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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是原株洲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在整合株洲市交通技工学校、中国重汽集团株洲职工大学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而成;2013年7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是全省第一所全面对接汽车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坚持以“立足汽车行业,服务汽车产业,培养汽车人才,打造汽车品牌”为办学定位,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办学理念,以“产教融合、中高衔接、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发展思路,积极推动转型发展和特色发展。

学院秉持“厚德、精技、笃学、致用”的校训,弘扬“团结、争先、务实、创新”的校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汽车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湖南汽车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AutomotiveEngineeringVocational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HAEVC”。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476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新校区和调整校址。

学院网址为:

第四条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应用与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举、技能培养与人文教育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坚持以汽车类专业群为主体、经济贸易类专业和信息工程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格局。

第八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依法治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依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制定收入分配方案,调整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院以政府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调整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依法收取学费和其它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参与国际交流,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开展人才培养、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接受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行业企业广泛合作,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办学水平。

(三)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社会第三方专门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品质。

(五)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优秀教师;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资源;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完善学院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九)健全、完善学院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六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进修、培训、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接受监督与考核。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鼓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并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它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和一定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学业、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规定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自身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根据政策规定并在学院批准的情况下转学或休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它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管理与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管理与决策热情和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院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第四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其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学院建立院系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全日制在校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由学生会主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九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办学和发展改革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院内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教学系(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

教学系(院)根据学院的制度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系(院)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系(院)招生、就业工作以及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日常运转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在学院政策指导下,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系(院)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是系(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院)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对外交流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教学系(院)党总支是本系(院)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支持系(院)主任(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党政联席会是教学系(院)领导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党政联席会由系(院)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

会议由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教学系(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拟进人员计划及人选。

(五)决定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研讨、决策党政联席会成员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它工作和问题。

第五十五条教学系(院)根据规模大小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院图书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系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

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十四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五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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