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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课程背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营改增”的攻坚之战已经打响,我国全面告别营业税,实现全行业的增值税于2016年5月1日开始。

  对于占我国国民经济相当比重的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而言,营改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项系统工程。

而建筑业、房地产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可谓是一项全新的课题。

因此,企业做好转型的相关准备,确保税制的平稳实施,并通过过渡期思考政策与实践中的节税空间,减少涉税风险,是企业管理者与财务工作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基础

一、背景

 

(一)现行税制分析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重复征税,抑制市场交易规模,个别经济行为定性模糊(如数据信息服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

  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2009年我国实现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二)“营改增”进程简要回顾

  为了完善财税体制,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方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并在方案中规定了上海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

(财税[2011]110号)。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和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和广东,2012年12月1日天津、浙江和湖北,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电信业:

  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最后一批营业税税目的:

  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

  财税〔2016〕36号:

2016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述4个行业均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15%。

  可以看到,截至现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特别是前三者,占据了国民经济的绝对大头,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原定于2015年全面完成的“营改增”战略部署,也不得不一再推移。

在2016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一锤定音”,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中国增值税进入了新的时代。

  总理李克强有一句话说了十遍还不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分析

 

(一)抵扣链条问题

  实施增值税制,其主要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完整,从而实现全过程的税负控制,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税负管理,税管机关的精准控税。

  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首要的就是要解决抵扣链条问题,即从购入劳务、原材料、总分包等关系方面,都要考虑完整的抵扣链条,否则税负必然只升不降。

  ——这也是去年建筑业相关行业协会经过测算,如抵扣链条不完整,建筑业税负将普遍上升的主要依据。

 

(二)票据取得问题

  抵扣链条除了产业链的完整外,其形式要件就是当前税管机关的主要手段“以票管税”,而建筑业很大程度上是提供建筑、安装的劳务服务,由于历史原因、操作习惯,一些劳务用工、基础性材料(如河砂),总分包情况下,无法取得专用票据,使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无法实现。

 (三)主管税务机关转变问题

  建筑业的历史税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这也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征管的重要税源。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

这涉及到建筑企业与主管征税机关的衔接与沟通,同时需要做好纳税人身份登记,考虑适用税率。

 (四)建筑企业自身应对问题

  观念上:

明确“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减轻企业税负的长远大计。

  准备上:

做好相关准备与应对,分析企业现有业务特点与关键环节,从人员培训,组织建设、税企沟通等方面做好准备。

  实施上:

分析企业自身在抵扣链条、业务特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同时及时与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五)小结

  在建筑业方面,除建筑服务外,工程承包涵盖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设备与材料采买、工程试运行、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多个服务领域,受到营改增试点全覆盖的深刻影响。

兼营、混合销售、跨境服务、异地施工、资质共享、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等特殊销售行为在工程承包领域广泛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大、分歧多。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存在的兼营、混合经营等复杂业务,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以前对增值税业务、操作模式不熟悉,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营改增”政策支撑文件(11道“金牌”与一封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温情脉脉的《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2016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部分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建筑企业如何正确核算及申报增值税

 

(一)税目的判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

  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网、水电气的开户、安装等)

  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与原来营业税中的定义基本一致。

  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再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二)纳税人身份界定与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1.身份界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单位、工商户:

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判断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建筑业(——扣除营业税后,得到净销售额)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原营业税情况下,总包扣除分包营业额)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企业,分别认定(综合性建筑企业)

  2016年4月30日前预登记,试点实施后正式登记。

(不是认证)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3.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

  注意:

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包括税款)

  小结:

  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一)科目设置

  1.一、二级科目明细设置

  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2221应交税费

借方

贷方一级明细科目

二级明细科目

 

01应交增值税

见下表

 

02未交增值税

01一般计税

 

02简易计税

 

03增值税留抵税额

 

 

04待抵扣进项税额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

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备注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已交税金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可不设置

 

(二)科目使用

  1.一、二级明细科目使用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金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或专栏使用

  应交增值税:

借方:

(5个)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专栏或下级科目

  “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

贷方:

(4个)

  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专栏或下级明细科目:

  “销项税额”:

记录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

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同上。

  注意: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

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

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性。

 (三)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

 

 (四)科目使用

  核算分录:

  

(1)实现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成本费用等含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时

  借:

成本费用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递延收益

  (4)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本月上交上期未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收集、认证

  

(一)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开具)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3%)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日常管理

  1.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决定是否进行专用发票认证

  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只限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如不符合此条件,需要定期进行认证工作。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2.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申报、抵扣相关事项

  对于需要认证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无须认证的发票也需要在抵扣期根据业务情况进行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关键点审查

 

(一)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的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注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与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5月增值税申报时间最迟为2016年6月27日。

此后为每月15日前。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为按月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四)申报入库

五、建筑企业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简易计算方法

  某建筑企业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老工程项目,工程未跨区域,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增值税。

2016年5月取得含税金额103万元,当月收到款项。

  假定该企业无其他增值税事项,则6月15日前申报纳税金额=103/(1+3%)×3%=3万元

 

(二)常规计算方法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11%)×2%=2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11%)×2%=4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2997)÷(1+11%)×11%-55-77-170-20-40-11=89万元

六、增值税的资金安排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现金流产生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融资能力与充足现金流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实务中,建筑企业属于重资产行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占用流动资金。

一般建筑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但甲方的款项一般是按进度款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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