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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采购合同知识分享

 

富士康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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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采购合同

 

  篇一: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Lx-6-20XX-002

  合同生效日:

20XX-10-28

  买方(本公司):

××××××××××××××××

  注册地址:

××××××××××××××××××

  联络人:

××××××××××××××

  电话:

×××××××××ext.××

  传真×××××××××××传真:

  email:

××××××××××××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

  卖方(供应商)×××××××××××××××

  注册地址:

××

  联络人:

××电话:

××

  email:

××××

  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同富裕工业区××××

  兹为本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产品(定义见下文),双方就买卖相关之权利与义务,经充分协商,同意订定本合约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依本章定义解释:

  1.1"关系企业"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1.2“价格”系指本公司付款前双方协商同意之最新有效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包含政府税费、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产销费用。

  1.3“规格”系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制订或供应商制订经本公司及本公司客户同意之产品标准及其制造、测试等条件。

  1.4“验收标准”系指规格或本公司要求之规格、检验/验收标准程式或方法、品质标准、环保标准等标准。

  1.5“LeadTime”系指自本公司下单之日起至供应商依订单交货之时间,为本公司制作需求预估、订单或交货通知之重要参考。

  1.6“需求预估”系指本公司提供供应商对产品未来数周或数月需求数量之预估。

  1.7“总括订单(blanket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之长期采购参考依据,总括订单应与本公司发出的交货通知构成交易之完整协议,总括订单单独存在时,不构成本公司之购买义务。

总括订单之交期及/或数量以交货通知所载信息为准。

总括订单之单价应以本公司付款前双方约定之最新有效价格为准。

总括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

  1.8“标准订单(standard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交货之文件。

标准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之部分或者全部:

(1)料号;

(2)规格/品名;(3)数量/单位;(4)价格/币别;(5)保险;(6)交货日期;(7)交货地点;(8)交货条件;(9)付款条件/付款方式;(10)制造商;(11)订单号码等项、目。

标准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对本公司方有约束力。

  1.9“交货通知”系指依据总括订单或标准订单条件,本公司根据需要以纸本、电子档或其

  他形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供应商依本公司指定的时间、数量与地点交付产品之文件。

  1.10“VmI(VendormanagedInventory)”系指: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1)供应商于本公司指定地点,自费建立供应商自行管理之产品库存;

  

(2)供应商应依本公司最新需求,储备一定数量之存货,以满足本公司订单要求之数量;

  (3)本公司有使用需求时,得随时向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下达通知并配送至本公司指定地点;

  (4)产品之储备及运送期间,供应商应承担其风险,并投保足额相关保险;

  (5)供应商于库存及运送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产品之商用价值;

  (6)产品于指定地点交付本公司之前,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7)经本公司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始移转于本公司。

  如双方约定以VmI方式交货,本公司发出之交货通知或其他交货文件之数量仅为本公司之需求预估及安全库存要求,供应商应依本公司交货通知备货,交货通知所载之数量不构成本公司购买义务。

本公司实际购买数量以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所载之数量为准。

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与总括订单构成个别完整协议,供应商应履行总括订单及提货单据之所有义务。

  1.11“JIT(JustInTime)”: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1)供应商依本公司之产品需求预估、总括订单、标准订单及交货通知,于本公司规定之期限内(本公司下单后24小时内)交付符合规格且无瑕疵之产品予本公司;

  

(2)供应商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报告产品存货量,并维持不低于约定安全存量之产品库存;

  (3)供应商无法于要求期间内,交付本公司所需求之产品数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并应负担本公司之采购差额;

  (4)产品风险负担于本公司验收完毕后,始移转本公司;

  (5)供应商不得向本公司主张,因其依本合约维持产品库存安全量所致之任何损害。

  1.12“机密资讯”系指双方依本合约于签订本合约前、后所受领或获悉对方(含其关系企业)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秘密、专有技术、发明、技术、制程、编码、图表、设计、规格、成本、价格、订单、交货通知、需求预估、销售与市场计划(包括策划与布署)、商业机会、人事资料、研发资料、客户讯息及财务讯息等。

  1.13“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商业秘密、集成(集体)电路布局及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的权能、实施权及申请权。

  1.14“环保标准”系指环保相关法令法规,本公司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见﹕),及/或本公司客户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欧盟20XX/95/ec指令(Rohs)。

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环保技术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之环保标准自双方协商确定之生效日起生效,适用于其后供应商所提供之任何产品。

  1.15“产品”系指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如供应商之代理商及经销商等)提供予本公司之产品﹑零配件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及服务等事项。

  1.16“不合格产品”系指不符本公司所定之规格、验收标准、有任何制造、设计、材料、说明瑕疵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之产品,本款所称“瑕疵”包括显性、隐性及不能依通常的检查所能发现的瑕疵。

  1.17“月结”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条款向供应商订购之产品,经本公司受领验收后,根据双方事先约定之结算基准或付款条件,以月为结算单位,按月结算应给付之价金,并自结算之翌日起算给付日。

  第二章交易条款

  2.1LeadTime:

本公司得对供应商提出之LeadTime进行不定期检讨,供应商应依本公司要求随时调整及变更LeadTime。

供应商亦得以通知要求本公司调整LeadTime,惟应有本公司书

  面同意后调整始生效力。

  2.2需求预估:

本公司得定期或不定期向供应商发出未来12周或双方另行约定时间段之需求预估。

供应商应于收到需求预估后2日内以书面确认回复,未于前述期限内回复者,视为默示确认。

供应商如无法满足需求预估之要求,应立即以书面叙明原因及调整建议,回复本公司。

供应商应依确认之需求预估备料及预备产能,惟,纵经确认之需求预估尚不构成本公司之下单或购买义务。

  2.3下单回复:

供应商收到本公司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后,应于2日内向本公司回复确认。

供应商未依前述期限回复本公司者,应视为默示确认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所载之一切条件。

如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中之产品数量未超过需求预估数量之20%,供应商不得拒绝之。

  2.4产品料号及条码:

本公司得为任一产品提供唯一之产品料号。

供应商产品包装上条码应符合本公司提供的>(sQ-(:

富士康采购合同)3A0-031)的规定。

双方往来文件中所提及之产品,均应援引相关料号或条码。

  2.5交货条件:

除双方另行约定交货条件者外,供应商应依DDp条件(依Incoterms2000解释)交货。

  2.6交货方式:

经双方同意后,供应商应对双方约定之产品采用JIT或VmI交货方式。

  2.7交货迟延:

供应商无法依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所定交期或数量交付产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要求供应商以更快速之运输方法交货,并承担费用;

  

(2)解除或终止该笔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

供应商应依本公司通知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增加的费用(含有关的关税、空运费等)。

本条的规定亦适用于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但无法按要求交付产品的情形。

  2.8交货弹性:

本公司得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于供应商交货前,取消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或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所载产品数量,上述通知送达后生效。

就减少或取消之产品数量,本公司不负含赔偿之任何责任。

  2.9变更交期:

本公司得于产品交货前变更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中所载之交货日期或交货地点。

  2.10价格检讨:

经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应依双方协商确认之合理幅度调降产品价格,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价格调降应适用本公司尚未付款之所有标准订单及交货通知。

本条款之价格调整不得视同本公司放弃依本合约或相关法律得享之救济权。

  2.11货币:

除双方另行约定货币者外,本合约之货款支付应以美金为之。

  2.12付款方式:

本合约之货款支付应以电汇为之,并由供应商承担银行相关手续费用,本公司得径自货款金额中扣除之。

  2.13付款条件:

以发票日90天的结算方式进行付款。

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2.14付款凭证:

供应商应备齐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请款:

发票(Invoice)、提单(如有)、报关单(如有)、送货单(如有)。

发票(Invoice)应包含以下项目:

(1)料号;

(2)出货数量;(3)最新适用的价格及币别;(4)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号码。

如因文件准备不齐而导致本公司迟延付款,本公司不负含迟延等之任何责任。

  2.15抵销:

本公司得随时抵销供应商对本公司到期或未到期之债权(不论种类或性质)或由本公司向第4.9条规定的、与供应商有交易的企业为第三人清偿。

  2.16验收方式:

供应商应于交货前依规格自行检验产品。

本公司要求时,应提供品质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虽经本公司依规格验收或因本公司放弃验收权而未经验收,不得视为免除供应商依本合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

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指定第三方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时,采用等同Iso2859.1-1999抽样标准(AQL=0.4,c=0)或本公司通知更新之抽样标准依照规格进行验收。

  2.17不合格产品:

若在验收时或验收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得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1)要求供应商补足短少数量及更换不合格产品;

(2)如无法更换者,要求供应商提供功能相同之替代品;(3)要求扣减价金;(4)要求供应商筛选合格品;(5)要求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6)拒付货款;(7)要求供应商指派专人驻厂随时处理退货、

  换货及退款等事宜;(8)取消订单。

因产品不合格所发生之费用及风险负担应由供应商承担。

  2.18保固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产品之免费保固期自本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年。

前述保固期约定适用于供应商替换或修理后之产品。

  2.19Dppm:

供应商应承诺,产品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验收后,于本公司或使用者使用期间内,产品之Dppm(Defectpartspermillion)值不高于10或双方约定的其他Dppm目标值。

当产品之Dppm高于目标值时,供应商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9.1供应商应于2日内向本公司提供书面遏止计划;并于7日内以8D形式向本公司书面回报VDcs(VendorDefectcorrectionsheet)。

  2.19.2供应商应自不合格产品样品寄达起14日内向本公司提供不良品分析书面报告。

  2.20包装:

供应商之产品包装应符合本公司之指示;如本公司未指示时,应依业界标准如防潮、防锈、防静电及防刮伤(撞伤)等要求,以保证产品之运输及储存安全,且无损其商用价值。

如产品对人身健康有危险时,供应商应在产品上清楚标识。

如供应商未依本公司要求或业界标准之包装方式及材质包装产品,或包装有瑕疵时:

(1)供应商应赔偿本公司因产品包装不当所致损失及费用;

(2)本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予以退货,如因此所衍生交货迟延责任,供应商亦应负责。

  2.21运输及出货文件:

供应商应依本合约第2.5条之规定及本公司指定之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或自行选择最佳运输方式以满足本公司之需求。

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完整、正确之出货文件。

  2.22产品寿命终止:

供应商承诺产品寿命终止后,维持5年产品零件供应。

供应商应于产品寿命终止前12个月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产品寿命终止。

  2.23变更管理:

产品外观、装配、功能、品质、可靠度、认证要求之工程及流程或制造地点如有任何变更时,供应商应以事前12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检附工程、流程、产品、制造地点等变更及其他相关变更之合格测试或样品测试文件。

未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2.24知识产权:

如有因产品生产所需而由本公司提供之绘图、设计、型式、资料、工具、设备、及其他与产品相关之资料文件及所涉之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本公司所有。

且除为履行本合约产品制造所需者外,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该与前述知识产权相关的资料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收益,亦不得转售、租借予他人或为其他处分;当本公司要求归还时,供应商应立即无条件交还本公司。

就供应予本公司的所有产品,供应商同意将该等产品所含有的所有知识产权以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免费的方式授权予本公司及其客户,以使本公司及其客户有权在全球范围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含有上述知识产权之同类产品或其他产品。

  第三章保证及责任

  3.1供应商保证:

(1)产品由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所列供应商制造、装配或经销;

  

(2)产品完全符合本合约及其附件、订单及相关规格书、图式或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产品承认书)之要求;(3)产品无设计、材质、制造及技术上的瑕疵;(4)产品无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及其他权利负担;(5)供应商已取得制造或供应产品之必要认证、许可或授权;(6)供应商之工厂管理、产品制造流程与产品本身并未抵触任何适用法律。

前述所有保证于本公司检验、受领货品或付款后仍有效力。

  3.2保证责任:

供应商违反3.1条保证,应依本公司选择,自负费用并承担风险,于本公司指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不合格产品或退还本公司已支付之不合格产品货款,并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发生之损害及费用。

供应商并应使本公司及其客户免于因产品品质导致本公司、本公司客户或他人营业、人身及财产损失所生之任何责任、赔偿、处罚、利息及费用(包括辩护、和解之费用及合理之律师费)、索赔、指控,并于本公司要求时代为应诉。

  3.3损害赔偿范围:

供应商违反本合约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3.1本公司需要特采使用时,所造成之损失及费用。

此处“特采”系指产品质量不完全合乎第3.1条,但其缺陷不对最终产品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经本公司评估风险后,或征得本

  公司客户同意采购并使用;

  3.3.2本公司之停线损失;

  3.3.3挑选、重工、运输、仓储、差旅、检测等费用;

  3.3.4为及时向本公司客户交货而产生之空运费或其它费用;

  3.3.5本公司客户向本公司主张之损害赔偿。

  3.4不侵权保证:

供应商保证产品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之情事。

如第三方主张产品侵害其知识产权,供应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采取其它一切措施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

如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供应商应补偿本公司及本公司关系企业、客户、董事及职员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并依本公司通知,自负费用采取以下措施:

(1)修改产品设计致无侵权之虞;或

  

(2)取得该第三方之授权。

如因产品侵权而涉讼时,供应商应负担裁判费、和解金或判决金额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如本公司另有要求时,供应商应延聘律师代本公司出庭应讯并负担该律师费。

  3.5检查:

本公司事先通知后,有权于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供应商场地,检查供应商生产流程及产品,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必要之协助。

如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商,则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必要之协助以使本公司有权对生产厂商进行前述检查。

  3.6环境保护:

供应商应知悉并了解本公司及法令环保标准之要求,并保证所提供之一切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零件、附件、说明书、包装材料)均符合环保标准之要求。

如有违反上述约定,供应商应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发生之全部损害。

  就本公司环保标准要求,供应商为下列保证:

(1)按照本公司的要求签署本公司环保保证书;

  

(2)定期提供具备资质之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3)与其供应商签订环保保证书并保留备查;(4)于产品研发阶段提供以下资料:

mcD(材料成分宣告表)、经本公司认可之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资料;

  (5)遵照本公司要求在其产品或包装上贴附环保标识;(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在制造﹑包装及运输过程中接触或混入有害管制物质;(7)有环保异常发生时,环保体系最高主管应于24小时内向本公司报告;(8)积极配合参加本公司要求之相关环保知识培训。

供应商提供本公司之产品不得含有环保标准中禁止含有之有害物质或者含有之有害物质不得超过环保标准所规定之标准。

供应商提供本公司之产品如含有有害物质或超出环保标准规定之标准,需向本公司报告。

本公司为确认前述事实所产生之相关费用(包括本公司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所产生之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本公司有权对供应商环保体系状况作不定期稽核。

供应商如委托本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环保检验,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7社会责任:

供应商保证符合Iso14000和ohsAs18000的在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同时保证遵守>(sQ-2A0-008),以及电子工业行为守则(eIcc)(eIcc详细内容请参考eIcc网站http:

//www.eicc.info)。

如供应商违反上述要求或守则﹐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约或订单,供应商且应对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3.8违约与损害赔偿:

任一方有违反本合约任何规定或有债务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事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9供应商违约处理:

如供应商有任何违反本合约之情形,本公司有权取消已下订单或交货通知之部分或全部,该取消不妨碍本公司依本合约或法律所生之权利。

  第四章其它

  4.1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为生效日起五年。

任一方欲终止本合约,需于本合约期满前或延展期满前6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续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本合约自动延展,每次延展期限均为一年。

  4.2任意终止:

任一方不得任意终止本合约。

  4.3因故终止:

一方有权于下列情形发生时随时终止本合约或订单之一部或全部:

  4.3.1一方有重大违约之情事,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且未于通知30日内补正或不能补正

  篇二:

富士康合同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部门单位名称姓名工号地址性别年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2.试用期为个月,从日起至年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

  1.乙方工作岗位为,工作内容为

  2.乙方的薪资关系所在地为,甲方因公司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跨地区变更工作地点,不视为违反合同,经协商可以变更合同主体或部分内容,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变更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经乙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同时,甲方视情形提供异地安家搬迁等协助或适当补偿。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及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以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作为补充。

  2.乙方以优质、高效执行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为职责,原则上为责任制,在利用正常时间外,因完成工作岗位职责需要延时工作的,按甲方流程事先申请并经核准后始得计列加班或依规定安排调休。

  3.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假期工资。

  四、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内工资/月,试用期满按以下第

  

(1)基本工资与奖金制

  

(2)薪资单为准

  2.乙方当月薪资于次月日之前发放。

  3.乙方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国家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乙方从事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无职业危害,甲方以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每年安排乙方健康检查次

  3、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六、福利及培训

  1.乙方因患病或因负工伤,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

  疗期待遇。

  2.视乙方工作表现,甲方将从福利分房,年终奖金等其他特别留才等福利政策方

  面给予乙方机会(双方另签协议),但前述各项都是正常薪资奖金等以外之福利事项,由甲方设定资格,非人人享有。

  3.甲方设定专项培训费用或另行约定奖励办法,鼓励支持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学历教育等,学有成效这给予晋升或奖励。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2.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拒不纠正或违纪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开除)。

  4.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或设计切身重大利益的事项可以向工会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合同变更

  1.任意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手续。

  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因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7)因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乙方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为依据《劳动合同法》50条按双方约定未办理交接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符合经济赔偿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对方提出终止或不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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