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948745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4.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docx

奖罚制度三违奖惩条例

XXXX安

 

二○一四年元月

XXXX二0一四年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以上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条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井下吸烟者,酒后入井者。

第2条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第3条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第4条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第5条爬、蹬、跳各种车辆者(特殊情况经矿调度室同意乘坐机车者除外)。

第6条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

第7条未检查瓦斯就放炮的责任者;自带放炮钥匙和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的放炮钥匙放炮者.

第8条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

第9条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放炮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放炮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的检测者。

第10条井下带电作业者。

第11条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

第12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者。

第13条擅自进入采空区者。

第14条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排放瓦斯等警戒区域内者。

第15条放炮撤人布岗不到位或站岗人员失职;第一次启爆后,未经检查瓦斯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

第16条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者。

第17条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执法人员者。

第18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300元—500元以上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9条放炮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第20条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第21条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探头者;擅自甩掉瓦斯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人为用木楔等塞开关按钮的责任者。

第22条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

第23条发生机车追尾责任者。

第24条采掘工作面不装炮泥或用煤粉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责任者。

第25条不在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启爆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第26条井下使用非正规放炮器钥匙放炮者。

第27条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第28条发生机车刹腰的责任者。

第29条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

第30条现场跟班队长脱岗者。

第31条新工人未经矿组织入井培训就安排入井上岗的责任者。

第32条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多人受伤的责任者。

第33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第34条发生机车碰头的责任者。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类违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综合管理

第35条每天必须由地面值班矿级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班前会,缺一次处罚值班领导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36条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款100元/次,以现场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

第37条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38条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39条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

第40条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制止的除外);如现场制止不听,强行冒险作业的,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41条凡是发生轻伤(5-10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处理。

第42条凡是发生重伤(1-4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加倍处理。

第43条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科长、副总等人分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和处罚,并通报全矿,同时承担事故部分经济损失。

第44条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事故后1小时内不向安监处、矿调度室汇报,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45条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46条各单位收到安监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未按时完成和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200元/次。

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47条各队队长现场跟班未达到矿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给予罚款100元/天。

第48条矿下发、转发的所有文件,各科(室)、队不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未签字的无效)。

第49条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和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科室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各科室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落实相关单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

第50条机运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

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51条各采掘头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200元/次。

第52条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相关部门不参加验收的,对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53条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0元/次;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生技科科长各处罚款200-500元/次。

第54条各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5条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

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6条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无原始记录,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57条各类管件连接必须确保连接牢固、密封严实,防止脱落伤人以及漏风、漏水、漏液等,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

第58条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59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次;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50元/次。

第60条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次。

第61条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擅自入井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井口附近、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和木工房吸烟者,罚款50元/次。

第63条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次;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次;如因不检身或检身不负责造成火工产品或重要生产设备、配件流失,将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64条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次。

第65条矿汽车驾驶员酒驾,人货混装,在矿区内超速行驶,对司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66条地面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次;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各要害地点、易燃易爆管理处,无安全防护器材,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67条发现地面工业广场及矸石山有人检煤、玩耍等活动不制止者,给予相关负责人罚款20元/次。

第68条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但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70条要害工种以及设备运行不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罚款30元/次。

第71条不按矿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责任队长处罚款50元/次;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次,如因弄虚作假等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取消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产生的所有培训费用由培训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72条对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次;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500元/次,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若造成单方或双方伤害,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73条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20元/处。

第74条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75条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

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除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500元/次外,并按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76条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罚款50—100元/处。

第77条凡是“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学习而未到的,在原来处罚的基础上加罚50元/次,情况严重的再加倍处罚并停班学习。

二、采煤部分

第78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79条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长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0条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1条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2条机巷行人小眼必须安装行人楼梯和安全防护绳,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3条采区范围内各类设备启动前,未向沿线发起信号确认安全,就启动擅自启动设备,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设备正常运转前必须试运转(点动)一次,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4条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或一根防滑绳(包括防滑绳失效),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85条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小于了90KN,柱径为80MM的小于了60KN,不及时补液作业的,对跟班队长以及相关责任者各罚款50元/次。

第86条乳化液泵体和液压系统漏液,压力小于12Mpa,对泵站司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次。

第87条乳化液浓度低于2%,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8条放炮后未开乳化液泵就进入工作面,对班长、爆破员、各罚款50元/次;工作面下班未关乳化液泵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第89条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90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91条放炮前不对支柱进行补液增加工作阻力的,对爆破员、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次。

第92条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50元/处。

第93条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生产技术员处罚款50元/次;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94条对掩架工作面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控架、控顶支柱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处罚班组20元/根。

第95条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96条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97条支架压板、钢丝绳绳卡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处罚款5元/处;钢丝绳搭接长度不够,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98条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必须封闭严实,杜绝向采空区漏风)或未作临时支护,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尾架回撤后,未在尾架或尾巷适当位置设置风帘,造成向采空区漏风,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99条尾架回撤时,一次性松绳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能超过10架),对责任者处罚款10元/架。

第100条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01条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长处罚款300-500元。

第102条采面下安全出口上口与掩护支架架头未采取挂网封顶或背扛;行人小眼无保险绳或扶手,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03条采煤工作面下煤小眼不按规定搭设挡栏或不设挡栏,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100元/次。

第104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梯形金属支架和掩护支架)回撤或摆架人员的班组长、小眼掘进施工的负责人、施工队带班队长等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否则处罚款50元/次。

第105条对采煤工作面尾架回撤和摆架巷后方金属支架回撤时,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若瓦斯检查员未检查瓦斯或未经瓦斯检查而擅自进行回撤支架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监管,随时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严禁进行支架回撤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经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若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200元/次,带班队长100元/次,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管督促把关不严,未请示汇报和未采取措施处理,处罚100元/次。

第106条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责任队罚款100—500元/次。

三、掘进及维修

第107条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对施工到位或需继续防突的超前小眼,停掘(小眼深度≥1.5m)时必须将压风胶管引入小眼碛头用绳子套牢,并保持适量压风稀释小眼内有害气体,再用排柴、矿笆将小眼下口背杠好,防止人员误进入。

否则处罚施工队50元/次。

瓦斯检查员未监督、汇报和处理,按同等处罚执行。

第109条采煤工作面待贯穿或施工小眼期间,必须保持或恢复小眼正常通风。

若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500元/次,处罚施工队带班队长300元/次,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

第110条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掘进施工和防突施工、防突预测(校检)以及日常小眼通风瓦斯管理,由通维队负责并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否则处罚通维队队长100元/次,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放炮,必须确保回风风流中人员全部撤离至规定地点、布岗、警戒并关闭回风流中所有电源,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2条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防突施工或小眼放炮作业,严禁与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采取定时、错时或交接班间隙时间内进行,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3条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14条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15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中、腰线延伸(煤巷腰线15米,岩巷腰线10米、中线20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对生产科每次处罚100元;因测量失误造成贯通精度达不到要求,误差0.2米—0.5米处罚生产科500元;0.5以上的处罚生产科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

第116条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煤巷腰线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在0.15米以上的、巷道高、宽度小于0.1米;岩巷巷道高、宽超过作业规程要求0.2米以上、欠挖0.1米),处罚班组100元、队长50元;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处罚队长每次100元。

第117条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18条耙渣机除矸时,人员严禁在耙斗运动区域行走或进行其他活动,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119条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20条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当班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121条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次,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相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122条回撤临时支架,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数量拉支架,对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100元/次;回撤间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回撤该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123条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当班班长或作业人员处罚款50元/次。

第124条锚喷及锚杆支护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布置锚杆,对班长(负责人)、操作者各罚款20元/孔。

第125条锚杆安装不合格或安装长度不够,角度架设不够,锚固力达不到要求,对班长(负责人)和操作者各罚款20元/根。

第126条对于锚喷巷道,如果喷浆比例不够(以现场检查为准),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如果不执行光爆,不按设计画线打眼,对操作者罚款50元。

第127条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罚款50元/次。

第128条发碹出现灰包蛋、干缝、重缝、灰浆不饱满、灰浆比例不够,将料石打短,对班长、操作者、质量验收员各罚款50元/次。

第129条发碹不按规定充填,码门坎或用料石充填,对值班队长、班长、质量员各罚款30元/次,对操作者罚50元/次。

第130条碹胎立好后,值班队长、班长、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罚款50元/次。

碹胎、胎梁、胎脚规格不符合规定,给予值班队长、班长罚款50元/次。

第131条砌飞碹无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对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132条砌飞碹未对碹胎垫底梁、打中心顶子,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罚款50元/次。

第133条维修发碹巷道,先发碹后透墙,一次透墙长度不能超过措施规定,否则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次。

第134条锚喷(喷浆)支护的井巷,喷浆厚度不够,或初喷距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次;超圆班时,对队长罚款100元。

第135条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136条上山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斜巷必须保持≤20m安设一组金属安全网,距碛头5m安设尼龙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否则对作业人员处罚款200元/次。

第137条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当班班长处罚款100元/次。

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138条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长、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39条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次。

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140条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

否则,对分管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41条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安监科安排相关单位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

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安监科处罚款50元/次;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42条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43条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144条施工区域内因敲邦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员工受伤骨折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次;当班班长、安全员各处罚200元,超过矿规定的轻伤指标的加倍处罚。

因其它区域未敲邦问顶而造成的顶板事故对安监科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第145条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下煤小眼空顶作业处罚100元,下煤小眼未作业未进行背护处罚100元。

第146条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由责任单位返工,矿不承担任何费用,并处罚款200-500元/项。

四、一通三防

(一)通风、配风

第147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运行切换试验,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48条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紧急情况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情况严重的将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理。

第149条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未按规定定时测风;测风后无原始记录;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处。

侧风过程、记录如弄虚作假,对相关人员各处罚款200元/次。

(二)局部通风

第150条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通风科在接到安装通知两日内,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运送局部通风机入井安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汇报。

未按要求安排安装局部通风机,处罚通维队队长100元/次;未按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处罚安装人员50元/次,未汇报安装结果处罚安装人员50元/次,未按期完成处罚队长50—100元/次。

2、机电队接到安装通知后,按“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标准安装,搭火通知单要求拟定搭火操作程序,所需电器设备,停电影响区域,规定完成时间。

未拟定搭火要求及搭火操作程序,处罚机运科长50元/次;未按搭伙通知单操作,影响掘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