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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作者:

王朝勇 出处:

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 日期:

2013年11月3日

第一章总复习方法

一、学会探究“考眼”

“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

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

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

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新增加的考点是重点。

如1999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11分。

《宪法修正案>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道多选题进行考查。

又如:

2006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

2007年卷四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道题。

2008年从另一个角度又进行了考查。

2009年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做了进一步的考查。

2010还要特别关注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人的讲话。

以及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部分的知识点。

2010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

2011年卷四第一题材料选用了当年元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的讲话,考查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及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 要求。

2013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习总书记2月23日的讲话。

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2至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刚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27题、75题)。

《侵权责任法》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性。

例如:

从法与道德的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结合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民诉证据的规定,评析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

如:

抵押、质押、留置部分。

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

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

此处往往是“考眼”。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

如《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

《刑法修正案九》及财产性犯罪以及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洗钱罪等将会成为2014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

二、处理好大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

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

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

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

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

如2002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5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28、74、76、77、78题。

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

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

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

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

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

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

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

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

如:

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

2010年卷四第一题是对2007年卷四第一题的进一步考查。

2010年卷四第四题民法大题是2004年卷四第二题民法题与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目的结合。

历年考题就是最好的模拟题。

掌握了历史和现实,才能驾驭未来,懂得昨天,才会明白今天。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的考试,虽然其每年题型都有变化,年年不同,但重点内容一般不会变化太大,研究历年真题的题目、题型,就可以对哪些内容可出哪些题和具体怎样出题,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然后把你了解的这些内容再反馈到阅读教材和法条的过程中,这时你就会有教材和法条中哪儿会出题会怎样出题的感应,这样学习下去就会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5、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在前四个阶段的基础上,你就会作出以下的区分

(1)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可作一般性分析,少用时间和精力;

(2)对于不太明白或尚未注意到的知识,要多下些功夫;

(3)对于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则要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其实这些你对法条和教材作必要取舍的过程,就是一个把书变薄的过程。

下一步再把你认为的重点一遍遍的重复记忆,记住了的过一下目即可,保持记忆。

未记住的作重点记忆,这样下来,你会发现未记住的东西渐渐少了,这样你是否就把书读薄了,重复是记忆之母,只有重复才能巩固所学的每一科知识。

如果说掌握各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记忆的基础,那么不断的重复则是强化记忆,真正掌握各学科要领的关键。

三、复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全面掌握要复习的内容。

对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都要复习到,只是要有轻有重,重点分明,也就是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

量大面广,突出重点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2.复习要注意细节,比如刑法中从轻、从重、减轻的区别,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以上”“以下”“以内”等说法是否包括本数。

这样细微的知识点,常常就是考眼。

说注意细节,但又不能拘泥于细节,复习中千万别钻牛角尖!

3.注意学习方法问题,追求学习的效率,而非复习时间的长短。

可采用的学习方法如

(A)列表法(上篇对刑法的分析中已介绍)。

(B)归纳法,如在复习知识产权中权利保护期限的时候,很多考生都感觉记住了,但是一做题,却又拿不定主意,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把著作权中的几个极易混淆的期限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归纳比较如下:

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的3项:

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

①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摄影制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的)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保护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后,可申请续展25年,并仅限续展一次,即其保护的最长期不超过50年。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C)比较法,如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民事诉讼第一审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等这些可供比较的地方往往是考眼,在这些地方出题,可以考查考生的思路是否清晰,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采用这些方法学习,可以激发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4、适当地进行一些自我测试

自我测试可以帮助发现复习中的薄弱环节,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但在自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测试前一定要系统的复习,否则凭感觉、靠猜测做题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减少你必胜的信心。

②要么不测,要测就要按正规的考试要求答题,要从严从难高标准的要求自己。

③不要过份依赖答案,也不要太计较测试结果,测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找出自己的盲点或盲区。

④练后认真总结,从测试中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吸取经验教训,争取在以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并继续保留自己的优点。

也即“精华要保,盲区要补”。

⑤根据做题中出现的情形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补上自测出现的缺口和漏洞。

5、合理安排时间

在有限的时间内,怎样合理安排才能最充分利用它,怎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学习效率对应试者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你参加辅导班的话,我们认为最好把时间分为这样几个段:

参加辅导班前的预习,上辅导班期间跟踪授课老师的学习,辅导班以后以授课老师的讲课内容为纲复习,考前30天到考前3天的快速复习,考前3天把你掌握的知识系统,快速从脑中演习。

这几个步骤中需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上辅导班前一定要认真预习,划出你不太懂的地方,认真复习一遍会有利于配合老师讲课,跟上老师的思路。

考前几天,千万不要太放松,别以为从前复习得不错了,快考试了,放松几天吧!

因为,一是考前几天,因为迫于考试的压力而精力高度集中,这样你看什么都会过目不忘,而且还记得特清楚!

二来就是如果考前几天不怎么复习的话,上了考场以后,往往因为紧张大脑容易出现空白,很多东西都想不起来!

所以,考前几天,一定要咬紧牙关再坚持下去。

考前的那个晚上你除了检查一下考试必带的文具、证件外,剩下的就是要放松一下心情,早点休息,对明天的考试充满信心。

6、善于抓住重点。

本篇一开头我们就谈了几个有关重点的问题,下面再概括的说一下。

适用频率高的相关规定是重点,如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频率最高,从1999年以来的考题关于买卖合同的分值说明了这一点。

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又对买卖合同进行了重点考查。

基本的法律法规胜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胜于刑事决议决定,商事法中、公司法又胜于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重点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厚厚的一本法规,其实常考,可考之处并不是很多,考生要善于先把这些重要的掌握住,再扩及其他。

与当前形势,尤其是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的规定是重点。

(前面提到法院执行年时已涉及到)。

前面提到的这些,为考生判断重点内容提供了思路,考生在读到类似内容时要联想、归纳、整理相关内容。

虽多次强调复习重点,但并不意味着重点之外的知识就可不关注了,恰恰相反,从命题难度上,对那些非重点考查的要求往往较低,因此弃之不顾是十分不划算的。

所以说遵从全面撤网,重点捕鱼的方法应是明智之举。

7、理解为主、记忆辅之。

考试的过程无非是再现你掌握的知识的过程。

那么又怎样才能最好地掌握需要记住的知识呢?

我们认为理解着记忆,理解为主、记忆为辅这种方式要比死记硬背好的多。

因为前者记在脑中的知识是活的,当你遇到用它的场合时,就可以随手拈来,而后者记在脑中的知识则是死的。

因为即使你记下了,但不知其所以然,当然也无从说起如何运用了。

这样就导致法条与具体应用的脱节,果真如此,就算你能把整本法规倒背如流,恐怕也难取得满意的考试结果。

以理解为灵魂,不排除适当的记忆,记忆的过程有时也是理解的过程,首先要记住,很多题目是从法条转化过来的,这种题不准失分!

涉及程序性的规定,不准失分!

8、最好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公布的有关案列,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都比较典型的,具有可考性,如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的第九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一期中的“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翻版,你如果翻阅过这些内容,这样一个在别人看来比较棘手的11分的行政法题对你来说还不是轻而易举拿到手吗!

例如:

2005年卷四第一题,是江苏盐城行政法的真实个案原型(等于公布答案)。

2006年卷四第5题论述题出自行政法命题专家马怀德2004年4月24日《新京报》的一篇文章。

2007、2008、2009年卷四第二题刑法题目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真实判例。

9、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可避免学习的盲目性,有了计划的学习有以下好处:

一是每天力求完成计划而督促自己学习,给无压力无紧迫感的考生来点压力;二来按计划学习,虽然复习的前期累点,但考试的前期就可轻松一点,不致于发生因盲目学习而带来的考试前期才发现这儿也未看,那儿也不懂的尴尬局面。

计划一旦制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自己各个阶段的学习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你要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希望你能在正确学习方法的指引下,复习各科知识,并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

为了大家在考场上对所掌握的知识作最好的发挥,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介绍一下应试技巧问题。

第二章应试技巧

一、应考应注意的问题

有良好的知识做后盾,也并不意味着对应考本身可以忽视不管。

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调整好考前的身体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竞技水平的发挥,这是大家公认的。

有的考生含辛茹苦复习几个月,在最后关头却由于对复习结果不甚满意或惧于考试竞争激烈而放弃参加考试;也有的考生因对某一部分或几部分感觉不理想而中途退场。

还有些考生因前一场或几场考的不好而在以后的考试中破罐子破摔敷衍了事,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正确的态度是“既来之则安之”。

既然我已登上了司法考试这条贼船,哪怕再累再难,也要把这段航程走完。

通过考试来培养自己不气馁、不浮躁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沉着应战,尽量使问题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能力。

对于一些复习得全面和扎实的考生,也应当注意得意而不忘形,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从而使自己的真实水平得以正常的发挥,取得最令自己满意结果!

这部分考生要牢记:

笑到最后的人,才笑得最好!

人常说: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良好的身体状态也是进行司法考试这场革命的本钱,考生朋友们考前一般复习的很辛苦,加班加点,挑灯夜战,眼睛布满血丝是很经常的事,即使是台机器,也还要加些油等,更何况我们是人呢!

考生考前不妨多吃点补脑的食物,早晚抽点时间出去做做运动。

学习累了,休息一会,听听轻音乐,放松一下身心,这对于轻松上考场,充分发挥自己的竞技水平是很必要的。

鉴于以往的考试前三卷都是标准化试题,都要填机读卡,考生如果对填卡不够熟练,不妨在考前练一下,看看铅笔怎么削比较好用,怎样涂,才能涂的又快又好,注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因为机读卡上的成绩,才是你最终的成绩,不管你在卷面上做得多正确!

很多考生也许认为我说这些是罗嗦!

但一想到总分600分中,有450分是要填卡的,还是忍不住说了这些,但目的是想让大家慎重!

让大家通过!

让大家得高分!

2、掌握合理的速度,充分地利用考试时间

任何考试,科学地分布和掌握考试时间都是很重要的,这里要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

千万不要在前面几道题花太多的时间。

每张标准化试卷共计100道题,每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即180分钟,这意味着平均每道题包括阅读题目,审读选项和思考,在答题卡上填涂等工序必须在少于2分钟的时间内完成。

不仅如此,标准卷的前50道题(依2013年司法考试题为准)都是单选题,题型难度较低,越到后面越难,需用的时间也越长,所以,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精益求精”,耽误了后面做题的时间,这样是得不偿失的。

做完了一道题,就马上看下一道,不要留恋和欣赏已有的“战果”。

据以往的考生普遍反映,只要有着良好的基础,按部就班地做题,在前三卷一般不会出现时间上的问题,所以应试者应当保证做题的质量,而不能只顾速度,而对于主观卷即案例卷的答题时,应试者就要注意时间问题了。

应试者应当先纵览全卷,对各题所需的时间进行估计和分配,以免失之仓促。

一般的规律是前面几道题占分不多,大头往往在最后两三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从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即使是标准答案中的答题要点,文字量也有1500字左右。

三个半小时要看8道大题,又要思考,还要书写,所以时间一定要分布好,特别是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花太多的时间,否则,后面的题目,本来你完全知道怎么回答,但苦于时间来不及而未做或未做完,岂不“冤枉”!

注意:

考生在考场上很容易发生“计时失误”的现象。

即考生在思考问题时感觉没用过多的时间,但实际上用时已过多,鉴于此,希望每位考生都备有一块手表。

笔者不提倡每做完一个题就看一下表,但希望你做完试卷上某一部分题后看一下,并估量一下,依这种速度做下去是快还是慢,进而调整一下做题的速度。

总之,考试过程中对时间与做题速度的把握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能在考试时合理分配和运用时间,方能不因技术上的失误而影响水平的发挥。

1、审清题目,注意题目的要求。

有些考生拿到试卷,便匆忙作答,结果答非所问。

这种情况在考试中是屡见不鲜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是由于紧张和粗心造成的。

还有的就是考生在考前上的辅导班上听老师讲过类似的或在模拟题中做过差不多的,在考场上一遇见相似的题目,不是努力去分析出自己的答案,而是拼命的回忆曾听过或见过的答案,但不知此一题不同于彼一题,这样的失分,岂不太冤哉!

这样的失误是应当避免的。

而且,审清题目,有利于揣摩出题者的意图。

因为不管是客观题中的小案例还是主观题中的大案例,命题者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用法条设计案情和题目。

据此:

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使自己的思路更加清晰,而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欲适用的法条,使自己对问题的回答更具有针对性。

特别是对一些自己不甚熟悉的题目而言,这样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清题目的过程中,还需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

题目中所给的所有信息都是十分有用的,出题的老师们说在试卷上的话都是金口玉言,也都是一字千金的。

这些信息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么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解答的信息,考生们都要将它们一个个的过滤,把干扰答题信息的面纱揭去,然后工工整整地写下你的答案。

2、在考试未全部结束前,下了考场后千万别急着对答案。

在两场考试之间,时间本来就不算长,你如果对答案,耽搁宝贵的休息时间暂且不说,如果做对了,心情还稍好些,但万一做错了,可就不只是做错这一道题的事,往往会使心情不好,影响以后各场考试的情绪,而情绪的好坏在考试中又起着不小的作用。

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岂只一个题错就可了得!

正确的做法是让所有该来的就来,该走的就走吧!

考过去了,就把它看成过眼烟云,别再管它,吃好了休息好了,准备好了,再去战胜下一个目标!

二、做标准化试卷的技巧

即使你的基本知识掌握的很扎实,每卷也不可能得满分,因为命题的老师不会让考生都通过,他们一般会用拔高题来控制通过率。

所谓的“拔高题”就是题目较难,能把掌握基础知识一般与掌握基础知识较好并会活学活用的考生区分出来的一种题,遇到这种题,如果不能把握正确答案,不妨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1、单项选择题由于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在不能作出十分把握的判断时投机的可能性最大,无论如何你都要填涂一个空格,说不定你正好猜对了,所以不要放弃任何一道题,不要让它空着,如不能从正面选出选项。

可以从反面运用排除法将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多排除一个,你在剩下的项中猜中的正确率就会大一些。

2、多项选择题由于存在选二项,选三项,选四项共三种可能,而且每项的迷惑性都很大,所以难度加大,投机性相对减少。

因为少答一项或多答一项均不得分,所以要特别慎重地作出选择,要克服这样的心理:

即然是多选题就尽量多的选,能选三项就不选两项,能选四项就不选三项。

其实,多项选择题中只有二个正确答案的并不在少数。

2006年选四项的特多,占了一半。

3、注重第一感觉。

如果你对某个题目存在两种感觉的话,你最好选择第一感觉,因为很多考生在时间快到的情况下,将答案统统依第二感觉改了过来,下了考场一核对,第一感觉是对的!

都叫苦连天、痛苦不迭。

我们主张选择第一感觉,一来避免重蹈覆辙,二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时间,避免犹豫的痛苦,因为你依第一感觉选了答案,但未真正决定下来时,即使你往下做其他题目,大脑还仍徘徊于第一感觉与第二感觉之间。

三、做客观题常用的解题方法

纵观近年的选择题的发展趋势有两个特点。

①法条向纵深方向发展;②增加理论难度,若能熟练地掌握与运用一些解题方法与技巧,就会使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使不会的题变成你的得分点,使答题的准确度得到更大的保证。

最终化腐朽为神奇。

1、排除法

排除法就是将不符合题意的选项逐一排除掉,剩下正确选项的方法。

这也是解决各种选择题时最常用的方法,在司法考试中也不例外。

例如:

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你如果对这部分法条不是很熟悉或记的不够准确、就可以动脑筋分析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或任务是什么?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基于此,既然第一审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还更待何时呢?

当然,考生如果准确记住了《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是最好的了,答案确定还节省了思考的时间。

2、比较法

比较法其实是由排除法演变而来的,其不同于排除法的地方在于它注意抓住选项与选项之间的矛盾,利用矛盾将选项排除。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62题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间及时到案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本题的C项易选,D项考的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义务人应遵守的义务内容的比较,D项实属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剩下的AB项是不共戴天之项,究竟选A还是选B项呢,这就又要比较了,大家别忘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都要有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间,当然由执行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显然答案AC就出来了。

3、分析推理法

在试卷中的选项拿不准或感到记忆模糊的情况下,使用分析推理的方法便成为常用的一种方法。

分析推理的依据主要有:

制定法律的目的,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和精神,公认的法学常识、原理、理论等。

例如: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82题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

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相信你浏览一遍教材或听完老师的讲课以后,对法的实现问题你最起码得有其是从抽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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