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窨井盖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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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窨井盖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国外窨井盖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国外窨井盖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摘要]窨井盖缺失、破损等出现的“城市陷阱”问题反映出我国窨井盖日常管理方面的困境。

文章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的窨井盖管理办法,并总结国外管理办法对我国的一些经验借鉴,包括明确的责任主体、独立的监督体系、完善的法律保障、先进的技术辅助、快速的回应机制、严密的标准设计等,旨在为解决“城市陷阱”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窨井盖;管理办法;经验启示

  doi:

10.3969/j.issn.1673-0194.2018.11.076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1-0172-04

  1研究背景

  窨井盖作为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窨井盖及其底下的世界承担着诸多功能,一个简单地窨井盖就可以涉及市政、供电、煤气、供水、热力、广电、联建、网通、移动、电信、交警、公交、园林等10家以上的责任产权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城市的“下半身”即供水、热力等各类市政地下管线设施日益增多,相对应城市路面上的人孔窨井盖也不断增加。

  近年来,由于城市路面窨井盖管理不善,加之地质因素、

缺失、破损的现象。

此外,在由私营部门负责的范围内(如小区、公司企业),因为受其主要目标和功能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检查维护不到位,无人负责,出现问题解决不及时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陷阱”的出现。

  2.3窨井盖管理机构缺乏责任意识,社会参与力量薄弱

  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初期规划不统一、不协调,每个部门只关注自己负责的部分,在设计道路管线时经常出现管线碰撞、管线交叉的现象,直接导致窨井盖数量的重复增加,一定程度上为“陷阱”的产生做了数量上的基础。

另一方面,目前窨井盖行业缺乏专门性的团体协会,第三部门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很小,未能起到纽带、服务的作用。

公民作为直接参与主体,参与窨井盖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够。

企业作为窨井盖的生产者,未能良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缺乏社会责任感。

  2.4窨井盖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窨井盖管理缺乏监督体系,窨井盖的生产销售权都是各商家自己负责,自主权大,行业内的监管力度不足。

政府未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企业、第三部门、个人监督的主体作用也微乎其微,行业内外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

在窨井盖出问题时,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追责。

  3发达国家窨井盖管理办法

  国外发达国家甚至包括古巴、朝鲜这样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地下道路管线布局合理、规范,窨井盖管理体系成熟,很少发生由于窨井盖设施而导致的致害事故。

经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发现,美、日、欧等国家对城市窨井盖管理均有一套成熟、完善的模式,确保不发生隐患,或者发生隐患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妥善处置。

  3.1日本――不问原因、一概追究责任

  

(1)明确责任主体:

市和区、町各级别政府管理的下水道,在窨井盖上分别采用市花、区花、町花加以区分,私家用地的下水道会在窨井盖上标有“私”字,通过窨井盖的表面纹路以明确各行政主体的管辖范畴,识别责任主体。

  

(2)技术辅助:

在窨井盖上装上卫星定位系统。

  (3)法律保障:

《日本国家赔偿法》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该法第二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瑕疵,只要在客观上存在即可,至于发生的原因是人为还是自然力,瑕疵是不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一概不问。

表明日本确立公共设施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3.2美国――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市政主管:

水、电、气、污水、交通及电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统一归市政管理。

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完全在市政。

  

(2)技术辅助:

在下水道窨井盖下方安装电子监视器。

  (3)法律保障: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其众多免责条款看,国家承担因其供给的设施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表明美国确立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政府赔偿责任,此项责任为过错责任。

  3.3德国――严密设计、责任承包到位

  

(1)严密设计:

在德国,井盖设计标准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EN124的标准。

此标准是在1994年6月6日由CEN(排水装置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过,适用各种材质的井盖。

德国对井盖和井口的配合公差之精密和严格,需要使用块规来计量,保证了井盖在汽车反复碾轧下不变形,不破碎,不产生噪音。

  

(2)承包居民:

将窨井盖等公共设施承包给附近的居民,这样可以在发现损害后尽快上报市政部门。

  (3)监管机构:

德国成立窨井盖监管机构,资金均来源于受监督的企业,监管机构向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收取许可证费用和其他税,用于自身运费,但所有收费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同意。

  (4)法律保障:

德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

“公共权力主体对于因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利之侵害,亦负赔偿之责。

”表明德国法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基本上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3.4英国――窨井盖刻上负责者名字

  

(1)责任到人:

窨井盖上一律刻有相关负责公司的名字,以便在市民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2)定期巡查:

定期派人巡视道路,包括检查窨井盖是否完好。

  (3)回应迅速:

如果市民发现窨井盖丢失,也可以拨打专门的热线。

负责的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

  (4)监管独立:

采取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自上而下的设立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力。

  (5)法律保障:

英国的《王权诉讼法》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未做明确规定,但承认中央政府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和控制的危险责任。

不过,英国也颁布了一些成文法,规范特定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表明英国法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以上可以总结出来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窨井盖管理的一些经验,主要有:

明确的责任主体、独立的监督体系、完善的法律保障、先进的技术辅助、快速的回应机制、严密的标准设计。

此外,在路面窨井盖日常管理过程中,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多元社会主体在城市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实现了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此外,从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各国在归责原则上有所差异,但大都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其他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当公共设施致害时,只要是发生了实际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

这对我国的公共设施致害的立法有借鉴意义,为解决窨井盖问题致害的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4国外窨井盖管理办法的启示

  4.1明确责任主体,统一窨井盖生产标准

  日本通过窨井盖表面的纹路以明确各行政主体的管辖范畴,识别责任主体。

以此为鉴,我国在窨井盖管理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每一个井盖都有相应的责任人,尽量做到责任人精准到个人,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发生。

一方面,政府要统一窨井盖的生产标准,诸如窨井盖的材质、大小、形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由市政部门统一购买,在购买时要对每一个窨井盖进行质量检测,做到保质保量合格的使用。

另一方面,生产者可以通过在窨井盖表面设计图案、雕刻二维码的形式,即体现个性艺术又能方便快捷。

  4.2窨井盖定期巡查,及时更新维修

  国外发达国家设立窨井盖巡查机制,定期派人巡视道路,检查窨井盖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马上进行更新维修。

在这方面,我国还不够完善,道路上有时出现窨井盖破损,且破损的程度大小不等,缺少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更换。

为了及时处理问题井,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同企业、第三部门进行合作,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人员定期对路面窨井盖进行检查,还可辅助卫星定位系统或电子监控系统,时刻关注窨井盖的使用状况,对出现问题的窨井盖及时进行更换维修。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设立专门的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等,为市民发现窨井盖丢失、破损提供反映途径,同时还要迅速地予以回应并定期的公开维修信息,让公众放心,提升公众的主人翁地位。

  4.3制定完善的法律赔偿,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法律存在的目的即为维护秩序。

日本、美国、德国和英国都有窨井盖相关的法律保障,其共同点是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致害有明确的赔偿责任。

日本确立公共设施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只要客观上的瑕疵导致人员损害或伤亡,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赔偿。

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缺少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此,加紧制定窨井盖建设、维修以及致害赔偿等法律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单独制定窨井?

w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窨井盖的生产到使用,对每一环节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责任单位,对于窨井盖破损、丢失而导致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损事件,要明确赔偿条件、赔偿金额以及赔偿责任主体等。

  4.4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英国和德国对于窨井盖的管理都设有监督机构,其中英国的监督机构独立于国家其他机关,采取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自上而下的设立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力。

然而,我国还缺乏专门的窨井盖监督机构,社会各主体参与力量薄弱,积极性普遍较低。

为此,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其组织人员可以由第三部门、企业以及个人组成,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与个人既是治理的参与者,也要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且要相互监督,并将这种体制内外的互相监督问责制融入绩效考核中,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5总结

  窨井盖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其供给质量要满足公众需要,保障公众安全。

然而,近年来我国窨井盖致害事件频频发生,使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有所降低,窨井盖引发的“城市陷阱”问题是城市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甚至关系到整个城市治理体系的完整性、规范性与有效性。

在一定意义上,“城市陷阱”如同一面镜子,它的正面,映照的是城市建设的速度、规模与成就;它的反面,则投影出城市发展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与监管力度、城市管理的精致度与精细度、城市规划的预见性与科学性等诸多方面的提升空间。

在窨井盖管理方面,日本、美国、德国和英国具有独特、有效的方法,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法律条文、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窨井盖承包给居民等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城市窨井盖缺失、破损的问题,有效防止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和减少心理层面的恐慌与担忧。

因此,不断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治理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窨井盖的管理乃至城市治理都具有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艾青.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管理问题研究[D].济南:

山东大学,2013.

  [2]张琪.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研究[D].昆明:

云南大学,2016.

  [3]范合君,柳学信,王家.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8):

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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