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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准内容2doc

3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总则

3.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

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3.1.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3.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五个门类。

3.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3.2.5职业病内科门。

3.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

3.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

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

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3.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3.6重新鉴定

如在国爱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蜒,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3.7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3.8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4.分级原则

4.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4.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4.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5.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分级判定基准

5.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5.1.1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b)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汇;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5.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本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交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5.1.3人格改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有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5.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8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5.1.5运动障碍

5.1.5.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

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行,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

正常肌力。

5.1.5.2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嗽、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5.2.1颜面毁容

5.2.1.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5.2.1.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5.2.1.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5.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5.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5.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

5.2.4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5.2.4.1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5.2.4.2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5.2.5放射性皮肤损伤

5.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5.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5.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I度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5.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5.3.1视力的评定

5.3.1.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

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5.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5.3.2周边视野

5.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

白色;视标大小:

3mm;检查距离:

330mm;视野背景亮度:

31.5asb。

5.3.2.2视野缩小的计算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见式

(1):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1)

5.3.3伪盲鉴定方法

5.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之好眼前放一个+6.00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0.25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6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5.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12.00屈光度凸球镜片同进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5.3.4听力损伤计算法

5.3.4.1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

后者取GB7582附录B中数值。

5.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话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即(HL500+HL1000+HL2000dB)/3。

若听阈超过100dBHL,仍按100dB计算。

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5.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呼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PTA(差耳))/5】dB。

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

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5.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5.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5.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保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5.3.5.3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5.3.3.4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3.5.5完全不能张口。

5.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5.4.1肝功能损害

表4肝功能损坏的判定

 

5.4.2肺、肾、心功能损害。

5.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5.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同位素扫描。

5.4.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

—30%-—20%;

c)吸碘率:

10%-15%(24h);

c)参考T3、T4检查和同位素扫描。

5.4.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

—20%-—10%;

c)吸磺率:

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同位素扫描。

5.4.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有

5.4.4.1重度空腹血钙<6mg%;

5.4.4.2中度空腹血钙6-7mg%;

5.4.4.3轻度空腹血钙7-8mg%。

注:

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5.4.4肛门失禁

5.4.5.1重度

a)大便不能制控;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nH2O2。

5.4.5.2轻度

a)稀便不能制控;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5.4.6排尿障碍

5.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5.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5.4.7生殖功能损害

5.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5.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5.4.8血睾酮正常值

血浆测定计量单位为14.4-41.5nmol/L(<360ng/dL)。

5.4.9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5.4.10呼吸困难

参见5.5.1。

5.5职业病内科门

5.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5.5.1.1呼吸困难分级

1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5.5.1.1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

5.5.2心功能不全

5.5.2.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5.5.2.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5.5.2.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5.5.3肾功能不全

5.5.3.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毒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5.5.3.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肝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5.5.3.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5.5.4慢性中毒性肾病

5.5.4.1慢性中毒性肾病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5.5.4.2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5.5.5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5.5.5.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急性再障)

a)临床:

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

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

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慢性再障中病情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重型再障——I型相同。

5.5.5.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

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

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障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3系或2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1)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1系、2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5.5.5.5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09/L。

5.5.5.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0×109/L。

5.5.5.7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低于4.0×109/L。

5.5.5.8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9/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9/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5.5.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

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4×109/L左右;血小板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5.7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

原粒细胞I型+II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

原粒I型+II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

原粒+早幼粒≤5%。

M4型:

原粒I、II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

原粒I、II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

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纪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

男Hb≥10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109/L;外周血分类中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5.5.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

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

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总数<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

正常。

5.5.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5.5.10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5.5.10.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5.5.10.2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r-谷氨酰转肽酶或r-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5.5.10.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5.5.1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5.11.1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早下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5.5.11.2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5.5.11.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5.5.12免疫功能减低

5.5.12.1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E-玫瑰花形成试验及淋巴细胞转化等)功能减退。

5.5.12.2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5.5.12.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1996-10-01

37

GB/T15236-94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法规、文件和书籍等的编写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2术语

2.1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

2·2职业安全卫生监察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inspection

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执法的过程。

2.3安全生产safety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4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ty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2.5安全认证safetyapprovalandcertification

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

2.6职业安全Occupational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

劳动安全

2·7职业卫生occupational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8女职工劳动保护laborprotectionoffemaleemployee

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9未成年工劳动保护1abourprotectionofunderageemployee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10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2.11职业禁忌症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2.12事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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