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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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试行模板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

(试行)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规程适用于我中心受理的矿产勘查报告、核实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等各类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申请材料接收

第一条接收人依据申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进行合规性审查。

资料是否齐全,所有申报材料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报告送审的目的和相关规定;申报材料缺漏、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接收条件的,转入受理审核阶段。

第二章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

第三条接收后进入受理审核(初审)阶段,根据报告的申报材料及报告的具体内容,参考相关规定等,填写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审核表(见附件16),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

第四条受理审核通过的,编号登记,在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受理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报告退回提交单位;必要时召开受理审核会议对于是否受理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审专家组确定及审阅报告(10~15个工作日)

第五条根据受理报告的具体情况,评审机构确定专家组职数并在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配备:

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专家组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

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为1~7人[小小型1人、小型2~3人、中型3~5人、大型5~7人(大型勘查报告7人)],详查及以上勘查类报告必须包含一位水工环专业专家,核实类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加一位水工环专业专家。

专家组长一般应由经验丰富的储量评审专家担任。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按照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专家组长负责全面审查,其他专家可侧重但不仅限于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审查。

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的职责详见附件17。

三位专家时:

勘查、核实类报告: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

压覆类报告: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及压覆范围的确定,副审2(地质类)侧重资料收集完整性及图件检查。

五位专家时:

勘查、核实类报告: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地质类)侧重矿床地质工作及勘查质量,副审3(采选类)侧重矿石加工可利用性,副审4(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

压覆类报告: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2(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3(地质类)侧重资料收集完整性及图件检查,副审4(采选类)侧重压覆范围的确定。

七位专家时: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地质类)侧重矿床地质工作及勘查质量;副审3(地质类)侧重图件检查、矿床开发经济意义评价,副审4(选矿类)侧重矿石加工可利用性;副审5(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副审6(专项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抽取一位专家(物探、化探、采矿、煤层气等)。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采取回避制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3)参加过所审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4)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九条专家应在会审之前出具书面署名个人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评审中心及评审专家在矿业权人(提交单位)及编制单位承诺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开展评审工作。

必要时,可要求送审单位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和以往勘查资料,需要现场核实的,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实工作,并形成现场核实报告。

第十一条评审方式:

所有报告均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需省厅备案的,提前联系省厅主管处室确认会议内容、时间)。

评审会议要求所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必须到场,并设立会议专家组(一般由五位专家组成)。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副审专家,需将个人评审意见交由主审专家代为宣读,主审专家不得缺席。

主审专家应在会前与其他副审专家进行沟通,拟定专家组意见(讨论稿)(意见书模板见附件13),并在会审时讨论专家组意见。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

除参审专家、厅相关处室人员外,矿业权人代表、拟压覆类报告的建设方、勘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编必须到场。

必要时邀请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报告评审时水工环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场,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可研报告等专业技术报告的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到场。

第十三条报告主编人员按要求提供主编人员信息表(附件14)和身份证复印件,并亲自进行项目成果汇报和答疑。

第十四条会议程序:

1.项目汇报:

小型及以下规模报告进行内容简要介绍;中型及以上规模报告主编介绍报告主要内容(必要时可由矿业权人代表补充介绍本次评审目的、报告编制有关背景等内容)。

专家组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提出质疑,报告(主编)编制单位代表等进行解答。

2.专家评审:

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依次发表个人意见,并向主审(组长)提交个人评审意见;进行会议讨论;主审(组长)依据个人意见,讨论完善专家组意见(包括会议结论及修改意见等);不予评审通过(退理)的报告,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参见附件7),矿业权人代表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会议结论:

评审通过、不予评审通过(退理),最终结论一般由报告评审专家组决定,如遇分歧或其他情况,由会议专家组讨论决定。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报告经适当修改后可以评审通过的,予以评审通过。

2.半数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员认为报告存在重要技术问题、勘查程度不满足相应阶段的要求,需补充勘查,或不符合矿产管理要求的,不予评审通过。

3.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会议专家组讨论决定或交仲裁机构仲裁确定应采纳何种意见。

第五章专家组复审(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需修改后通过评审的报告,编写单位应在会审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评审专家组复审。

复审要求:

编制单位应首先将修改后的报告送评审专家组审核,由主审(组长)会同副审(专家组其他成员)对提出的修改意见逐项进行复审,复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对会审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发《修改情况对照表》(见附件8),主审(组长)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填写《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附件15),完善专家组评审意见书(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在完成最终修改的报告扉页签名确认。

复审未通过的,进行再次修改,编写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的报告提交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复审;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告,终止本次评审,并由评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方。

第六章中心复核(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通过评审专家复审后,编制单位将最终版的全套报告连同专家组意见书终稿、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9)、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书质量管理表(附件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责任表(附件11)、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及修改情况对照表(附件8)、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附件15)、完整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等报评审中心复核。

在所有材料完备、合规后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

第十八条在收到最终版报告及申请材料后,补充会议名单,加附中心“报告评审过程记录表”(见附件12)之后,进入评审中心复核程序。

中心复核程序:

资料齐备性审查(附件审核等)——专家组意见书复核(坐标校核等)——拟定评审中心意见书并编号——评审部负责人审核——评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发。

复核时间不含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编制单位再次补正修改时间。

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返回主审(组长)修改。

再由主审(组长)会商副审(专家组其他成员)及编制单位修改,主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专家组意见提交评审中心。

第七章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复核通过的报告经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发后,需省厅备案的报告,上报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核、备案。

同时通知编制单位填写储量登记书,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心审核。

第八章印发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完成储量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经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备案签发后,由评审中心负责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的印制工作。

小小型报告9份,小型以上报告15份。

不需省厅备案的报告,中心负责人签发后印制中心评审意见书,7份。

印制中心评审意见书时,须注意中心评审意见书电子版与签发纸质版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印制完成后,通知送审单位领取一份加盖“仅供办理资料汇交使用”字样印章的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办理资料汇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需省厅备案的报告,在备案证明印制完成后,对储量登记书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通过的储量登记书及评审意见书的电子版一起报至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入库。

第二十三条送审单位完成资料汇交后,将资料汇交单交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持资料汇交单及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到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发放

备案证明:

送审单位领取小小型报告3份、小型以上报告9份;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和评审中心各存档3份。

评审意见书:

送审单位领取5份;评审中心存档2份。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审中心应在1个月内将全部资料及时登记归档。

包括最终版报告、附图、附表、附件;复核过程中的过程记录表、中心负责人签发等原始评审记录均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评审时间要求

一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限为自报告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不包括报告修改时间及省厅备案时间)。

具体时限如下:

(1)报告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专家组并分发相关评审资料。

(2)评审会议一般在专家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召开,大型报告在专家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报告需要会前进行实地核实或存在特殊问题需组织讨论的除外。

(3)一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在上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

(4)专家组复审5个工作日,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并提交评审中心。

(5)中心收到评审意见书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不含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编制单位再次修改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评审程序终止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评审程序终止。

a)会议结论为不予通过评审的。

b)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告修改或修改未能达到要求的。

c)矿业权人自动放弃评审的。

d)由于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e)评审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报告质量及专家评审质量评定

执行《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心其它业务

占用国家矿产地情况说明书的评审(适用简化程序)(见附件18)。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评审流程表

 

 

附件2

储量报告评审附件要求

一、勘查类报告(普查、详查、勘探)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下同)一式两份(原件,提交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有效勘查许可证等一式两份(须附有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登记拐点坐标,附工作期间的所有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3、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能证明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证照、文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4、委托书(原件)或勘查合同(复印件)或任务书(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5、矿业权人出具的野外验收意见(包括参加验收组成员签字表)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

签字表中写清楚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签名)

6、提交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下同)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7、勘查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下同)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8、勘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

9、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一式两份(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10、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11、如报告中涉及第三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需提交勘查单位委托测试单位进行地质实验测试的委托书、测试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副本)、测试单位的承诺书。

12、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3、送审时,根据资源储量规模,提交纸质全套报告及电子版光盘(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等):

小小型1~2套、小型3套、中型5套、大型7套。

二、生产勘探报告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原件,矿业权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权人公章)。

2、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有效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一式两份(须附工作期间的所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

3、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能证明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证照、文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4、勘查合同(可复印)或委托书(原件)或任务书(可复印)一式两份。

5、矿业权人出具的野外验收意见(包括参加验收组成员签字表)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

签字表中写清楚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签名。

6、提交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7、勘查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8、勘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

9、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一式两份(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10、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11、提交最近一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备案表(动检结论表)或工作情况的有关说明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12、如报告中涉及第三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需提交勘查单位委托测试单位进行地质实验测试的委托书、测试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副本)、测试单位的承诺书。

13、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4、送审时,根据资源储量规模,提交纸质全套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等):

小小型1~2套、小型3套、中型5套、大型7套。

同时提交上一次经评审备案的全套核实(或勘查)报告。

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原件,提交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2、有效采矿许可证(工作期间所有证)或发证机关关于批准设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如划定、设定矿区范围批文,整合批文,同意延续、扩大矿区范围批文等,拐点坐标及标高)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3、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一式两份(或其他相关能明示法人代表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合同(可复印,加盖提交单位公章)或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5、提交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编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一式两份(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9、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备案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10、须提交最近一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备案表(动检结论表)或工作情况的有关说明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11、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2、送审时,根据资源储量规模,提交纸质全套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等):

小小型1~2套、小型2~3套、中型5套、大型7套。

同时提交上一次经评审备案的全套核实(或勘查)报告。

四、拟压覆核实评估报告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原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能明示法人代表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3、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批文一式两份(可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压覆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的,须提供厅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拟压覆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情况》一式两份(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书一式两份(须明确征地范围,原件)。

6、压覆矿业权的,提供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单位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中要体现“同意压覆、放弃开采”的内容,可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建设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8、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式两份(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9、编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拟压覆的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复印件)。

11、拟压覆的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一式两份,没有评审备案的地勘基金项目提供成果验收文件(复印件)。

12、征地(工程)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范围叠合图一式两份(A4或A3,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13、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主要勘查工程)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一式两份(A4或A3,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14、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5、送审时,根据资源储量规模,提交纸质全套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等):

小小型1套、小型2套、中型3~5套、大型5~7套。

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报告名称

报告申报单位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报告编制单位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评审主要矿种

评审目的

利用情况

报告类型

资源储量规模

生产规模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资金来源

投入资金(万元)

矿业权属类型及证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初审单位

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申报单位印章

年月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

报告申报单位: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或拟压覆报告的建设单位等全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报告编写单位:

报告编写单位名称全称(若报告申报单位与编写单位是同一单位,可不填该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报告编写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应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评审主要矿种:

填主矿产。

评审目的:

根据评审的目的,分别填写登记统计、上市融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采矿权延续、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拟压覆矿产资源等。

利用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利用情况,分别填写基建、开采、停采、闭坑、未用、不详。

报告类型: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分别填写勘查、核实、拟压覆等。

资源储量规模:

依据主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总量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生产规模:

根据生产矿山或拟建矿山的生产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未做可研或预可研的可不填)

勘查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拨款项目(国拨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筹集资金项目、地方财政拨款项目、其它资金(对外合作、成果有偿使用等项目)、社会资金(开拓地质市场、吸收行业外资金等项目)。

勘查工作程度:

根据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填写、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探矿权或采矿权有效期限:

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初审单位:

指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的主管单位。

无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

主要矿产:

填主矿产和共生矿产,拟压覆类报告填写被压覆矿产。

工业指标情况:

指采用工业指标依据及工业指标的内容。

矿产资源储量:

填写本次申报评审的查明、保有资源储量总量和各类别资源储量的数量,包括矿石量、金属量(或元素量、矿物量等)。

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填写:

1、建设项目批复;2、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矿产地、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情况,哪些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作为压覆处理,哪些项目作不压覆处理;3、压覆区资源储量、压覆区工作量。

 

附件4矿业权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承诺书(格式1)

(非拟压覆类报告,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可修改)

(矿业权人)承诺下列提交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1.《××××××××报告》(包括附图、附表及附件)的内容,及其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和基础数据等;

2.××××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

3.××××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包括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

4.提交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矿业权人)自愿承担由上述送审资料失实产生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矿业权人)印章

年月日

 

承诺书(格式2)

(拟压覆类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可修改)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申报单位(名称)承诺下列提交资料真实、客观、齐全、无缺漏,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1、《××××××××××××××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及其涉及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坐标,所有涉及的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工作区范围、截止核实基准日已完成的勘查工作量、项目验收文件、成果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基础数据;

2、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真实、可信。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4、提交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建设单位(名称)自愿承担由上述送审资料失实、缺漏产生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章: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承诺书(格式1)

(非拟压覆类报告,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

勘查单位承诺下列提交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1、《××××××××报告》(包括附图、附表及附件)的内容,及其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和基础数据等;

2、××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包括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

3、不受矿业权人或有关利益方的支配弄虚作假,不伪造地质资料,不编制不实报告,不篡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不伪造备案证明;

4、储量报告编制采用野外收集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对矿业权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资料要进行验证,确认资料真实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时方能采用。

报告编制前,查验矿权人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的野外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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