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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买卖合同

(外部)

合同编号:

      

 

天然气买卖合同

(合同条件)

 

销售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购买方:

美丽

签订地点:

美丽

签订时间:

年月日

 

1、定义

2、供气时间及数量

3、天然气价格

4、供气交接地点

5、供气质量

6、供气压力

7、计量及交接

8、短缺交付气量

9、额外气

10、照付不议

11、预付款的支付

12、天然气款结算办法

13、调峰

14、不可抗力

15、维护

16、责任与赔偿

17、争议的解决

18、合同期限与提前终止

19、合同终止

20、转让

21、保密

22、通知

23、其它

附录A:

年度天然气用量表

附录B:

季度天然气用量表

附录C:

月度天然气用量表

 

天然气买卖合同

销售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定义

1.1天然气:

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1.2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3标准立方米:

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

(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

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1.4合同期:

指自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效力终止的一段期间。

1.5交接点:

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6供气压力:

指甲方在交付点计量器具出口法兰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7日:

指任何一个公历日07:

00时至其后一个公历日07:

00时结束的一段期间。

1.8周:

指从某一星期的星期一上午七点开始至下一星期一上午七点结束的七(7)日时间。

1.9月:

指在任何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7:

00时开始,并在其后一个公历月第一天07:

00时结束的期间。

1.10季度:

指在每公历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开始的连续三(3)个月的期间。

1.11年:

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07:

00时开始至12月31日07:

00时结束的期间。

1.12年实际气量:

指乙方在某个交付年度实际提取的天然气总量,但不包括乙方在该交付年度提取的补提气量和该交付年度提取的额外气量。

1.13年合同量:

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年度天然气供应量。

1.14日合同供气量:

指以适用于该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除以该交付年度天数(365或366天)所得的天然气量。

1.15日最大供气量:

指在任何一日内允许甲方交付的气量。

1.16适当指定气量:

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且在任何一日均不超过最大日供气量的天然气量。

1.17允许偏离量:

指适当指定气量的%。

1.18短缺交付气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一月,甲方未提供该月的适当指定气量(减去允许偏离量)的全部或部分,则适当指定气量减去允许偏离量所得的天然气量与实际供气量之间的差额视为“短缺交付气量”

1.19额外气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指乙方在该交付年度提取的超过该交付年度年合同量的任何天然气量(可补提气量除外)。

1.20照付不议量:

指乙方有义务提取并付款而且即使乙方没有提取亦有义务付款的天然气量。

1.21可补提气量:

乙方实际提取的年供气量小于该年年照付不议量的那一部分天然气量。

1.22天然气价格:

指甲方在交付点向乙方交付的天然气的价格。

1.23不可抗力:

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供气时间、数量

2.1为保证长期安全均衡运行,乙方应在合同执行前的九十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一年度、季度用气计划及月度用气安排(内容见附表),甲乙双方须对此充分协商、确定,并在下一年开始供气之前签订年度天然气供用合同予以明确。

2.2在日常运行当中,乙方要求增、减供应量或进行清管、启停压缩机等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的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利于安排气田生产。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游市场开发方面的信息,便于甲方安排气田的生产和产能建设,以确保乙方正常平稳用气。

2.3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日最大用气量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日最大供气量。

对于超过日最大供气量的部分,甲方不给予供气承诺。

2.4供气时间、数量及其他约定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3然气价格

3.1天然气价格依据国家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3.2如遇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则按调整以后的天然气价格标准执行。

3.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甲方的一切费用和款项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4供气交接地点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5供气质量

5.1气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6供气压力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7计量及交接

7.1气量计算:

7.1.1计量标准: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6143-1996《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7.1.2计量状态:

天然气体积计量的标准参比条件是温度为293.15K(20℃),绝对压力为101.325kPa(1个标准大气压)。

7.1.3在日常运行中,乙方有权检查对甲方使用的气质组份及相应参数,并进行核对,甲方应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使用的气质组份等参数。

7.1.4其他约定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7.2气量交接:

每日早7:

00时由甲方负责抄表、计算量值并填写“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乙方派人现场监督,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双方天然气结算的凭证。

如果乙方对计量交接的气量有异议,应先按甲方计算的量值签认。

该异议应通过双方约定的解决方法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气量和天然气款。

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如果拒绝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将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视为对本计量交接凭证的认可。

7.3计量器具的检定:

7.3.1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请有检定资质的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检定时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届时双方派人员参加,检定结束后,甲方将检定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7.4计量交接争议量的处理:

7.4.1乙方派员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计量交接进行现场监控,乙方如对甲方的计量仪表量值有异议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共同查找原因,在查找原因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并随时提供与计量有关的各种参数。

若未查出原因,按甲方的计量值签字交接。

若甲方的气量计量值确有错误,查明原因后按校正参数后的计量值进行交接。

7.4.2如乙方认为甲方的计量器具存在问题,乙方可指定时间请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法定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专门检测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期间交接气量仍以甲方计量值为准,待检测部门鉴定后,其争议期间的交接数据自乙方提出争议,甲方正式收到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进行更正。

若计量仪表的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其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其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7.4.3当甲方计量仪表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进行检修,检修时甲方必须通知乙方人员在场,故障期间的气量按甲方的备用计量仪表测量值交接,如甲方的备用计量仪表及设备也发生故障,则按故障发生前的瞬时流量进行交接。

8短缺交付气量

8.1短缺交付气量的确定: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一月,甲方未提供该月的适当指定气量(减去允许偏离量)的全部或部分,则适当指定气量减去允许偏离量所得的天然气量与实际供气量之间的差额视为“短缺交付气量”,但短供气量不包括甲方在该月任何一日因下列任何原因未供应的天然气:

8.1.1影响甲方或甲方设施的不可抗力,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同意予以免除的气量;

8.1.2甲方设施的计划内维护和检修;

8.1.3乙方试图按照超过最大日供气量提取天然气;

8.1.4乙方未接受在交接点提供的天然气;

8.1.5甲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减供和停供的天然气。

8.2短缺交付气量的处理:

8.2.1乙方可在发生短缺交付气量之月起六个月内提取短缺交付气量。

8.2.2.甲方交付“短缺交付气量”时,按本合同的天然气价格计算气款,并进行结算。

8.3如本合同终止,甲方未能及时补偿交付的短缺交付气量,则甲方不再予以补供。

9额外气

9.1额外气的供应:

9.1.1在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在该交付年度提取的超过该交付年度年合同量的任何天然气量(可补提气量除外)。

9.1.2甲方应尽合理努力供应双方协商确定的额外气。

9.2乙方应按照额外气价格就额外气向甲方付款。

9.3额外气价格随乙方用户增加及用气结构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10照付不议

10.1照付不议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提取并付款而且即使乙方没有提取亦有义务付款的天然气量。

10.2照付不议量的确定:

年合同气量并扣除如下因素影响的用气量,作为“年照付不议量”。

可扣除气量:

10.2.1影响乙方或乙方设施的不可抗力,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同意予以免除的气量;

10.2.2乙方设施的计划内维护和检修;

10.2.3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天然气的欠缺部分,但甲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减供和停供的天然气除外。

10.3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实际提取的年供气量小于该年年照付不议量的部分,称为“可补提气量”;乙方在该合同年应将“可补提气量”的100%气款支付给甲方。

10.4在本合同后的一个合同供气年限内,乙方在提取完该年的年照付不议量后,有权提取遗留的“可补提气量”。

但为确保整个供气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乙方需补提“可补提气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甲方生产部门,每日补提的“可补提气量”须经甲方综合平衡后与乙方协商确认方可执行。

10.5乙方提取“可补提气量”时,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计算气款,并扣除对应年份收取的100%气款进行结算。

10.6如乙方在规定的供气年限内,未能及时提取往年的“可补提气量”,则甲方不再予以补供,且所收取“可补提气量”的100%的气款不予退还。

11预付款的支付

11.1预付款金额由甲方持有、管理,甲方因持有和管理预付款金额而获得的任何其他收入,均归甲方独家所有。

11.2预付款其他约定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12天然气气款结算办法

12.1结算地点: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气销售公司或协商确定的地点。

12.2结算依据:

甲方凭双方签字认可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乙方进行气款结算。

12.3结算方式和程序:

12.3.1甲方凭双方签字认可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天然气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税率向乙方开具天然气出厂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2乙方采用电汇、现金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气款。

付款后应将付款单据复印件送交给甲方,作为考核按时付款的依据。

12.4结算时间:

以7天为一结算周期,每7天结算一次,每周期末结清上一周期气款,依此类推。

如某个月的最后一日遇双休日或节假日,结算时间应相应提前。

12.5未付款:

12.5.1乙方逾期付款,则须逐日按所欠气款总额,按同期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息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由双方填写支付滞纳金单,作为甲方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的依据,在下次气款中一并收取。

该滞纳金按日计算,以实际发生日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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