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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5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工艺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工艺标准

QB-CNCECJ22405-2006

1适用范围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

2施工准备

2.1技术准备

2.1.1施工技术资料

设计资料(电气施工图、材料表、标准图、设计说明及技术规定等)。

2.1.2现行施工标准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1.3施工方案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施工方案

2.2作业人员

表2.2主要作业人员

序号

工种

持证上岗要求

备注

1

电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

2

电焊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

3

起重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

4

电气调试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计量人员检定证

2.3设备、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2.3.1设备的验收、保管

2.3.1.1设备的验收、保管

⑴会同甲方、监理对设备进行检查。

⑵设立专人负责对设备的登记及保管

⑶按照设备清单,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⑷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⑸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2.3.1.2设备的保管

盘、箱、柜等设备应置于干燥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2.3.2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2.3.2.1材料的验收

⑴设立专人负责材料、合格证的登记及保管

⑵按照材料清单,核对材料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

2.3.2.2材料的保管

接线盒、灯具等材料置于干燥的库房内,按不同规格型号进行标识,妥善保管。

2.4主要施工机具

2.4.1主要机械设备

电锤、电钻、砂轮切割机、电焊机、套丝机、弯管机、磨光机等。

2.4.2主要工具

电工工具、手锤、扳手、压线钳子、钢锯等工具。

2.5测量及计量器具

钢卷尺、盘尺、角尺、钢板尺、水平尺、磁力线坠等,且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2.6作业条件

2.6.1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材料及附件已到货、且规格型号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2.6.2与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⑴预埋件、预留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⑶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清理干净;

3施工工艺

3.1工艺流程

 

3.2工艺操作过程

3.2.1型钢支架制作安装

3.2.1.1支架的加工不得有毛刺、焊肉饱满,不应留有焊药皮。

3.2.1.2支架的刷漆均匀。

3.2.1.3支架安装牢固可靠。

3.2.2管路安装

3.2.2.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3.2.2.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⑵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

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小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⑶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⑷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少于5扣。

⑸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⑹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⑺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3.2.2.3在爆炸性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形式的隔离密封件:

⑴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⑵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⑶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⑷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⑸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3.2.2.4隔离密封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⑵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⑶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⑷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

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

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

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3.2.2.5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⑴电机的进线口。

⑵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⑶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3.2.2.6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痕、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⑵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径的5倍。

3.2.2.7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3.2.3电气线路敷设

3.2.3.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⑵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⑶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正下方的两侧。

3.2.3.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2.3.3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绝缘层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3.2.3.4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3.2.3.5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2.3.6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

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3.2.3.7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取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过渡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2.3.7的规定。

表3.2.3.7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环境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电力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照明

1区

2.5

2.5

2.5

×

×

×

2区

1.5

1.5

1.5

4

×

2.5

10区

2.5

2.5

2.5

×

×

×

11区

1.5

1.5

1.5

2.5

2.5

2.5

注:

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3.2.3.8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度的1.5倍。

当在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而无法躲开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2.3.9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取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3.2.3.10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

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3.2.3.11移动式和便携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采用金属网保护。

3.2.3.12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

⑵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3.2.3.1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

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2.3.14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⑴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放火隔墙。

⑵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公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⑶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3.2.3.15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⑵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⑶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b)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c)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d)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挤紧。

3.2.3.16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3.2.3.17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可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3.2.3.18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2.3.19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的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3.2.3.20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管口应严密封堵。

3.2.3.2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2.3.22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公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公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⑵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2.3.23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3.2.3.24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2.4电气设备的安装

3.2.4.1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⑵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⑶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⑷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⑸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的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⑹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3.2.4.1的规定。

表3.2.4.1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

温度组别

T1

T2

T3

T4

T5

T6

最高温(0C)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

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的分组是相适用的。

⑺塑料制品的透明件或其他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⑻事故排风机的按扭,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⑼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b)螺旋式灯泡应拧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c)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3.2.4.2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b)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⑵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b)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c)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d)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e)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f)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⑶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

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b)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损伤。

c)无电镀或鳞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d)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e)螺纹隔爆结构,其螺栓的最少齿合扣数和最少齿合深度,不得小于表3.2.4.2的规定。

表3.2.4.2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齿合扣数和最少齿合深度

外壳净容积V

(cm)

螺纹最小齿合深度

(mm)

螺纹的最少齿合扣数

ⅡA、ⅡB

ⅡC

V≤100

5.0

6

试验安全扣数的2倍但至少为6扣

100<V≤2000

9.0

V>2000

12.5

注:

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分为A、B、C三级。

⑷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⑸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连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

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3.2.4.3隔爆型插销的增安型和无火花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b)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c)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d)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⑵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b)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c)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3.2.4.4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正压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正确、清晰。

b)设备的外壳和透明部分无裂纹、损伤。

c)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d)保护装置及附件齐全、完好。

e)密封衬垫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⑵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⑶通风过程排除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⑷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

在电气设备通电启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⑸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

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

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切断电源。

b)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⑹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⑺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

3.2.4.5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充油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b)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c)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

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d)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⑵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0。

⑶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最高温升不应超过表3.2.4.5的规定。

表3.2.4.5 充油型电气设备油面最高温升

温度组别

油面最高温升(0C)

T1、T2、T3、T4、T5

60

T6

40

3.2.4.6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b)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c)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及有关电气参数。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的有关规定。

d)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⑵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⑶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规格的电池。

⑷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⑸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2.4.7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⑴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

b)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c)设备的外壳应光滑、无裂纹、无损伤、无凹坑或沟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d)设备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

e)设备的外壳接合面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的防尘密封应严密。

透明件无裂损。

⑵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正确,接触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⑶设备安装时,不得损伤外壳和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⑷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3.2.4.7⑸的规定。

⑸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表3.2.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表面最高温度(0C)

温度组别

无过负荷

有认可的过负荷

T11

215

190

T12

160

145

T13

120

110

注:

表中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3.2.5设备及支架接地(接零)

3.2.5.1保护接地

⑴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⑵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

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⑶在爆炸气体环境2区的照明灯具及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⑷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⑸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按规范的规定作好隔离密封。

⑹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⑺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⑻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⑼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3.2.5.2防静电接地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⑵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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