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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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

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公安厅

 

川建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大规模

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消防支(大)队:

为科学、合理的设计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系统,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联合制订了《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特大规模

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的设计四川省内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以下简称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系统,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制订本导则。

注:

每户人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指标计算,无此指标时,宜按3.5人/每户计算。

1.0.2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工程。

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按同一时间发生2次及2次以上火灾进行设计。

1.0.3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1.0.4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水量和水压

 

2.1一般规定

 

2.1.1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用水总量应为其室外、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2.1.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外消火栓和其他水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并符合本导则第2.2节的规定。

2.1.3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水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并符合本导则第2.3节的规定。

2.1.4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中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和自动喷水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2室外消防用水量和水压

 

2.2.1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的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居住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按本导则第3.2.1条第1款布置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共用环网中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两幢建筑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8.2.1的规定。

2居住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按本导则第3.2.1条第2款布置时,各自独立环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本环网中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一幢建筑计算,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两个环网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8.2.1的规定。

2.2.2除居住区外的其他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两组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消防给水系统分组应符合本导则第3章的有关规定。

2.2.3室外消防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2.3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水压

 

2.3.1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其中最大两组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2.3.2分组供水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是相互独立的水灭火系统,当设有多个类别的水灭火系统时,各组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需要同时开启的各类水灭火系统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2.3.3各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有不同危险等级时,该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计算确定。

2.3.4室内各类别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3.5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

 

3.1分组规定

 

3.1.1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组进行供水。

分组宜按建筑条件【平面布置、建筑高度、各幢(部)使用功能等】、室外给水条件(市政管道布置、水量和水压等)、疏散和救援条件(消防站设置、消防车道、登高扑救面和疏散场地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合理进行分组。

3.1.2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供水不应少于2组,其中任意一组的消防给水系统保护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50万m2。

3.1.3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民用建筑(群)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供水不应少于2组,宜按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小区或组团并结合物业管理条件进行分组,各组的供水系统不宜跨越市政道路。

3.1.4除居住区外的其他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分组宜符合下列要求:

1下部为一座共同的裙房或底部建筑,上部由两幢及两幢以上高层建筑组成的综合楼,宜以高层建筑为主体进行竖向分组,连接高层建筑的下部裙房或底部建筑以防火分区进行划分,分别归属在上部建筑的分组之中。

2综合楼根据其使用性质、产权归属等因素,可按上、下部分建筑进行水平分组。

3由两幢及两幢以上建筑组成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宜按建筑总平面布置并结合建筑的使用性质等以一幢或多幢建筑进行分组。

4各组间的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不宜交叉,当不可避免出现交叉时,各组管道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3.2分组布置

 

3.2.1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采取下述两种布置方法进行设计:

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供水,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组成共用的环网,其引入管和共用环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本导则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

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供水,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按室内分组各自构成相互独立的环网,各环网应分别设置两条引入管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其引入管和各自环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本导则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

3.2.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组供水的设施不应集中布置,不应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内。

3.2.3室内各组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管网等)均应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除本导则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2.4分组供水的设施布置在室外、建筑物的地下室、避难层、设备层等区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供水设施的有关规定。

 

3.3分组设计

 

3.3.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当布置成共用或相互独立的环状管网时,向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管径不应小于DN150mm。

3.3.2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置,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一侧。

当消防车道进入建筑物内庭时,应沿消防车道布置室外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建筑物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3.3.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幢建筑物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幢单体建筑就近设置。

3.3.4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系统宜在设备层、避难层等方便操作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吸水口和加压接口。

3.3.5分组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在运行条件下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2.4Mpa。

3.3.6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减压阀、分区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当建筑高度大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多台消防泵直接串联或设中间水箱转输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3.3.7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消防给水系统,上下级消防泵联锁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0s,且应先启动下部消防泵;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可先启动上部消防泵。

3.3.8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水泵型号宜一致,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宜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3.3.9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和设置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3。

3.3.10当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采用转输串联分区时,转输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在下一级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3.11当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2格。

3.3.12当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有效段内;校核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2每个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2个减压阀组。

3减压阀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得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4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系统压力大于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5减压阀的前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

1,当一级减压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超过2级,第二级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Mpa。

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水动压的影响。

3.3.1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不应少于2台(一用一备)。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但备用泵可以兼用。

消防转输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设计流量,其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2条。

3.3.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宜采用重力消防给水系统,系统不设置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消防泵,由高位消防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水箱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

2当水箱容积不能满足灭火持续时间内的水量时,应设消防转输泵,并应符合第3.3.13条的要求。

3重力水箱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区域,该区域应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增压措施。

主题词:

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消防导则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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