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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文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文

餐饮业(catering)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欧美《标准行业分类法》的定义,餐饮业是餐饮服务机构。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名称为xx市xx区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是一个餐饮界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风尚,坚持党的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加强餐饮业间的联络,维护餐饮企业的利益,树立餐饮企业的形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区贸易局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如有重大活动在一周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在浙江省xx市xx区xx南路246号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向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指导行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六)沟通政府与会员的联系,协助政府参与行业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促进对内外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提高。

(七)加强与各兄弟城市协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个人会员。

凡在本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菜馆、面馆、小吃店、餐厅、快餐厅、茶楼、咖啡厅等)和与餐饮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网站、简报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理事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议,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省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饮服务、烹饪技艺、餐饮教育与培训、餐饮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紧密团结全省餐饮行业相关企事业和从业人员,传达政府意图,反映行业愿望,规范和指导餐饮业经营行为,构建现代餐饮服务体系,开拓餐饮消费市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树立餐饮品牌,培养行业人才,努力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饮环境和餐饮产品,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弘扬xx餐饮文化,促进xx餐饮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全省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xx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发展我省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创新商业模式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根据规定开展餐饮行业的统计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餐饮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业态拓展、产业升级、产业融合和品牌建设。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餐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学术研究和行业交流、论坛、竞赛、展会,加强餐饮业职业教育,开展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五)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引导行业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建设;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促进全民合理膳食、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研讨会等,引领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协助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推进餐饮产业化、工业化进程,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xx餐饮走出去发展。

(七)加强和保持与全国、全省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与餐饮产业链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打造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餐饮产业融合发展。

(八)组织研究xx饮食产品风味特点,建立专门研究中心、研究机构,努力提高餐饮行业服务技能、营销理念,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创造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餐饮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餐饮消费需求。

(九)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能提升等咨询服务;对促进餐饮行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有关媒介进行推广和宣传。

(十)办好协会会刊、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编辑出版餐饮行业书刊资料,应用现代科技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推动xx餐饮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本行业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3、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全省餐饮行业中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能人才、餐饮类专业院校老师,与餐饮业关联的营养师、餐饮策划,媒体宣传以及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地方行业组织负责人或在当地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效益较好的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联的餐饮教育、营养研究、用品供应单位负责人;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六)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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