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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各种优劣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综合得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等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统一标准、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共同负责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监管考核信息、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组成。

第八条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

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

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日常监管考核信息是指建筑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以及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等

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及企业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考核中,有关市场及现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本市及外地进淮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介绍信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申领“平台”登录加密锁。

市、

第十二条各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

县(区)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根据权限对企业录入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三条本市及外地进淮建筑业企业表彰、表扬、奖励等加分基础信息,须由企业提供资料原件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等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和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

第十五条表彰、表扬、奖励和批评处罚等信息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非企业原因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四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分,考核计分方式为得分和扣分两种,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信用分、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

其中:

企业基本分30分、承接项目加分最高为8分、表彰表扬加分最高为12分。

上述三项得分总和即为企业基本信用总得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为扣分项目,扣分不封底,最低为零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分是指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考核得分,总分为50分。

企业在建所有项目综合考核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建筑业企业工程综合考核总得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得分之和扣去日常考核扣分,即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总得分。

第二十三条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0计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5计分。

第二十四条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

有省级平均信用分的,以省级平均信用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无省级平均信用分的,取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得分平均分作为初

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上述企业若有多项资质,以初始进入淮安市承接工程的资质给予信用初始得分。

第五章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六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二次综合考核,全市范围内所有符合综合考核的工程项目必须接受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日常考核制度(办法)并予以实施,日常考核制度(办法)应科学、公平、公开,日常考核信息应准确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基本信用考

核、日常考核、综合考核信息对本市及外地进淮建筑业企业进

行信用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评价一次。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日常考核信用信息和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天停止采用,该10天内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评价分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得分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筑业企业也可通过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六章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评标时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其中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五条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主管部门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工程业绩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

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在建筑业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到信息采集全面、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

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二、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请登录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

载)

附件一: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30分。

二、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得分建筑业企业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经备案且取得施工许可证最多的建筑业企业得8分,没有项目为零分,其余按线性插值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

三、建筑业企业表彰得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含鲁班奖、国优工程、科技奖)每次加3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以及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加2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及获得淮安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5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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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含专业类奖项)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12个月。

5、手续完备的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入。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四、上述“有效期”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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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在日常考核中具有以下行为扣分如下:

(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在建筑活动中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和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被淮安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3、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被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4、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因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监督部门诫勉谈话的,每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5、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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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6分,有效期6个月。

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3个月。

4、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6个月。

(三)被监察、司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扣分

1、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勒索行为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某个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多个部门不同级别批评处罚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3分。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每一起扣3分。

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与非法人主体签订施

13工合同即进行施工的,每一项扣3分。

4、施工合同(包括劳务分包)未办理备案(见证)手续的,每一项扣1分。

5、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一项扣3分。

6、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和等级与承接工程不相适应的,每一项扣2分。

7、总承包单位未对工程的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核或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

8、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扣1分。

9、建筑业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每一项次扣0.5分。

10、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

11、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或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的,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该手册的,每一起扣0.5分。

12、建筑业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扣5分。

1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一起扣2分。

14、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现场

14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

1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清单制度,每一项工程扣0.5分。

施工现场虽按规定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清单制度,但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计酬手册等记录不全,填写不规范,每一工程和每一项次扣0.2分。

1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在工地现场设置农民工业余学习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

(平行发包和专业分包的企业除外)。

17、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每一起扣1分;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每一起扣3分。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分别扣5分。

2、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

15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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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四、主要责任人员到岗履责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定期带班检查,按月统计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的,每月扣0.5分。

2、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的,每次扣1分。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中标的和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次

月扣2分。

4、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不明确(未上墙),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5、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班子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现场项目部虽有组织机构管

17理班子,但未能涵盖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农民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每一项工程每一项次扣0.5分。

6、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现场项目部虽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但未按规定上岗,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7、施工现场的特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8、建筑业企业未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人工工资单价的,扣1分,造价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缺一员扣0.5分。

9、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企业(项目)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0、建筑业企业出借、借用外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证章的,每一项(次)扣1分。

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未建立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发现存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未经企业内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即进行施工、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一项次扣0.5分。

2、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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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对钢筋、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防火材料以及其他按规定必须经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合格方能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每一项次扣1分。

对发现检验不合格,仍然擅自使用的,每一项次扣2分。

4、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现场取样,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一项次扣1分。

5、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每一项次扣1分

6、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一项次扣1分。

7、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0.5分

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施工过程中被责令局部停工的,每一次扣3分。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或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该工程质量投诉的,每一次扣2分。

六、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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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未能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交底和验收的,每一项(次)扣0.5分。

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现存在同一类安全隐患2次及以

上要求整改的,每一项、每一次扣1分。

3、施工现场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即投入使用的或已办理拆卸注销告知仍使用的,每一台次扣3分。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暂停使用的,每次扣3分。

4、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每次扣1分。

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1分。

5、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工程实施有效安全管理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每一项每一次扣3分。

6、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有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每一次扣0.5分。

7、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按活动时间要求统计,每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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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明施工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

扣分

1、施工过程中,考核为不合格文明工地的,每一项目扣3分。

2、施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

3、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1分。

4、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区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设备设施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3分。

5、建筑起重设备作业区内有与高压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城市主次要干道、学校社区等危及公共安全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1分。

6、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未有控扬尘措施,场容场貌较差,每一项每一次扣1分。

7、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的,发生有责投诉,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

八、日常考核扣分有效期到下一个信用综合评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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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是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对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二、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详见淮安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用表之一至四。

三、建筑业企业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的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得分=表二(项目综合情况)×30%+表三(工程质量一)×20%+表四(安全文明一)×20%+表三(工程质量二)×15%+表四(安全文明二)×15%。

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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