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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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积石山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护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县政府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对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2)重大破坏林地事故:

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物事故:

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

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众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突发林业生态破坏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事故等级

根据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的要求,将突发林业生态事故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重大(II)和特大(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6.1I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森林地用途200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和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州政府和县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II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500—2000亩,或其他林地1000—5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1.6.3III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3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300亩以上、5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1.6.4IV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1万株以上、3万株以下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100亩以上、3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成立积石山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马义明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王进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文英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

居志虎县农业局局长

马玉杰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妥伟明县财政局局长

马成祥县水电局局长

马邦海县工商局局长

张亨熙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心旺县林业局副局长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认真落实、州林业局、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建立完善突发要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州林业局、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安排部署突发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2.2办事机构

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

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海世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林业局各有关站(所)和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

接收州林业局、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命令,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拟定应急预案、纪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组织开发研制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完成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现场处置组

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组由应急指挥部从县林业局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2.2信息联络组

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县林业局及下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2.3后勤保障组

县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县林业局及下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供应现场处置所需要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现现场处置后勤保障。

2.3参与部门

为确保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宣传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有义务参与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切实作好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林区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导等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为防止和减少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准确掌握全县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强化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加强天然林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各乡(镇)领导保护发展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

建立省、州、县、乡(镇)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3.2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建立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的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

当接到各乡(镇)场、站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媒体报告和有关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时,应急办公室可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3.3预警发布

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一般(IV级)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较重(III级)预警及时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控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州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一般(IV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州应急指控部向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州林业局报告情况。

重大品(II级)和特大(I级)预警上报省林业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现场处置

4.2.1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控部在3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控、协调工作。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州林业局启动州级预案。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如果说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州应急指控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各乡(镇)林业站、场、应急组织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先行通知发生地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单位,现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理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

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现场处置组查检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对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受伤伤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系

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必须保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系畅通,及时将处置信息传送到应急指挥部。

4.4信息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5个小时内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新闻发布会

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告、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事故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等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和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快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在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如有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的监测、监控。

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

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所需经费、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向财政、民政部门报告事故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争取州财政、民政的扶持。

6.2装备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应建立和完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森林资源监测,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单位都有参与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森林资源监测机构要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本预案所旨突发林业生态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

针对突发林业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报省林业厅备案。

根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7.4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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