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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矿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参照上级有关规定、规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矿用爆炸物品是指《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其名称和范围,按公安部规定确定。

其中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黑火药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凡涉爆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第四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当班,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落实涉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鉴定批准。

第六条矿用爆炸物品属危险物品,对矿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

第七条保卫、安全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安全员依据本制度规定,对所属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分管并负责具体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条例、细则、规则。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四)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全体员工执行。

(五)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对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凡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部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该项工作负总责,另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条例、细则、规则。

(二)组织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安全考核。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全体员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部室和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配备相应的安全员。

第十一条治安保卫部门作为开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具体安全工作,对使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部门负责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做好爆炸伤亡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简称四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件后,方可作业。

新录用的“四员”必须进行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经过一段时间实习后,才能单独作业。

“四员”要相对稳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核实,并收回证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新建爆破器材库,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造,竣工后经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第十六条炸药、雷管库房或储存室的设置要求:

露天仓库必须符合《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井下分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库房应根据地理条件设置避雷装置。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库区内不得有干枯杂草、竹子和针叶树。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应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准酗酒,不准私自找人替班。

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二)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的制度。

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

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

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帐相符。

(四)交接班必须对帐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储存爆炸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

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账目要符合。

(二)严格领发审批手续。

做到“二不批、五不发”。

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料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三)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火工产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

为便以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六)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限,袋高不超过1.4米。

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

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米。

(七)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第二十条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由公司保卫、安全等部门共同销毁,或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销毁爆破器材必须做到,远离爆破器材库,选择山沟、丘陵、盆地、河滩地等。

附近地面不应有石坡和土坡。

并设警戒区,派人放哨。

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下雨、大雪、大风大雾和夜间不准销毁爆破器材。

第二十二条爆破器材的销毁,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炸毁、烧毁、溶解和化学等方法。

(一)炸毁法:

用爆炸方法销毁,一次最大销毁炸药不得超过二公斤,雷管不得超过一千只。

炸毁时应在坑中进行。

当周围无天然屏障时应设不低于三米的防爆堤。

(二)烧毁法:

烧毁前必须检查,是否混入雷管和超爆药等,禁止成箱(袋)、成堆烧毁,将被毁药分散倒在销毁场上,铺成薄层,用导火索或片纸逆风点燃。

每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二百公斤,点燃后人员迅速进入安全区,并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靠近燃烧点。

禁止装在容器内焚烧,禁止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工作。

(三)化学分解法:

此法用于处理数量较少,并能为化学药品所分解而失掉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

第二十三条销毁场与周围建筑物距离不小于二百米,距离公路、铁路等不小于一百米。

并设人身掩体,掩体距离销毁场不小于五十米,掩体之间不小于三十米。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采购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资,严禁自由买卖,也不准以物易物或倒卖。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的采购由供应部门负责。

根据生产所需爆破器材的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到指定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六条运输爆破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七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运输时必须派持有经公安机关验发的《押运员监护证》的专职押运员押运。

第二十八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并必须有高档板,配有灭火器,排气管在车前部。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上,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用柴油车运输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三)运输工具要持有危险品标志。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车距。

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一百米,如遇有雷雨,应将车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四)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高于车箱,对雷管和感度较高的炸药装货高度应低于车箱十厘米(以最低挡板计算),底部垫软垫。

雷管不得倒置。

上面用网罩或蓬布覆盖,以免丢失。

(五)运输爆炸物品的司机应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各项运输规定,司机要听从押运员的指挥,严禁高速行驶。

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上,除司机,押运员,警卫外,不准有他人搭乘。

(六)装货时押运人员应在场,并清点货物数量。

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清点数字,办好交接手续。

如发现有差错,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明原因。

(七)装卸爆破器材尽量在白天进行。

如果遇特殊情况需夜晚装卸的,要有充分照明设施和安全措施。

雷管禁止夜晚装卸。

装卸要有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和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要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八)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绕道行驶,必须通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九)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车住宿时,不但有专人看管,而且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等文件和资料,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承包本公司工程项目的工程队伍,如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爆破器材,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即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有资格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队。

并在承包方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文件和资料的情况下,方可提供爆破器材供其使用。

第三十一条专职爆破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

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五)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暗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责任。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清除,保证安全。

(三)监督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的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

炸药、导火索可由一人领取,雷管要由另一人领取。

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小于20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

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器材。

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颁布实施后,原制度及有关规定相应作废,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10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库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根据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油库储油点。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第四条油库区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发火物和易燃物。

加油车辆必须停车熄火后加油。

第五条油库周围50m内禁止使用明火,电器设施、电器、照明应采用防爆密闭装置,夜间停电时应用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灯具。

第六条油库报警系统,防火用具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良好。

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设施进行防火,严禁用水灭火。

第七条油入库前必须检查质量、数量、规格类别,标记明确分开存放。

第八条油库室内外保持整洁,储油加油器具表面无油。

工具用完后不得乱扔,应放在指定地点,并将油桶盖好。

第九条启闭油桶(罐)的孔盖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十条库区内动用明火时,必须持有动火证方可维修施工。

第十一条所使用工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其它工具。

第十二条严禁穿带金属钉或钉有铁掌的鞋进入油库,严禁穿戴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进入油库,严禁司机下车持油枪加油。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维护,时刻保持完好状态,必须按期限年检,严禁超期限使用。

第十四条加油机更换油枪、油管后,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油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卫职责,随时制止外来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确保油库安全。

第十六条凡车上有人的车辆,人不下车不给加油。

第十七条车上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库区加油。

第十八条夜间加油或光线不足时,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照明,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十九条停电时,除抢险救灾的特殊车辆给加油,一般车辆不给手工抽油加油,确保油库安全。

第二十条加油机防静电装置,每年3月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或增加设备、设施、照明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报批,建后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11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爆破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爆破作业管理。

第三章掘进爆破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须持有爆破证,方可到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

2.爆破工需要根据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

及时退库,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以免丢失;

3.巷道掘进应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第四条爆破材料搬运

1.搬运爆破材料必须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2.严禁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上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必须由专人背送;

3.所领爆破材料不准乱丢乱放,一定要放在较干燥的安全地点。

起爆材料和炸药要分别存放,并上锁或有专人看管。

第五条起爆药包的加工

1.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2.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的锥子,在药卷一端(不是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包内,并用细绳将药包和雷管固定;

3.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禁止抽烟;

4.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之类的防水剂。

第六条炮孔的装填要求

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眼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眼深度、方向、位置及抵抗线的大小,禁止往不合格的炮孔里装药;

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严禁拔出和拉动;

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禁止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将导爆管拉直,另一手装填,不得使导爆管发生折坏;

第七条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合乎安全要求;

2.布置好警戒人员,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有明显的警戒信号,然后进行点火起爆。

第八条使用非电导爆管爆破要求

1.爆破工要根据炮孔排列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2.导爆管联接,每8-10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15个;

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4.导爆管的联接可用胶布将每一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扎在一起;

5.导爆管联结不准打死弯,联接角度在10-50为最佳。

第九条爆破后的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

1.爆破后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人单独进入;

2.进入工作面首先要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3.发现盲、残炮等立即进行处理,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4.盲、残炮的处理方法:

可采用再装起爆药包或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向外掏残炮眼的堵塞物时,只许用木制或竹制工具。

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米;

5.确认安全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组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第四章二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爆破工要严格执行掘进、采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雷管、炸药在工作面应分别存放在安全地点的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同时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存放,不准在工作面乱丢、乱放,当班使用后,将剩余爆破物品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第十二条二次爆破原则上“不准糊炮,应打浅眼爆破”,特殊情况应经当班队长批准。

第十三条打眼装药或糊炮前,首先要检查顶、帮有无浮石,处理完毕后,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必须糊炮时,每个大块一般糊一炮为宜,不准放浮炮,必须执行一次点火起爆。

第十五条点炮时,应有良好照明,不准单人作业。

第十六条放炮时,要设好警戒,炮响后达规定时间及炮烟散尽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六章剩余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七条对多余的爆破器材要按照《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送回爆破器材库,不得乱扔、乱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12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有限公司提升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减少成本投入,减少因设备事故或故障影响生产的时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各个提升系统必须具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所列的保护与闭锁装置,并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第四条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安装有关数据(如提升速度、加减速度、制动力矩、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的选择和调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提升系统的各工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分管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采掘工区及设备动力部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并认真记录。

第六条采掘工区必须配备专业人员,每日进行检查、维修工作,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发现问题要停止运行,修复合格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日常检修记录。

应推行点检制和实行用、修、管包保责任制。

第七条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提升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由设备动力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由公司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

第八条+14m新大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m/s²,最大速度不得超过7.216m/S;其他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²,最大速度不得超过3.8m/S。

第九条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完整的、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电气闭锁装置和联锁装置。

第十条各单位要在井口、卷扬机房将提升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上墙,要求醒目、字迹清楚。

人员和物料的升降制度应在井口公告。

第四章竖井提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房,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1.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2.信号标志;

3.每层罐笼内每次允许乘罐人数;

4.制度;

5.人员和物料的升降制度。

第十二条每班提升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到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十三条乘罐人员应在距离井口5米以外候罐,并严格遵守乘罐准则,听从井口信号工指挥。

井口信号工负责检查乘罐人数(不准超员),将罐门和井口安全门关好,升起摇台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

第十四条严禁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第十五条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安全门门,全面门最下端不得高于20cm,罐笼内须设有性能可靠的阻车器。

第十六条在进车侧应安装进车信号装置,并与阻车器闭锁。

进车侧道路、坡度按设计要求不得超过4‰,正常提升时,矿车应停放在第一道阻车器后边,两阻车器之间不得有矿车停留或存放。

在井口摇台上安装一道防跑车装置,并应设有提升时能自动关闭的安全门,进车侧车场应设有能阻止车行的装置或设施。

各中段井口要设有良好的阻车器装置,有可靠的中段安全门。

第十七条井口车场要设固定位置,由专人指挥车辆。

第十八条设置明显标志,明确规定电机车减速区及矿车摘挂环区。

第十九条罐道每周检查一次,摇台和阻车器每日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检查、检修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必须在保护装置下工作;

2.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提升钢丝绳上;

3.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

4.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5.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以防掉落物件。

第二十一条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3.事故信号;

4.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第二十二条各竖井的井架每年由公司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形成记录并写成书面报告保存备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提升钢丝绳的标准和检查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8.13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各单位生产的正常运行,明确员工交接班职责,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章细则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大夜班交接时间:

24:

00;白班交接班时间:

8:

00;小夜班交接时间:

16:

00,特殊情况由各车间、单位、部门视情况临时决定。

第四条交班前30分钟内,不得任意更改操作条件,保持操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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