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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前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结合安徽淮北平山电厂脱硫区域工程土建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土建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2编制目的

2.1编制目的

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2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安徽淮北平山电厂脱硫区域土建工程,工程施工要认真贯彻执行。

3编制依据

3.1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3.5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

3.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3)

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3.8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4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成立了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组长:

周洁

副组长:

严俊杰

成员:

周文斌卢长江吕东冉龙孙健勇

4.2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人员岗位责任:

组长:

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对本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负责。

副组长:

负责识别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负责编制安徽淮北平山电厂化水区域土建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学习,负责组织、策划(或参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管理。

技术员:

负责在图纸审查、作业指导书编写、交底记录编写、二次设计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相关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管理;负责分部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检查验收中的过程检查;参与强制性条文在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实施计划的编写。

质检员:

参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相关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负责分部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检查验收中的过程检查;负责在日常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班长:

负责强制性条文在施工中的具体实施,参加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

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3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

4.3.1执行电建二公司安徽淮北平山电厂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4.3.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4.4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4.4.1标准获取渠道:

建筑分公司资料管理

4.4.2标准的发放、领用:

建立标准的领用与发放台帐,发放与领用由副组长负责,帐由质检员负责保管。

4.4.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

(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2本工程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见电建二公司《安徽淮北平山电厂项目部受控文件(标准、规范)总清单》。

(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见《安徽淮北平山电厂项目部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

(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4.5标准的动态管理

(1)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2)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4.4.6根据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4.5培训计划

4.5.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4.5.2责任部门:

项目部质量科。

4.5.3培训对象:

安全员、质检员、技术员、各项目主要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

4.5.4培训内容:

有关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制度、标准、措施、实施方案等。

4.5.5培训方式:

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4.5.6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自学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4.5.7费用估算:

《强制性条文》培训费用估叁万元。

4.5.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

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由工程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1强条的执行

5.1.1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1.2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5.2.3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5.1.4坚决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5.1.5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5.2强条的执行检查

5.2.1检查的原则:

(1)重要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同时检查;隐蔽工程前、重大阶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点见实施计划表。

检查后同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式见附录。

(2)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过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按要求整改。

(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阶段性检查,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4)强制性条文要作为单独一章写进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中要有针对本次施工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5)在工程结束后,针对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按照项目部安环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检查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表中的内容。

5.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5.3.1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

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

根据工程特点,暂按基础出零米、结构到顶、建筑装饰结束进行检查。

(3)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积极配合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检前做好全面的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执行。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5.3.2检查计划:

见强制性条文检查计划。

5.4执行记录

5.4.1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分部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分项、隐蔽工程、重大阶段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6)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

(7)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2×660MW机组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土建专业执行标准清单(此表后附);

(8)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2×660MW机组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专业实施细则表(此表后附)。

5.4.2检查记录

(1)土建专业安装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表;

(2)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3)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5.5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发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施工班组负责整改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工程脱硫区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工程名称:

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工程脱硫标

专业:

土建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50300-2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20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GB50330—201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B50204—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53—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63—2004

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

JGJ2010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95—201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8—2012

钢筋焊接与验收规程

GB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55—201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1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GB50210—20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3—201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81—201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GB50207—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1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4—2013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表

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工程脱硫区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表

专业:

土建

标准名称

标准条款号

标准条款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编制质量检验管理规定、质量检验计划,严格按“四级”检查制度执行,技术资料严格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执行。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1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基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编制土方开挖作业指导书,施工时严格执行,并派专人监护。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

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

基坑

3

5

3

二级

基坑

6

8

6

三级

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住处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有计算书,钢筋、水泥建立跟踪台帐并有专人管理,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有计算书,钢筋、水泥建立跟踪台帐并有专人管理,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砂均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对现场搅拌站用水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外加剂均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经常处于温度为60C。

以上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离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7.1.6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7.2.2

亚硝酸盐、碳酸盐无机盐类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设计。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7.2.3

型式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JGJ107的有关规定。

接头的性能必须全部符合相应性能等级的要求。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降级使用。

检查型式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抽检接头外观并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检查焊工考试合格证,检查焊接材料的出厂质保书,现场检查焊缝的外观质量,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焊接抽样复试。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合格证。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海里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析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

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

呈脆性断裂。

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3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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