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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要点汇集

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 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

二、 未成年工:

 劳动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 非志愿劳工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强迫性或非志愿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体证法》第15条:

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弄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四、 胁近与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的有关规定,被禁止的行为包括:

(节录)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五、 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 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悉/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3]〈〈工资支会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广东省:

[1989]〈〈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8条:

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70%。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4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

停工在六个工作日的(含六个工作日)以内的,按职工停工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工资支的80%支付给职工,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给职工。

七、 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

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

 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7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迪士尼可接受之工作时间上限(含加班工时)

 非繁忙时期:

迪士尼行为守则所容许之一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60小时,然而,工厂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并且每三个月申请一次。

繁忙时期:

迪士尼行为守则容许在一年中有不超过四个月(或17周)的繁忙时期,此间,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72小时,同样地,工厂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

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奖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 失业

(五)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贪污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十、福利

1、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

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劳动节放假3天

 国庆节放假3天

2、年休假及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2条: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9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期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卫生与与安全

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

工人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二章第二节第五点:

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

(1) 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压力容器操作;

(4) 起重机械作业;

(5) 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 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厂房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当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设一个:

丙类厂房(见备注H)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个时间的生产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疏散通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2层厂房不宜小于0。

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

8米/百人,四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

0米/百人,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上宽度不宜小于1。

1M,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

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

4M。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疏散楼梯,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批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批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工厂安全卫生规范》第11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耐火程度为1、2层的且每层数为2、3层,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耐火程度为3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5.3.2: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四百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三十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客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数据手册》2。

4。

3。

16点:

甲类与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数量为:

厂房每50平方米一个,库房每80平方米一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数量为:

厂房每80平方米一个,库房每100平方米一个(火灾危险性分因见备注H)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文件)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配置场所,灭火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

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1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见备注HH)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

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

卫生、防护用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9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尖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 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 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车间通道宽度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车间空气污染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8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8条第3点: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7条: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车间噪音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试行)是根据A声级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标并参考其他系统的改变。

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但不得超过90DB(A)规定接触不足8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DB(A),但无论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本标准只于连续稳态噪声,不包括脉冲噪声。

危险品储藏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52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53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工业安全与卫生》第6章——危险物品储藏

易燃液体贮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阴凉的处所,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严禁烟火。

有毒物品贮存安全要求:

(1) 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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