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322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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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322发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CodeonGeneralLayout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修编(征求意见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组

2009年4月

目次

附:

条文说明

TableofContent

1.Preface…………………………………………………………………1

2.TechnicalTerminology………………………………………………3

3.PlantSiteSelection……………………………………………………5

4.GeneralPlan……………………………………………………………8

4.1GeneralProvisions…………………………………………………8

4.2ProtectionDistance…………………………………………………9

4.3TrafficandTransportation…………………………………………9

4.4PowerUtilities……………………………………………………11

4.5ResidentialDistrict………………………………………………12

4.6ScrapandRefuseOreYard……………………………………13

4.7DumpingSite……………………………………………………14

4.8ProvisionalBasesandLandforConstruction…………………15

5.GeneralLayout………………………………………………………16

5.1GeneralProvisions………………………………………………16

5.2ProductionFacilities………………………………………………18

5.3PowerUtility………………………………………………………22

5.4RepairingFacility…………………………………………………25

5.5TransportationFacility……………………………………………26

5.6StorageFacility……………………………………………………27

5.7ProductionManagementandOtherFacility……………………29

6.ArrangementofTransportationLineandWharf…………………31

6.1GeneralProvisions………………………………………………31

6.2RailwayofEnterprise……………………………………………32

6.3RoadandTrackTransportationInsidePlant…………………39

6.4WharfofEnterprise………………………………………………44

6.5OtherTransportation……………………………………………46

7.VerticalDesign…………………………………………………………48

7.1GeneralPriovisions………………………………………………48

7.2DeterminationofDesignElevation………………………………49

7.3SteptypeVerticalDesign…………………………………………50

7.4WaterDrainageofSite………………………………………………53

7.5Earth(Stone)Work……………………………………………………54

8.IntegratedArrangementofPipeline…………………………………56

8.1GeneralProvisions…………………………………………………56

8.2UndergroundPipeline………………………………………………58

8.3PipelineaboveGround……………………………………………60

9.VegetationArrangement………………………………………………73

9.1GeneralProvisions……………………………………………………73

9.2VegetationArrangement……………………………………………73

10MainTechno-EconomicsIndex………………………………………77

AnnexALooseningcoefficientofSoil…………………………………79

AnnexBRegulationonCalculationofMainTechno-EconomicsIndex………………………………………………………………80

AnnexCExplanationofWordingintheCode…………………………84

Encl.:

ExplanationofEntry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规定,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布置合理的要求,做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1.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1.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并符合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

指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性劳务活动,包括采掘工业企业和加工工业企业。

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2.0.2厂址选择PlantSiteSelection

为拟建设的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场所的工作。

2.0.3排土场DumpingSite

集中堆放采矿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

2.0.4施工用地Landforconstruction

是指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堆放材料)用地。

2.0.5总平面布置GeneralLayout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场地内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最佳空间位置。

2.0.6厂区通道PlantPassageway

厂内用以集中通行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的地带。

一般通行主、次干道的通道称为主、次通道。

2.0.7竖向设计VerticalDesign

改造场地的自然地形,使之适应项目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2.0.8设计水位DesignWaterLevel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

设计水位加上壅水高度和浪高,即为计算水位。

2.0.9功能分区FunctionalZoning

将厂内各设施按不同功能或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运输设施TransportationFacilities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码头等及相关的设施及装卸机具。

2.0.11企业站Factory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铁路运输服务的车站

2.0.12码头前沿水域WaterAreaclosetoWharf

码头前沿供船舶靠离码头、转头、改换航向和停舶等作业所需要的水域。

2.0.13泊位Berth

供一艘设计船舶安全停靠,并进行作业所需要的水域和空间。

2.0.14管线综合布置Pipeline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技术要求及场地条件,统一安排各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3厂址选择

3.0.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工业布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0.2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现状和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靠近江、河、海选择厂址时,应尽量利用水运,并协调好厂址与港口的位置关系。

3.0.5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3.0.6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3.0.7厂址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8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和适宜的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条件。

3.0.9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0.11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2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沉陷(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9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0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4总体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考虑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

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应避免它们之间的交叉污染。

4.2防护距离

4.2.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

4.2.2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4.2.3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等有关规定。

4.2.4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的规定。

4.3交通运输

4.3.1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4.3.2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的规定;

2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4.3.4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

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4.3.6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4.3.9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外,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4.4动力公用设施

4.4.1工业企业应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同时要有相应河道和海洋管理部门审批。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2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排水口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4.3工业企业的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尘、灰渣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4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4.5居住区

4.5.1工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居住区,尽可能依托社会资源。

当需要设置时,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要求,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

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

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5.4居住区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

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

当必须穿越时,根据

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4.6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按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

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4.6.2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设置,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4.6.3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5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

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6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

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排土场

4.7.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就近设置。

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尽量设置内部排土场;

   2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3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4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

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3排土场地表境界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以及较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条件、边坡稳定程度、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

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的1.0~1.5倍;当排土场边坡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

必要时,安全距离必须经排土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

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

4.7.4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4.8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工业企业宜规划施工基地。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尽量靠近主要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4.8.2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或尽量利用具有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

  

4.8.3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

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设施。

5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和法规,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满足防火、防爆、防噪、安全、卫生、日照、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的减少各建、构筑物的间距,并适当考虑绿化、空间景观的要求;

2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构筑物等设施,应尽量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3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4厂区功能分区及建、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5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工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5.1.4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

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设施;

3预留发展用地应全面考虑,除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考虑辅助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5.1.5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与消防、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绿化布置的要求;

  5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竖向设计的要求;

  7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6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运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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