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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从业人员,从员工进入公司之日起开始执行,直至脱离公司为止。

第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有权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招聘

一招聘原则

1、员工的招聘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岗位要求确定。

由各单位报书面计划,人事部门统一招聘。

2、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人才,同等条件下,本公司的股东员工可优先录用。

3、新招聘的人员,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4、新招聘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按《劳动合同法》确定试用期。

5、本公司内各单位离职的人员6个月不得再招聘,严重违章被辞退的人员不再招用。

6、擅自招聘人员者,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招用者自行负责,并罚招用者500元/人。

7、严格控制临时性用工,用工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必须双方签订临时性协议书,且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

二招聘程序

1、新招聘的人员须进行常规体检,重点检查传染病、职业病。

2、由招聘单位负责人首先进行审核、测验、面谈交由人事主管部门凭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诊断表,证明身体健康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3、新招聘人员面试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用人单位随时停止试用,在试用期间,以下情况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曾被公司违纪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三天以上者。

(2)品行不端,存作案前科的。

(3)不愿服从正常调动的。

(4)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6)疑似传染病或职业病。

4、试用期不满10天离职或辞退的,不支付任何报酬,试用期不满20天的,支付劳动报酬的50%。

5、如遇加班,必须服从上级安排,否则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6、所有试用期员工必须遵守各《岗位操作规范流程》及安全规范,违者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7、部门机构的设置,由矿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会议讨论决定;一般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骋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的任免经矿研究提名报公司审批后下发任免文件,公司人事部备案存档。

第二条工作变动

1、单位与单位之间调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后,方可调动。

2、经过培训机构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本人支付培训费用后,方可调动。

3、矿与矿之间的人员不得相互调动,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矿领导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公司人事部办理变动手续,方可调动。

第三条考勤

一、考勤原则:

1、管理岗位:

8小时/天,根据冬夏季节调整上下班时间。

2、基层及辅助单位:

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由单位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

二、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

比规定时间晚1—15分钟上班者。

早退:

比规定时间早1—15分钟下班者。

旷工:

⑴、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

⑵、不服从工作正常调动者。

三、处罚:

迟到、早退:

罚50元/次;旷工:

100元/天。

第四条假期

一、法定假期:

按国家规定休假,若假期上班者,另支付加班工资。

二、批假程序:

请假人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的同意,持书面请假条,按请假核准权限批准,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离开。

三、批假的权限

1、班、组长只能批假1天(含)以内。

2、基层及辅助单位负责人只能批假3天(含)以内。

3、3天以上至7天(含)以内由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4、7天以上由矿领导批准。

5、部门负责人只能批假1天(含)以内;1天以上至3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或矿长)批准。

第五条离职

1、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员工,应按要求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辞职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未履行正常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自行负责。

3、对擅自自动离职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人事主管部门从符合解除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

解除: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矿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⑴、连续矿工15日以上,累计矿工30日以上者的。

⑵、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符合辞退条件的。

⑶、玩忽职守,怠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⑷、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⑸、偷盗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⑹、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⑺、散布谣言,挑拨是非,影响团结,经矿三次戒勉谈话不改者。

⑻、行为不检,影响公司形象,被媒体通报的。

⑼、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欧,威胁、漫骂、污蔑、诽谤,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⑽、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经查实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

⑾、违反公司各岗位职责或制度的有关规定,达到辞退条件的。

⑿、违反劳动合同条款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不得与不愿或放弃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统一签订至年末的最后一天,到期合同应在1月之内根据自愿原则与劳动者续订。

4、劳动合同书、职务任免、奖惩文件、社保资料、工资收入等必须建立人事档案,存档管理。

5、建立健全员工花名册,员工变动名册及社保相关台帐。

第三章工资

第一条:

劳动定额及工资结算

1、严格执行统一的劳动定额,不得人为调整定额规定。

2、严格控制计时单位的工种岗位及岗位定员人数。

3、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对有量可计的岗位必须实行计件结资,对无量可计的计时性工种必须做到工作量的饱和,达到计时的规定,否则,按日薪标准以小时制支付劳动报酬。

4、采、掘一线各工种必须实行全额计件,各工种划入计件单价,以最终的产量、进尺结算工资。

5、明确计件单价构成的工作内容及计时单位的责任范围及其工作职责,不得重复支付所应从事生产(工作)的劳动工资。

6、定额员必须严格劳动定额的管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工作)条件的变化,随时调整和修改劳动定额。

7、定额员必须编制劳动定额通知单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一份交车间,一份自存。

8、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管理和严格的奖惩考核制度,工程质量的验收必须有两人以上部门人员参加,按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并现场签字确认,工程验收结算表必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工资结算表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

9、加强安全管理及监管力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工伤事故,减少工伤费用。

10、各矿必须在次月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所需结算资料或数据,财务部在7日前完成对矿的承包工资结算并将工资结算明细表传送到矿。

11、各矿必须在次月10日内完成对各单位的工资结算,15日内统计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第二条工资分配

1、严格按计件单位的最终合格产量、进尺支付计件工资,计时单位要根据当月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效益系数,实行效益工资相结合支付工资,应发工资=效益工资×效益系数。

2、不得随意增加公司所定各岗位工种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补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增工资,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严格执行采掘单位生产任务完成率的奖惩考核制度,根据生产条件的不同,切实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及承包材料消耗考核。

4、矿属各单位必须制定经员工讨论同意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分配办法必须“上墙公布”。

5、严格对单位员工工资表的审核,对考勤不实,来历不明及不合理的工资支付必须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处罚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200元/次。

6、严格控制矿属各单位当月工资节余额,50人以下不得超过1000元,50人以上不得超过2000元,否则退回其工资表,由此造成延误工资发放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天。

6、员工工资综合表上必须注明当月增、减人员的去向变动情况。

7、住院期间的工伤工资、护理费用(800元/月),三个月内由车间支付,三个月后由矿支付(500元/月)。

第四章其它

未尽事宜,按公司或矿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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