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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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
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
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
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
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年度检查结束后,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十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
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
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