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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2016年项目申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城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现公开向社会组织征集2016年区社会建设项目,公告如下:

一、使用原则

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的服务,从而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公共事务,扶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同时更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广,且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长效性的项目。

二、支持方向

(一)公共服务类

1.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推进项目(代码:

ggfw01)

2.全民健康知识普及项目(代码:

ggfw02)

3.社区安全与法制宣传项目(代码:

ggfw03)

4.社会文明素养提升项目(代码:

ggfw04)

5.城市环境卫生维护项目(代码:

ggfw05)

6.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代码:

ggfw06)

7.青少年教育成长项目(代码:

ggfw07)

(二)公益服务类

1.社会志愿服务项目(代码:

gyfw01)

2.人文关怀与社会心理服务项目(代码:

gyfw02)

3.邻里守望相助项目(代码:

gyfw03)

4.特殊人群社会融合项目(代码:

gyfw04)

5.绿色生活方式引导与环境保护项目(代码:

gyfw05)

6.社区文体促进项目(代码:

gyfw06)

7.公益文化传播项目(代码:

gyfw07)

8.专业社工服务项目(代码:

gyfw08)

9.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项目(代码:

gyfw09)

10.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项目(代码:

gyfw10)

11.家庭和谐促进项目(代码:

gyfw11)

(三)社会治理创新类

1.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项目(代码:

zlcx01)

2.“三社联动”推进提升项目(代码:

zlcx02)

3.社区协商民主自治项目(代码:

zlcx03)

4.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项目(代码:

zlcx04)

5.社会矛盾调解项目(代码:

zlcx05)

6.社会领域党建创新项目(代码:

zlcx06)

7.社会服务资源共建共享项目(代码:

zlcx07)

三、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主体以依法登记成立,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为主。

上一年度承接市、区级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项目。

社会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接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项目管理和其他承接服务能力的条件;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鼓励几家社会组织共同申报综合类项目。

此类项目以一家社会组织作为主要申报单位进行申报,须在《项目申请书》中注明参与合作的社会组织及相关信息,并附合作意向书。

联合申报的社会组织均须具备上一条款中规定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

3、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如需申报项目,需以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协会)或街道枢纽型社会组织名义申报,同时须注明实际承接的社会组织。

每个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协会)或街道枢纽型社会组织原则上此类项目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个。

四、申报时间

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方式

申报项目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可于8月14日之后登陆西城社会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

网址: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社会建设项目应符合公共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和社会建设发展方向,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考核指标明确,能起到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填补公共服务空白的作用。

(二)申报单位需在网上提交《项目申请书》,由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管理机构将通知申报单位参加项目答辩和专家评审,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

过去2年,项目的评审结果为优秀的社会组织所申报项目可不参加项目答辩。

(优秀社会组织以公示为准)

(四)申报主体对项目承担的实施管理职责和资金使用标准应符合《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申报单位多方筹集项目资金,扩大项目规模和影响。

凡可能涉及两个以上资金来源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部分注明。

(五)社会组织单独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一个社会组织不能超过2项;联合申报项目不受限制。

鼓励支持申报品牌性项目和创新性项目。

严格禁止项目承担单位转包项目。

(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责或通过其它途径已由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七)项目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立项时间。

八、其它说明

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联系人:

韩旭

联系电话:

82141165

 西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1、西城区社会建设优秀项目实施单位列表

2、《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城区社会建设优秀项目实施单位列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1

西城区关爱家庭发展服务中心

钱红林

2

西城区牛街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

张家鸿

3

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

夏爱东

4

西城区生命关怀咨询服务中心

韩琤琤

5

西城区医学会

田静娴

6

西城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邵然

7

西城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李璐玲

8

北京红丹丹教育文化交流中心

郑晓洁

9

西城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教育培训中心

王志东

10

西城区金融街创新发展服务中心

吴英伟

说明:

在2013年度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结题验收和北京市社会建设项目结题评估中等级为“优秀”的单位。

 

附件2:

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西城区社会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西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会办)作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定期制定、发布项目征集方向。

(三)负责项目申报、审查,批准项目的立项。

(四)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项目评审工作。

(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和年度决算。

(七)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考评。

第五条西城区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社会办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三)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完成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社会单位作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文本,提供相关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区社会办、区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扶植社会组织发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的服务;通过政府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注入,共同推进社会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专项资金一般以服务全区的项目或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强的试点项目为主要支持对象。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列支,并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建设项目的产生坚持围绕居民需求和区域重点难点问题,按需设计与公开征集相结合的原则,由区社会办于年初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度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区社会办报送项目申请。

重大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必备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单位以社会组织为主,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独立,会计核算规范,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具备项目实施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准、健全的工作队伍和其他承接服务能力的条件。

(三)以往承接项目的评审结果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项目申请所提供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或谎报。

第十四条社会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社会办负责组织。

聘请社会建设领域、项目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社会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流程如下:

(一)在社会建设项目征集截止后,区社会办召开专题会议,从项目的可行性和承接单位资质等方面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当年度《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二)召开专家评审会,从社会建设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大小、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等方面对《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依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第二轮筛选和优化,形成《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征求意见稿),报区政府批准。

(三)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社会办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区社会办对外公示本年度《西城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社会办正式行文通知项目单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目标、任务、社会效益和履行期限、接受项目监管和社会审计的承诺,以及专项资金拨付额度、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影响合同执行、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社会办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并按照区社会办的批复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

项目调整有以下形式:

(一)项目延期。

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需要申请项目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填写《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经区社会办批准后按调整计划实施。

项目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项目变更。

项目合同订立后原则上项目内容和预算不予调整,项目资金使用须严格遵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资金预算明细表执行。

项目内容需进行调整时,项目单位应填写《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上报区社会办。

区社会办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批并调整预算。

(三)项目中止。

项目遇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时,项目单位应向区社会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区社会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于中止的项目,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后,项目单位应退回相关项目资金。

(四)项目取消。

项目内容变更较大或因特殊情况未开始实行的,项目单位应向区社会办提交书面申请。

经区社会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于取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退回项目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项目和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督导制度。

(三)项目活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对实施的原始资料进行归档备查。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条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

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资金总额的30%;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资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资金管理,按照《项目申请书》中所列条目进行支出,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或已执行但因特殊情况尚未完成而形成的财政性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结余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预算进行经费开支。

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考核指标,在约定时限按时完成项目内容,在约定时限向区社会办提交《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项目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由区社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内容包括项目社会效益、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

对部分资金量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要通过现场实地考察、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收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等方式,独立、负责的对项目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社会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延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评估:

(一)未完成《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期限完成工作内容。

(三)项目考核指标未完成。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项目申请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指标。

(六)未按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资金。

(七)不配合验收评估的相关工作,不提供相关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不能通过验收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验收评估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首次验收评估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社会办提出复核申请。

经复核或再次验收评估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由区社会办向项目单位下达《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验收评估意见》。

该意见及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社会建设项目立项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验收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承接单位,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优先予以考虑。

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取消下一年度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区社会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及《项目合同书》的特殊约定外,授权项目承接单位依法取得,区社会办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经区社会办督促后未按要求整改的,区社会办有权予以终止项目,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后,项目单位应退回相关项目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按时上报进度的项目。

(二)不配合项目定期抽查的项目。

(三)未留存项目相关资料的项目。

(四)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未向区社会办提出调整申请或提出申请未得到批准而擅自调整的项目。

(五)项目资金使用违规的项目。

(六)其他需要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和区社会办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绩效评价相关办法适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依据。

第三十五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区社会办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社会办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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