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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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

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

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

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

  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2.提示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或在执业中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受到轻于行政处罚或轻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作出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

  

(2)受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通报或轻于行业通报形式给予惩戒的相关信息;

  (3)受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

  3.警示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或在执业中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2)受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公开谴责形式给予行业惩戒的信息;

  (3)受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

  

(二)诚信档案信息来源

  依托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受到处理处罚相关信息的采集归档工作,健全信息记载内容,改进记载功能,实现诚信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诚信档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2.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

  3.我省或外省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三)诚信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审核、查询、应用等工作的具体规程,明确内部分工,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诚信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2.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诚信档案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山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5〕1064号)有关规定,对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等,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送《信用山西》平台。

同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访问《信用山西》平台,采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3.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运用机制。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分类监管时,将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记录频次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分别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提示信息一般不对社会主动公开,警示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惩戒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

依托《信用山西》信息平台,梳理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

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逐步建立跨部门联动惩戒机制,并制定“红黑名单”认定制度,在《信用山西》平台公布“红黑名单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各市场监管部门,打通部门监管的壁垒,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政策和审批环节予以支持和激励;对于失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以诚信管理为基础,开展分类监管

为更有效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自查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的有关要求,以诚信档案为基础,探索建立并逐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监管制度,制定、充实、细化分类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结果仅用于财政部门行政监管使用,不对外公开,不作为财政部门对行业的评价指标。

(一)分类及分类标准

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类别分为A、B、C、D四类。

A类为大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和执业质量好、内部管理规范的省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前者由财政部负责监管);B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C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D类为执业质量较差、内部管理较薄弱且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信访举报问题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日常监管重点。

(二)分类监管的措施

财政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是配合财政部、证监会对省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管;二是结合诚信档案信息,分不同情况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差别化监管,促进低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自律管理,对高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力度。

(具体措施另行制订)

(三)管理类别的确定和调整

1.初次确定。

省财政厅根据归集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用山西和年度及业务报备的相关信息,诚信档案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外部信息,按照分类的标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类别,并做相应的记录,作为省财政厅选取检查对象、选择检查方式和内容以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依据。

2.后续管理。

每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开始前,需根据上一年度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新增的处理处罚信息情况,按照分类标准对应当调整管理类别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类别选取检查对象、选择检查方式,分类实施监管措施。

四、以信息报备为手段,开展风险监管

  

(一)建立健全行业风险防控体系

  1.建立行业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及日常变更备案,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业务规模、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员工管理、法律诉讼等各方面综合信息的分析。

着重将新设合并、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状况、人员业务变动频繁、注师专职执业情况、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和报告数量异常、低价恶性竞争、报备不及时、内部治理薄弱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等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点和预警指标,开展相关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完善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制度。

按照风险预警提示,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同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措施。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风险警示、监管谈话、巡回指导、自查备案等监管措施;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专项检查、责令改正、加大检查频次以及直接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等监管措施,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监管和处置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防范因制度缺位或监督力量薄弱而发生的系统性缺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风险。

着力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机制,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比例采取“双随机—公开”的检查方式(双随机—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确立“双随机”抽查流程,完善“双随机”配套机制。

同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制度(一单两库:

检查事项清单、会计中介机构检查技术服务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库),从中随机抽取当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并登记备案。

成立检查领导组,制定落实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对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进行查前集中培训,在检查实施过程中还派出检查督导组现场指导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2.全面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依法公开处罚信息,防止因程序不规范、取证不足导致的检查风险。

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实施检查,在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告知、检查方式、检查结论、检查报告复核和审理、处理处罚文书及送达等方面加强管理。

要注重充分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做到证据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同时,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以多方参与为理念,实施社会监督

  

(一)行业自律管理

  切实加强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制度,制订协会的章程、管理办法及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的日常检查管理。

全面贯彻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赋予协会对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和促进等宗旨。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督

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中的技术监督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参加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贯彻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中的重要服务作用。

同时,充分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深专家,为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切实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在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中的行政监督作用。

有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移交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以达到实现行政监督的作用。

  (四)社会公众监督

积极推动和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有关情况和形成的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对在相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前已自行终止的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或自行注销注册的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仍应按照前述途径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其被依法认定的违规情节。

同时,发挥社会和群众投诉举报信息的作用,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细化监管措施,明确内部分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技术保障

改进现有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财政部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强在行政执业许可、人员管理、诚信档案管理、分类监管各领域与财政部相关系统的贯通和联动,为有效实施综合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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