措施、办法。

2、在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3、定时或不定时监督检查矿内各单位执行安全法规、决定、条例、规程及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协助分管领导召开安委会,分析全矿安全动态,研究我矿安全重大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布置安全工作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5、组织与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整改,并跟踪检查,搞好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工作。

6、对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和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杜绝无措施施工。

8、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措工程进度及效益的执行情况。

9、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好“三违”人员帮教工作。

10、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11、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各部门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三不生产”和“三不走”原则。

12、负责重大工程和规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专门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负责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负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16、组织安全验收,签发停工、开工证。

 

安全员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监员安全管理权力

1、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随时进入矿内各工作场所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有险情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责令进行整改。

3、停止无措施施工工程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随时调阅各部门安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独立行使监察权,有权对打击报复越级上告。

二、安监员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上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以及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决定、会议精神等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在科长的领导下,对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责。

3、努力学习监察业务,提高监察水平。

现场监察不留死角,不失控,严格执行“三不生产”和“三不走”的原则,对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负责追踪复查。

现场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将人员撤出作业现场。

工作面回撤,必须亲临现场监督回撤。

4、经常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各种保护和仪器仪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不带病运行。

5、监督各车间、部门、工种必须按“三大规程”作业,按质量标准化管理。

6、抓好新工人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7、经常对特殊岗位、特殊工种进行监控、检查,认真填报各种记录。

8、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收集好现场原始数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追查、处理、追踪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建科科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在矿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设计权,在设计时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对技术科管辖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对矿其它部门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按“三大规程”及安全措施组织作业时,向矿长建议任免,矿长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4、在生产作业现场出现不安全状态时,有权责令工人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5、当生产作业现场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治达标。

6、推广应用适合煤矿建设、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直接受技术负责人指导,对矿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编制、审查矿井设计、施工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3、组织编写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救灾演习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按规定上报审查。

抓好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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