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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

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以及其它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1)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3)吉地税所字[1995]24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校办工厂含中等专业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广。

  

(4)国税函[1996]138号〈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

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开展设计所取得所得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5)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 (1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发布的国税发[1999]6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⑴财政拨款  ⑵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⑷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⑸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⑺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对各种办学营业税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

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此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右面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

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司长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税问题  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时装店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规定  

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涉及11个税种,即: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一、营业税  ①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④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

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0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⑤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92号《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有关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现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  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

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3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③校办工厂含中等专业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10月27日发布的吉地税所字[1995]24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④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

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开展设计所取得所得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3月28日发布的国税函[1996]138号《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⑤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⑥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底前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企业办的学校、医疗、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10月24日发布的(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②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1989年6月21日发布的(89)国税地字第008号《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③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房产税  ①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摘自《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②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1989年6月21日发布的(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③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1986年9月25日发布的(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④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车船使用税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6年11月19日发布的(86)财税地字第011号《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六、印花税  ①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②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对内所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诊所)设置的帐簿免贴印花。

  摘自吉林省税务局1990年5月22日发布的吉税地字[1990]204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③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89年4月12日发布的(89)国税地字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七、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2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J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八、农业税  国营农场和机关、企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不实行起征点的纳税单位,农作物受灾后,实际产量折主粮达不到计税常年产量的,依其歉收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减免农业税:

  

(1)歉收一成以下的不减;  

(2)歉收一成以上不到二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四十;  (3)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六十;  (4)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八十;  (5)歉收四成以上的全免。

  摘自吉林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1日发布的《吉林省农业税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九、农业特产税  ①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摘自《关于对农业特产税收人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②从事农业特产品科研、教学的单位,其科研项目课题列入中央部委或者省科委、计委、经贸委、教委的科研、教学、实验、实习计划的,该项目、课题在实验(试制)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准予免税。

  摘自《吉林省农业特产收人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十、耕地占用税  ①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摘自《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②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和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等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党校、干校、职工夜校、各类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摘自吉林省财政厅1988年7月28日发布的吉财农税字[1988]249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③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一、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有关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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