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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购房合同

贵阳购房合同

  篇一:

贵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1—出卖人:

  索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

  —3—

  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含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

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

英文“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4—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3.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5—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贵阳)

  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协商,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买受人须交纳购房总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元(收费依据:

《xx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二、水、电、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其他因办理产权证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买受人合法享有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产权;出卖人合法享有没有分摊给买受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地下车库(车位)、幼儿园、会所、架空层等,以及其他属于出卖人投资建设的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可以将其出租或出售,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四、买受人知晓并同意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露台归属于有设计通道与之相连的专有物业所属的业主使用,该露台自交付使用后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及国家规定缴纳的规费、税费或其他费用由使用该露台的业主自行承担。

买受人不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

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或屋面平台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表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

乙方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五、房屋使用必须符合设计功能和规划要求,屋面和露台不得搭建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并严禁超载使用;公共绿地及环境用地不得私自占有和围拦,防护栏杆安装于室内,不能影响外立面,不得破坏外墙主体结构的饰面;空调安装在设定的位置,阳台不得用任何材料封闭安装围栏;房屋装修方案及屋面、露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方能装修;否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出卖人的售楼书、沙盘、模型、广告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包括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色彩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外立面及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以建成后现状为准)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上述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

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合同附件一《房屋面积平面图》所示房屋内部装修等仅供参考,不作交房依据。

仅作为空间布局的向导,装修装饰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实际交付时为毛坯房,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不一致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买受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因房屋质量向出卖人提出赔偿等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可向买受人追偿。

  七、关于房款支付的相关约定:

  1、买受人选择办理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应资料,并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到出卖人指定之银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2、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未付清购房余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撤销备案登记费(合同约定面积×3元/㎡)。

  3、买受人须如实声明其所购房或按揭贷款的套数,若因此需要增加首付款比例的,由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首付款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损失。

  八、若买受人未全部支付购房款,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

  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九、根据《xx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若工程经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买受人需要提前使用房屋的,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物业服务费用从实际交房之日起收取。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b1-b8栋范围内的设施。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中涉及“书面通知”条款的通讯地址,均以买受人在本合同第一页所填地址为准,若地址变更,买受人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对于房屋交付,出卖人还可以采取报纸公告或电话通讯方式送达,以《xx都市报》或《xx晚报》刊登的交付房屋时间为交房时间。

  2、买受人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展示的户型单页等销售物料仅为空间布局向导,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可委托本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3、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4、出卖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后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申领产权证,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公告后30天内向房地产产权部门申办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自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时起,《合同》及补充协议完全取代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就有关预售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做出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承诺。

  6、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定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临时规约等相关证件和文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知悉与本协议签订相关之法律法规、文本、证件及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乙方同意遵守《管理规约(临时)》、《合同》及本协议之全部约定。

  7、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此条工商局建议不要注明)。

  篇三: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1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

  预售合同登记号:

Y152634272

  注:

1、此表一式三份,登记机关要求所签合同一律备案登记后返回。

  2、合同备案登记后,售房单位、购买人、登记机关各保留一份。

3、办理产权证时凭此表办理登记。

4、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篇四:

通用版_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GY——201年——1001合同编号: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贵阳市建设委员会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其他房屋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大写)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贵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通用版-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GY——201年——1001合同编号: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贵阳市建设委员会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其他房屋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大写)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贵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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