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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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本章知识点】:

1.《开皇律》

2.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1.唐代的法律形式

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3.《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4.《唐六典》的主要内容

5.唐代法律儒家化所表现出来的等级特权思想

6.唐代法律中的家庭伦理原则

7.唐代法律中较有特色的刑法原则

10.唐代法律重的主要罪名

11.唐代中央政治体系的特点

12.唐代官员的选任和科举制度

13.均田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14.唐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15.唐代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

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

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

《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

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一、立法蓝本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二、篇章体例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

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三、法律内容

(1)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2)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刑罚制度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第二节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在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后,唐初的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总方针,在法律制定方面的思想体现为: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

(2)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思想?

它的主要内容由两点: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2)在施政过程中对德、刑的运用,确立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关系,即二者之间是根本的、主导的与辅助的、派生的关系。

唐代统治者所确立的德礼,其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以封建的纲常名教的原则教化臣民。

由于纲常名教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基础,对它的倡导,就是要用伦理道德的方式约束百姓,以减少强制性的镇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德礼也是唐代统治者在处理君、臣、民三者关系中运用的基本原则。

唐代统治者继承儒家的“民本”思想,要求治国以民为本,即要重视百姓的疾苦,减赋税、轻刑罚,注意社会的稳定,这都要求君主以“德”治国。

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项。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有:

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及《律疏》、玄宗时期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唐六典》、宣宗时期制定的《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篇章为: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四、唐律的历史地位有两点:

一方面是对后世的法典制定的影响巨大,后世制定的法典在基本精神方面继承了唐律的主要特点;第二方面是对东亚邻国的影响,在确立起中华法系方面,唐律起了核心作用。

【概念辨析】:

《唐六典》

是唐玄宗时期编定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它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

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从令、格、式的颁布到《唐六典》的分类汇纂,表明唐朝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明清两代的会典就是在唐六典基础上的发展。

【疑难分析】:

1.律、令、格、十四着法律形式的区别。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其主要区别为:

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

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散颁格。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2.如何理解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唐律十二篇之首的《名例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

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二、《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

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四节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四部分。

一、刑事方面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提倡的纲常名教的主要原则:

等级原则、身份原则。

所以在

(1)定罪量刑上,官吏贵族的等级特权内容、维护纲常名教的“十恶”罪、体现身份伦理的“准五服以制罪”等都是最重要的内容。

故意与过失、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等也是唐代刑法科学发展的特征。

(2)五刑与罪名体系反映了唐朝法律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

二、民事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是

(1)对物的关系:

不动产、遗失物、埋藏物、山林矿产及禁止性规定;

(2)对债的关系的设定: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雇佣契约、寄托契约;(3)婚姻家庭关系:

家长权的设定、夫权的设定、婚姻成立解除的设定、婚姻的限制性规定、继承。

三、行政制度方面:

(1)行政机构体制:

三省六部制;

(2)官制:

科举选拔制度、、选任制度、考课制度;(3)监察制度

四、经济法律方面:

(1)土地法;

(2)赋役法;(3)买卖法;(4)对外贸易制度

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一准乎礼”;法律空前完备;刑罚比较持平;立法技术科学。

【概念辨析】:

1.科举制度

唐朝统一全国后,沿用隋朝的做法,废除九品中正制,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取士制度。

就是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部分考生,并授以官职。

科举制的实行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同时也为广大贫寒士子晋身仕途提供了形式上均等的机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历代王朝,都沿用科举制度,并以其作为选拔人才、录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2.律学

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以来,中国古代即开始了以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为目的,通过考证、分析、注解等方式注释律文、阐发律意的学术活动,这就是律学。

私家律学的研究成果往往为官方制定法典提供了依据,从而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3.出举

是指附加利息的借贷,它是唐朝最为普遍的一种借贷方式。

依照唐朝法令规定,出举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粟、麦等物。

出举金钱者,月利率不得超过六分,借期虽长,利息不得超过本金数额。

出举粮食者,以一年为归还期限,超过一年,原本不得继续生利,所生利息亦不得作本生利。

4.三省六部

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疑难分析】:

唐律有哪些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

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

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

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

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

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第五节唐朝的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唐朝的司法机构在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也参与司法。

这三个部门的长官共同审理案件被称为“三司推事”,其副职共同理案,被称为“小三司”。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州、县两级管理,州设法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

县一级有佐吏、史协助处理民、刑事案件。

县下有乡官、里正、坊正、村正负责处理土地、婚姻案件。

属吏的增多是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与前代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的主要区别之处。

二、诉讼制度

唐律《斗讼》篇规定了唐的诉讼制度。

唐朝的诉讼必须逐级递送,对诬告的人实施反坐。

诉权上的限制主要是除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外,子孙、卑幼、部曲、奴婢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家长,否则处以重罪。

三、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官不得出入人罪,要重证据,依律断罪,在“拷讯”方面加以限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

唐代对死刑案件非常谨慎,死罪必须经由皇帝复核。

四、《断狱律》对唐代的监狱管理作了周详的设定。

中央有大理寺监狱,京师设京兆狱、河南狱,地方也有监狱。

五、武则天时期,唐朝政府大兴冤狱,打击政治对手,司法制度遭到破环,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唐朝统治后期,藩镇割据,使唐初的司法设定荡然无存。

【概念辨析】:

三司推事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

三司推事可以保证案件公正、合法地审断,也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防止臣下擅权。

【疑难分析】: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的分工和职能都是什么?

唐代分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由这三个机构共同来行使中央司法权。

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有分工。

(1)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

大理寺对于徒、流案件的判决,须经刑部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对徒流案件所作的判决,并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3)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职掌纠弹百官,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也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同时御史台还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4)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则由三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第六节五代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大分裂时期。

在法律制度上,这时期的主要特点是立法上《刑统》的出现,它以律为主,将敕、令、格、式汇集在一起,成为一种新的法典编制形式,典型代表是《大周刑统》。

二、立法苛重、刑罚残酷是这时期法律的又一特点。

军阀混战的政治局面加深了统治者对刑罚镇压功能的倚重,部分已被废除的肉刑在这时期复活了。

【概念辨析】

《大周刑统》

它是周世宗时期编定的以“用律为主”为特色的法典。

由于五代时期皇帝临时制法频繁,敕的数量增多,地位提高。

最终形成了以律为主,将敕、令、格、式汇集在一起,成为一种新的法典编制形式——《刑统》。

《大周刑统》在制定上,对律文容易明了的,将律的《疏议》省略;对律文的主要意义难以理解的,用《唐律疏议》加以解释。

同时将与律文相近的令、式、格、敕,依次编于律后。

它的编定形式是中国古代法典制定体制上的一大改革,对后代法律,尤其是《宋刑统》产生了巨大影响。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开皇律》:

2.官当

3.八议

4.科举制度

5.《唐六典》

6.律学

7.配居作

8.加役流

9.事直代判署罪

10.受财枉法罪

11.出举

12.三省六部

13.省试

14.三司推事

15.《大周刑统》

二、简答题:

1.简述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2.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3.简述唐朝前期主要的法律思想。

4.简述唐律修订的历史过程。

5.简述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6.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7.唐律对公罪与私罪的处罚有何差异?

8.简述唐律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

9.唐律中有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老幼废疾者的优待?

10.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几项?

11.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

12.依照唐律的规定,如何处理化外人有犯?

13.唐朝法律中规定了哪些离婚方式?

14.简述唐代的监察体制。

15.简述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意义。

三、论述题

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课堂练习答案】:

2.官当

官当制始于南陈,北魏宣武帝亦实行官当之法。

隋《开皇律》对官当制进一步予以完善。

依照《开皇律》,官吏犯罪可以根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的官位品级,分别适用不同的以官抵罪的方法。

官当制度体现了封建官吏法律上的身份等级特权,唐以后的历代王朝都在法典中沿用了这一制度。

3.八议

《周礼》中有“八辟”之制,曹魏时以“八议”入律,隋《开皇律》及《唐律》皆在《名例律》中设有八议专条。

“八议”就是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有特殊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给予特别对待。

这八种人若犯流以下罪,由司法机关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犯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犯人所犯罪行及符合八议范围的身份上报,议定奏裁。

6.律学

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以来,中国古代即开始了以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为目的,通过考证、分析、注解等方式注释律文、阐发律意的学术活动,这就是律学。

私家律学的研究成果往往为官方制定法典提供了依据,从而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7.配居作

中国古代服徒刑者,在服刑期间从事劳役,称为“配居作”。

唐代在京城犯徒罪的男性囚犯,于将作监服劳役;女犯在少府监从事缝制劳役。

在地方各州者,徒刑犯要在地官府服劳役,或者听从差遣。

徒刑犯从事劳役者,皆身带钳或枷,并且其衣着不得如常人一样,不能身着方巾、衣带。

8.加役流

隋代定流行三等,分别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苦役一年。

唐太祖曾将部分死刑改为断趾,唐太宗又将断趾改为“加役流”。

“加役流”既是代死之刑,又是最重的流刑,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9.事直代判署罪

依照唐朝法律规定,对于上行下发的各种文书,各级机关要由专人签署,各类文案亦由专人制判。

若由其他非应签署、制判之人代署、代判,则构成了事直代判署罪。

10.受财枉法罪

监临主司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枉法处断者,即构成了受财枉法罪。

唐律对受财枉法罪采取计赃量刑的处罚方式,受赃达到十五匹者,处以绞刑。

在各种官吏职务犯罪之中,唐律对该罪的处罚最为严厉。

13.省试

唐代通过科举考试的人,只取得为官资格,并不直接任命官职。

他们还要参加吏部组织的省试,考试合格者才由吏部授以官职。

吏部的省试主要从身、言、书、判四个方面考察应试者,其中以判最为重要。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简述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隋朝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自西汉中期以来逐渐形成的以儒家学说为主、兼取法家思想的正统法律思想。

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以德为主,强调以仁、德为治国之本。

隋朝开国之君隋文帝认为,治国之术的真谛在于:

“以德代刑”。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削除烦苛的刑罚;另一方面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以刑辅德,制定刑罚措施的目的不在于执行,而在于使民众惧法而无犯,最终达到刑措而正德的境界。

其二,礼法并用,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身份制。

历经战乱,隋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礼在稳固统治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只有尊卑长幼各依礼制,才能“使不轨不法,荡然具尽”。

2.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隋炀帝即位后,因隋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而下诏修改《开皇律》。

修订所成的《大业律》与《开皇律》略有不同:

(1)改变了开皇律所定的分类标准,在篇目上由《开皇律》的十二篇增为十八篇,主要是将原有的篇目拆开分立。

(2)删除了开皇律中的“十恶”条款,并在一定范围之内,取消了犯罪者亲属不得为官、犯罪子弟不得任宿卫近侍之官的禁令。

3.简述唐朝前期主要的法律思想。

唐朝前期的几十年间,统治集团主要形成了重法、慎罚的法律思想。

重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重视法律的内在质量。

唐朝初期的统治者深刻汲取了隋朝法制废弛、非法施政而导致覆亡的历史教训,因此他们比较重视立法,立法时聚集学识卓越的朝臣和学者研核历代法律的经验教训,结合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先后制定出几部著名的法典。

二是重视法律的实施。

无论是皇帝还是司法官,都比较重视法律的权威,不以权废法。

慎罚是以往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具体化。

在立法方面,唐朝初期的统治者深刻认识到严刑酷罚必将失去民心,所以在修订唐律的时候,本着重生命恤刑罚的精神,把死刑减少了近一半。

在司法方面,注重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约束司法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贯彻公正、恤刑的原则;从审核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案的复核,实行了三复奏、五复奏的复核制度,并开创了“会审”的先例。

4.简述唐律修订的历史过程。

唐律是唐朝前期修订的四部律典的统称,从《武德律》的颁布到《开元律疏》的修订完成,其间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唐太祖武德年间以隋《开皇律》为基础修订新律,并把唐朝建立之初制定的53条新格编入律中;至武德七年新律颁行,称为《武德律》。

唐太宗即位后,又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订《武德律》,历时十年,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唐高宗时,命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修订完成了《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人又为《永徽律》作疏,经高宗颁布,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又对《永徽律疏》加以修订,完成了《开元律疏》。

5.简述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法律最为发达的王朝,其立法活动主要有:

(1)唐高祖起兵之后,废除了隋朝旧有法律,首先发布了“约法十二条”,随后制定了新格53条,又在隋《开皇律》和新格的基础上修订了《武德律》;辅律而行的还有《武德令》、《武得式》。

(2)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定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这些立法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3)唐高宗时期,修订了永徽律、令、格、式,特别是在长孙无忌的主持下修撰了律疏。

律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完成了《唐律疏议》。

(4)唐玄宗时期,除了制定、颁行开元律疏以及令、格、式之外,还修订完成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此外,唐玄宗命人将当时生效的律、令、格、式分门别类,编成《格式律令事类》,与开元律并行。

(5)唐宣宗时颁布了《大中刑律统类》。

6.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

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散颁格。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7.唐律对公罪与私罪的处罚有何差异?

唐律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

官吏因执行公务而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所构成的犯罪,是公罪;官吏非为执行公务,或者虽因执行公务却事关个人私利所构成的犯罪,是私罪。

因为犯公罪者主观恶意较轻,而且其行为与执行公务有关;所以,唐律对官吏犯公罪的处罚较为宽缓。

不仅如此,官吏依法以官抵罪时,若所犯为公罪,则其官职可以折抵较高的刑期;相反,若所犯为私罪,则折抵的刑期较短。

8.简述唐律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

唐律规定,犯罪未被发觉而能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

针对自首行为的不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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