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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疾病认定基准摘要

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

前言:

壹、職業病之認定,係由醫師參考工作現場之狀況、製程、環境、暴露情形、臨床病史、罹病原因或機轉,並依據相關之職業病認定基準認定。

本職業疾病認定基準,僅供醫師於診斷是否為職業病時之參考,勞工罹患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應經醫師之診斷與職業原因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認定為職業病。

貳、本認定基準摘要僅摘錄本會建立之七十七種職業病認定基準中之主要基準與輔助基準,醫師於職業病診斷時,除可參考本認定基準摘要外,仍應對相關認定基準全文充分瞭解後及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審慎為之。

參、已建立各職業病認定基準摘要如下:

一、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工作之後,才發生或惡化。

(二)皮膚病變的位置與工作環境之暴露有關。

(三)工作上接觸物質是皮膚過敏性物質或刺激性物質,或其他會致職業皮膚病之物質。

(四)若疑為過敏性接觸皮膚炎,則需貼膚試驗以確認可疑的過敏性致因物質。

輔助基準

(一)追蹤觀察休假或調換工作時病況有所改善。

(二)其它常見皮膚病已被合理的排除。

二、職業性聽力損失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噪音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及合理的聽力損失發病之時序性。

(二)聽力損失必須是感覺性神經性病變(SensorineuralHearingLoss)且純音聽力檢查圖(PureToneAudiogram)具有特色性的「C5dip」(凹陷)或其後續變化。

(三)無基線資料者,其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採用六分處,於500Hz,1000Hz,2000Hz及4000Hz,聽力損失達30分貝或以上者。

(四)必須合理排除其他可能引起感覺性神經性聽力損失的常見原因。

例如:

年齡、藥物引起及中耳疾病;於噪音暴露的5-10年內,若沒有聽力損失的發生,則最近發生的聽力損失,應仔細排除非職業性之因素。

輔助基準

(一)「聽力損失」之認定為:

在一系列的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其聽力閾值比個人於職前的基線資料(BaseLineData)下降10分貝或以上者。

(二)調離噪音作業環境後,聽力損失應大致上維持穩定不加重。

(三)兩耳之聽力損失程度具對稱性,即二側聽力損失之差距在10分貝(含)以內。

三、無機鉛及其化合物所致的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暴露史。

(二)至少有與鉛危害相關的一個器官或系統受損之症候,如血液、神經、腎泌尿、生殖、消化、代謝、或循環系統等。

(三)生物監測有鉛負荷增加的證據,如血中鉛確實大於40μg/dl,或鉛動員試驗陽性。

(四)除鉛中毒外,無其它常見可能解釋的病因,或者鉛吸收之增加可使某相關之器官系統症狀惡化。

上述第二條如有症狀認定上之困難,則應提供至少二個器官系統之實驗室檢查證據異常方可認定。

四、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認定基準

(一)基本原則

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包括腦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疾病兩大類)並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所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內所包含的疾病。

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腦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疾病之認定,是古今中外一直存在的問題。

要認定及評估此等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所致的工作災害,必須考慮許多複雜的因素,包括最近的工作環境、工作狀況的變化等。

對於疾病的發病要因,要考慮工作者的原有疾病,判斷工作所引起的危險性,及其對原有疾病所加上的負荷,是否構成腦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疾病發作的主要原因。

本類疾病在本質上與起因於工作場所中之特定危險,如有毒物質等引發的特定職業性疾病有所不同;因其發病常由非職業性的原因也可引起。

而且,又缺乏如在塵肺症診斷時的放射線攝影或在鉛中毒診斷時的血中鉛濃度等在認定上的明確指標;因此腦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疾病在職業病的認定上有其複雜及困難之處。

以下為判斷「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基本原則:

1.起因於外傷的情形:

因於工作上受外傷而發生的疾病,通常由於有傷害或外傷為明顯的發病原因,故職業上的外傷與其所引起疾病的因果關係,比較容易判斷。

2.起因於工作的疾病: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六勞保三字第○○七四三九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一般發生於工作者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是否屬於本條的範疇,較易成為爭論的問題。

該疾病是否因「工作當場」所「促發」,而該項疾病是否「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是爭論的重心。

換言之,有否職業性起因,應判斷之重點為,該工作者於發病前所從事之工作,是否為引起該疾病的相對的有力原因。

若本疾病主要是由於非職業性原因(如前所述)而發生,只是時間上恰巧在工作進行中發病,則不得認定為職業引起。

常見的例子,如該工作者本來有動脈硬化等原有疾病,由於自然的病程而逐漸惡化,突然在從事規則性工作的時候發生腦出血的情形。

如此之病例應該當做只是恰好在工作中突然發生而已。

並無足夠的流行病學資料顯示,劇烈的工作可以使未罹患心臟疾病者的心臟引起心肌梗塞或腦血管引起中風。

所以,為使工作被看做該疾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將工作上各種引起該疾病發生危險要因均加以評估,做為合理地判斷本疾病與工作之間因果關係的程度。

在認定基準將把「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的要因定為要點。

換言之,為使工作被認為是促使該疾病發生的重要原因,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場所的、明確之超出尋常工作範圍的特殊壓力發生之事實為媒介而引發疾病。

職業疾病之特異性,在考慮診斷職業引起之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十分重要。

就有害工作所致的疾病而言:

暴露於有害物質可以帶來危險性,若未暴露本工作,則發生該病的機會很少或幾乎不會。

此為有害工作導致職業疾病的特異性。

而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幾乎在任何一種工作環境都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常常並無上述的工作特異性。

因此在判定「職業引起之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時,必須考慮工作的規則與職業病的特異性。

如沒有「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事實做為要件,則無法判斷此疾病由職業原因引起。

如何判斷「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則於以下詳述之。

(二)起因於外傷的疾病的認定基準

一般是需要有工作上的外傷為原因而發病的事實。

在醫學上之認定,具體的應有:

1.部位上的關係:

該外傷發生後,身體的損傷或其症狀與所引發的疾病之間,在部位上可判斷為有醫學的關連者。

2.受傷的性質:

該疾病的種類在醫學上認為符合外傷的性質,如刺傷、刀傷、割傷、挫傷或撞傷、扭傷、電擊傷等。

而且,外傷應被認為是疾病發生之主要原因。

包括,就顱內出血等(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塊、腦實質內出血、蜘蛛膜下出血),與受傷有關的症狀所見,在臨床上可被確認。

(由於受頭部的外傷而發生的精神、神經症狀的發現應以腦損傷為前提。

另外,在心臟疾病、心包膜、心肌與心瓣膜、大血管傷害等起因於外傷的情形亦可能發生,大部份是以重力對胸部的撞打或開放性的創傷為原因。

而且,就外傷的程度而言,應有相當嚴重程度,才可判斷為心臟疾病的誘因。

在此類心臟疾患的判斷上、心電圖及其他心臟方面檢查等應為必要。

3.時間上的相關:

外傷與疾病發生之間,就時間而論,在醫學上應足以認定其因果關係的存在。

包括,就腦中風等,大部份是外傷後馬上發病的。

有時可以看到遲發性顱內出血,在外傷後遲至三個月後才發病。

在這種遲發性的病例,其與外傷之間的因果關係,需要有特別明確的證明。

如在遲發性出血的情形,在受傷至發病的期間,大部份應有輕度的頭痛、噁心、暈眩等的過渡症狀。

這些症狀,必須在發病前的病歷上有明確記載,方可證明外傷與疾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4.外傷為疾病誘因,而非唯一原因時:

在工作者原有疾病的情形,需要在醫學上認定由於該工作上的外傷,而異常地早期發病或激烈地惡化。

但亦有原有疾病逐漸惡化,非因外傷之因素亦會發病或惡化者。

所以,應依照前述的諸要點,對其鑑別必須特別留意。

(三)「工作當場所促發的疾病」之認定基準

一般由職業上的各種狀況為原因而發病的事例,在醫學上需要有合理的認定,但具體的是:

1.「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的存在:

在該工作者發病前,有與工作有關連之突發的事件,其發生狀況可以按時間、場所作明確描述者;或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有從事特別激烈(質或量的)的工作所致的精神的或肉體的負擔(以下簡稱為特殊壓力)者。

包括:

死亡之前二十四小時仍繼續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十六小時以上被認定之。

另以每週四十八小時或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來計算加班時數,在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間,每月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以上時,隨著加班時數的延長,工作與發病間的關連性也隨之增強;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二至六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亦被認定之。

工作時間是判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但並非僅考量工作時數對健康的效應,當加班時數並未超過上述時數時,或由於工作狀況不固定而造成加班時數有變動時,此時除了以工作時數作為「量」的考量外,也會配合對工作內容造成的心理負荷來進行「質」的考量以作客觀綜合的判定。

因此除工作時間外,發病前曾遭遇到造成精神緊張且與發病具有相當密切關連的工作型態,包括:

不規律的工作、工作時間過長、經常出差、輪班或夜班、溫度、噪音或時差等亦可納入考量,如表三。

所謂「工作時間」指需經過刷卡、登記、報備或主管支持或其他合理證明等,並且認定與工作相關之範圍所耗用的時間。

2.「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在醫學上足夠成為疾病發生之誘因:

與工作有關的該疾病的可能誘因,其工作上的狀況、性質及程度等,在醫學上足夠可當做疾病發生的原因。

包括,在判定腦中風等是否為職業引起時,通常必須在發生前有足夠可以當做該疾病的原因;如在醫學上判定發生過與職業有關連之重度的體力消耗或精神的緊張(含重度的驚愕、恐怖等),而此體力消耗或精神的緊張曾在醫學報告上被認為可以引起腦中風等者。

3.時間上的相關:

自「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至疾病發生的時間間隔,在醫學上必須被認為是妥當的。

另在二十四小時內發病,並能提出客觀證明,此異常狀況明顯超出平日工作負荷,包括:

就腦中風等,通常於發病之前或最少也要在發病的當日,必須能認定出疾病誘因的「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

而在遲發性發病的情況,自「特殊壓力」發生至發病的期間內,大部份應有過渡症狀如輕度的頭痛、噁心、暈眩等。

4.以上的諸要點之中,為了決定「特殊壓力」的強度是否足夠成為疾病發生的原因,應以下列事項做參考:

(1)質的考量:

從質來考量,該工作者在執行與一向從事的工作顯著不同之激烈工作,大部份會發生嚴重的精神或肉體的負擔。

是否有如此情形發生,可作為判定的參考。

包括,通常不從事肉體勞動的工作者,由於突發的狀況,受命令做需要特別激烈肉體勞動的工作的情形等,就是屬於此項。

(2)量的考慮:

從量來考慮,該工作者在執行顯著超出原有程度之激烈工作時,大部份需要高度精神的緊張或體力的負荷,是否有如此情形發生,可作為判定的參考。

包括,由於異常的狀況,比平時的工作,時間上或數量上增加極多(如增加兩倍以上)等情形,就是屬於此項。

(3)在發病之前,是否有與工作有關之突發而異常的意外事件發生,可以引起強烈的驚愕、恐怖等,因而誘發疾病。

是否有如此情形發生,可作為判定的參考。

(4)發病前,由勞累工作所致之身心的興奮、緊張的累積,使得發病之前或發病當天的傷害程度增大,可以列入考慮。

(5)在有原有疾病的情況,如果該「特殊壓力」可顯著引起早期發病或急速惡化,而非為疾病的自然病程或惡化,才可判定為「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在此情形,由於該疾病自然病程或其非職業因素亦常會引起發病或惡化,故應參照前述的要點,於其鑑別之時必須詳加評估。

(6)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

五、結論

有關急性腦血管疾病或及急性心臟疾病是否因職業引起的認定,已委託有關專家反覆慎重的審議檢討。

今將其一般的認定基準訂定如上。

如有爭論時,病理解剖與現場訪視之結果可作為輔助要件。

建立「職業引起之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之認定基準,將有助醫療人員在診斷上及認定上客觀的判斷。

同時,透過認定基準及職業病通報登記系統,醫師及其他醫療人員對職業引起之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之處理,將易於進行,並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論以及時間、金錢的浪費。

五、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或明顯惡化。

(二)醫學診斷上肺助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暴露於特定致敏原或其他可引起職業性氣喘之物質,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特定致敏原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特定的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或最高流量測定器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1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之可能性。

(三)若由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若由皮膚致敏測驗或證實病人對某特定工作環境中致敏原有敏感性則支持職業性氣喘之診斷。

六、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砷化氫之急慢性中毒,下列三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氫暴露史。

(二)出現砷化氫中毒症狀,包括無痛感之血色素尿、腸胃道症狀與異溶血之證據,如:

血清中血紅素大於1.2gm/d1。

(三)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症狀之病因。

七、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具有合格醫師確定診斷為下背痛者。

(二)引起下背痛之原因,不能由常見之非職業性因素所能解釋者(如癌症所導致之下背痛)。

(三)須符合下列所述職業性起因之其中一項者。

輔助基準

(一)經由下列具相關專科之醫師診斷者,包括神經科、骨科、復健科、職業醫學科等。

(二)各種進一步之臨床檢查:

包括核磁共振影像,電腦斷層掃描,脊髓X光攝影,神經電學檢查,精神評估等均已大致排除非職業性原因。

八、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於正中神經所支配的手掌區域出現感覺功能異常或疼痛、麻痺之自覺症狀,理學檢查出現Tinel'ssign或Phalen'sTest陽性,且經神經電學檢查確實證明有腕道症候群存在。

(二)能排除各種常見非職業性致病因素或腕部傷害。

(三)發病時間在開始具危害性作業或工作之後才發生。

(四)工作內容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合理職業性相關暴露證據。

九、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

(a)末端感覺異常或消失、(b)肌肉無力或萎縮、(c)肌腱反射降低或消失等符合末梢神經病變之現象。

對臨床表徵之效度可疑之病例,則需作進一步的神經傳導速度檢查或神經切片檢查。

(三)除了此種有機溶劑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可能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如果能進一步作整個工廠員工的普查,假如在相同作業場所或相同作業內容之其他同事出現相同的症狀時,將有助於此病之判定。

(二)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配合長期追蹤病人和其他員工,假如不再發現此種病例,亦有助於確定此種疾病。

十、有機溶劑引起之急性職業性肝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具有下列肝傷害證據之一者:

1.肝生檢之發現與該暴露之肝毒性物質或職業相符合。

2.(ALT)丙胺酸轉胺基昇高大於正常最高值兩倍。

(三)去除其他常見非職業引起肝傷害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暴露原因後,ALT在一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者。

(二)若作業環境之暴露有肝毒性物質,其時量平均濃度在作業環境評估證實大於可能引起肝傷害之濃度者。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同仁亦有類似之肝傷害。

十一、石綿肺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職業暴露史。

(二)從暴露至發病有適當的潛伏期(5年以上)。

(三)醫學臨床診斷須符合下列証據至少三項〔31,54〕

1.胸腔X光依ILO-1980分類表現為“s”,“t”,“u”不規則陰影,分佈密度為1/1或1/1以。

2.肺功能呈局限性肺機能缺損,用力呼氣肺活量(FVC)為預測值的80%以下。

3.瀰散量(DLco)為預測值的80%以下。

4.兩側後背肺底出現吸氣末期或全吸氣期囉音,而且令病人咳嗽後該囉音仍不會消失。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常見非石綿引起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胸腔電腦斷層檢查。

(二)鎵同位素掃描(galliumscan)

(三)支氣管肺泡沖洗術。

(四)肺活體切片病理檢查。

(五)作業環境空氣中石綿濃度測定記錄。

十二、汞中毒職業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職業暴露史與疾病史,並具時序性。

(二)符合急慢性金屬汞、無機汞或有機汞中毒之臨床表徵,例如:

1.急性汞蒸氣中毒:

以皮膚、口腔、眼睛及吸道接觸性刺激表現為主或蛋白尿、血尿等。

2.急性無機汞中毒:

以腸胃症狀及腎功能異常為主。

3.急性有機汞中毒:

以腸胃症狀及神經系統異常為主。

4.慢性汞中毒:

常見中樞神經系統異常表現,其中以小腦功能異常為主。

無機汞中毒常合併腎功能異常、蛋白尿等。

(三)有環境測定證實汞暴露超過容許濃度或生物偵測(血液、尿液、毛髮或指甲)證實汞濃度異常。

(四)沒有其他常見可以導致上述的臨床表徵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暴露時間越久或濃度越高,其症狀越嚴重,離開暴露時作業環境改善或長期病情有改善現象。

(二)其他較特定之臨床表徵:

例如:

慢性汞中毒,發現視野縮小、不自主運動、牙齦及晶體汞中毒徵象(包括:

牙齦發炎、mercurialgumline,mercurylentis)。

(三)其他生物偵測指標或特殊神經學、腎臟學檢查:

如尿液NAG(N-acetyl-glucosaminidase)在工作環境汞暴露增加時有上昇現象。

十三、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性暴露於可吸入矽塵或煤塵的確史。

(二)胸部X光依國際勞工聯盟1980年分類第一型以上。

(三)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活體或解剖的肺切片病理檢查。

十四、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產品、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可能致病的吸入性顆粒的確史。

(二)臨床症狀、理學檢查,肺功能以及放射線學檢查皆符合間質性肺病變。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患者血清中,證明出相對應的抗體(沈澱素)存在。

(二)可利用肺組織生檢切片以及支氣管肺泡灌洗術來作輔助診斷。

(三)若病患再暴露於疑似過敏原後又發生類似症狀,亦有助於建立診斷。

十五、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有使用某特定刺激性氣體,且有證據證實該患者有暴露於此氣體。

(二)暴露之發生與疾病症狀之發生符合時序性的原則,即暴露發生於疾病症狀之前,且急性症狀之發生在暴露發生之後不超過24小時。

(三)醫學診斷上臨床症狀、物理檢查、肺功能檢查、與放射線影像斷等證實與以下疾病的證據相符:

1.急性呼吸道疾病如:

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

化學性肺炎

急性氣管炎

支氣管痙攣

咽喉水腫

鼻腔黏膜傷害

2.慢性持續性呼吸道疾病如:

反應性呼吸道功能不良症候群

支氣管擴張症

支氣管炎

纖維性細小支氣管閉塞

肺氣腫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肺部之疾病。

輔助基準

(一)若在同場所的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或空氣採樣顯示過高之特定之刺激性氣體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鎘及其相關化合物的暴露史。

(二)各種發現與鎘中毒相符合(請參考“(三)醫學評估及鑑別診斷”)。

(三)血鎘或尿鎘的濃度增加,血鎘濃度高於10μg/1,尿鎘濃度高於10μg/gcreatinine,即表示有意義的暴露。

輔助基準

(一)24小時尿液低分子量蛋白質(β2-microglobulin)的排出增加或spoturine中metallothionein濃度超過1mg/gcreatinine[22],合併其他葡萄糖,鈣,磷的排出增加。

(二)骨頭病變,骨痛及自發性骨折發生,或合併門齒及犬齒有黃色鎘環。

(三)活體腎臟切片,其鎘含量大於200μg/g溼重腎組織。

(四)作業環境空氣鎘濃度大於50μg/m3(TWA)。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樞神經系統毒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錐體外徑之症狀和徵候:

1.步行障礙、特別轉身困難、倒退走路困難。

2.手腳和軀幹僵直

3.姿勢性反射消失或降低

4.手指和腳趾靈巧度降低

5.肌張力不全現象

(三)除了此種錳金屬中毒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生物監測資料

(二)空氣中濃度測量之記錄

(三)對整個工作場所進行作業環境調查,如果高危險區域之人員也出現相同的症狀和徵候則有助於此疾病之判定。

(四)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長期追蹤病人和員工,假如不再發生此病則對確定疾病也有幫助。

十八、苯之職業病認定基準

A:

急性苯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黏膜刺激,中樞麻醉作用及骨髓抑制作用,需具備客觀理學徵候或異常實驗室數據。

(二)具苯暴露史及時序性,此暴露證據可為意外事件導致高濃度苯暴露、環境測定、生物測定或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苯暴露。

(三)排除其他常見非苯暴露的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神經或血液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苯濃度可能引起神經或血液疾病。

B:

慢性苯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經血液及骨髓檢查,診斷為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形成不良症候群或白血病。

(二)具苯暴露史及時序性,此長期苯暴露證據包括工廠職業暴露情形、空氣測定記錄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血液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苯濃度可能引起血液疾病。

十九、巴拉刈製造作業之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擔任該作業之後才發生。

(二)確定的臨床診斷,符合巴拉刈製造中毒皮膚病臨床表徵;在日曬部位的泛發性色素斑、角化及皮膚癌。

(三)排除由大量日曬所致日曬部位之皮疹及其他皮膚病。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同仁具有類似症狀。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三)在作業現場有環境測定資料發現雙(口比)啶或其異構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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