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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发包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设计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1.4分包人:

指从设计人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项目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分项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勘察设计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勘察报告:

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设计文件:

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合同价格:

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暂列金额:

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不可抗力:

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发包人风险:

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2.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

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注。

3.2.3勘察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持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3.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定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后续服务

3.4.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履约担保

3.5.1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转包和分包

3.6.1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想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

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

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违约与赔偿

5.1发包人的违约

5.1.1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

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延误

6.3.1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推迟与终止

6.4.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

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费用与支付

7.1勘察设计费用

7.1.1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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