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发10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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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土资发1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国土资发〔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与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相结合;

  (四)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广开渠道,因地制宜,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权属无争议;

  (七)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和预算建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督检查及终验等管理;地、州、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开发项目须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须经地、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一季度。

  第七条 立项规模。

土地开发项目的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土地整理项目的总建设规模不低于40公顷,不超过800公顷;土地复垦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20公顷,不超过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不低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第八条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为: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州、市中请报告;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申请;

  (四)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图;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查报批工作实行会市制度。

会审工作由耕地保护处牵头,有关处室(局)配合。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收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收文日期、报件单位或报件人。

  第十二条 经耕地保护处初审后的项目,委托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咨询论证。

土地整理中心应派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对项目的开发面积进行勘测定界。

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在接受委托任务后的30日内完成项目论证工作。

并将论证结果送耕地保护处。

  第十三条 经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规划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进行审查。

规划处对项目区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查;地籍管理处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进行审查;财各处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审查。

各处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保护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处的审查意见汇总。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由厅办公会会审,会审会议由厅领导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的负责同志参加。

会审会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否吻合;

  (四)项目投资概预算情况;

  (五)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六)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依法查处;

  (七)土地开发新增耕地的利用方式和管理措施;

  (八)项目完成后,项目区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九)涉及林业、草原、水利、环境等事宜的,是否附具相关部门的意见;

  (十)其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会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纳入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备选库)。

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年度项目计划,亦可从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备选库)中筛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标、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项目实施采用合同管理方式。

项目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项目实施合同应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地、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半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区通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设计的,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验,地、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申请自治区终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初验情况;

  (三)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

  (四)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批准文件;

  (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规划设计图;

  (九)项目竣工图;

  (十)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终验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延误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资金拨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新增耕地要严加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土地权属调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承包、出让、租赁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并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项目有关材料(文字、图件,表册等)由自冶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立卷,送厅办公室存档。

  项目申报单位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自治区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预算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不填此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八)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一)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现状的影像资料)。

  本条第(七)、(十一)款,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不作要求。

  第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应向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追查责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受理项目所在县(市)申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竣工自查情况报告,申请竣工初验。

  第九条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附项目初验情况报告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上报的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并接受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擅自改变项目区位置、面积、投资、新增耕地面积,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追查责任,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对于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停止受理该县(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费用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进行农业开发以及单位或个人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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