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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程序

⑴个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办理变更前写出书面申请;

⑵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写审核书面证明并盖章;

⑶镇(街)受理、审批。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⑷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

驳回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时限

 

15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点

 

户籍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件

原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丢失的。

程序

 

⑴个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补办前写出书面申请;

⑵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写审核书面证明并盖章;

⑶镇(街)受理、审批。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⑷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分别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

驳回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时限

15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待遇

条件

⑴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三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⑵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⑷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⑹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⑺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⑻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理机构名称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指定列支渠道落实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

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青岛市关于计生委〈手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登记。

 

办理程序

 1、本人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

 

2、当面告知。

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夫妻双方当面宣讲《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对象、登记办法、用途等,当面发放使用须知,夫妻双方应如实说明婚、孕、育情况。

 

3、发放。

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登记的同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同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使用须知》,告知其在生育后应到原发放街道计生办(或新迁入地)填写新生儿备查联,提醒其在孕期保健、生育,办理新生儿落户,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服务时应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无业人员还应持有失业证)。

 

办理期限

1、夫妻双方应当在生育前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夫妻,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办。

 

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60日后补办的,应在补办结婚登记7日内,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5、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又死亡的,要重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收费标准

免费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依据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

办理范围

属于市北区常住户口,离开户籍地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之间跨区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不办理《婚育证明》。

提交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信函。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因某种原因已作废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居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居委会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街道计生办。

发证机关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办理期限

1天

收费标准

免费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病残儿家庭再生育办理《生育证》须知

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育科字[2002]10号) 

审核机构

街道办事处

审批部门

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条件

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符合病残标准的家庭。

提交材料

 病残儿家庭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个人申请; 

2、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目前家庭成员合影照片一张; 

4、省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鉴定结论。

 

办理程序

⑴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生育证明。

申请人应先写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生育证明,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⑵街道受理、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⑶区审查、审批。

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

⑷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

区人口计生局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⑸送达回证。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⑹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

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办理期限

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申请照顾生育二胎审报表三份,并在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

 

收费标准

免费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

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决定机构

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调查机构

街道办事处

征收条款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件;

3、《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件;

4、婚姻状况证明1件;

5、调查笔录一份。

办理程序

  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

受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第二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

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

市北区法制办

监督电话:

85801134

举报投诉电话:

85801365

单位地址:

市北区延吉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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