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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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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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新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第四项目部
编制时间2008年11月1日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工程创优目标的实现和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1、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竣工文件资料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收交接。
3、基础设施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要求,一次开通成功;
4、杜绝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依据铁道部、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标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和质量否决制度。
第四条项目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配齐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在项目部质量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运作。
第五条项目部对创优工程实行目标管理。
各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总工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创优实施措施。
把创优目标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针对质量关键开展课题攻关,认真组织阶段性检查和随机抽查,做到创优规划措施落实,考核和奖罚落实,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各部门要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尊重监理,及时提报各种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现场质量管理
第七条要以贯彻ISO9000族标准为中心,对全体参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教育,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
第八条严格执行: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及《新时速200公里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等有关规定,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第九条严格把好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关。
凡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质量合格且各种证件齐全。
凡质量不合格、证件不齐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采购,不准进场,不准使用,违者按违纪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严把试验关,对需经试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证及试验报告要做到实物与证件相符,不得混用;对自行加工的半成品过程性材料,必须按规定检查或试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内容的“三检制”。
坚持按“验标”如实填写验标评定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做到本项工序质量不达标不转入下道工序。
严格遵守隐蔽工程需内部检查合格后的报检制和监理检查合格签认后方可隐蔽施工的纪律,对监理和设计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不得拖延。
对验标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路基填土的填料应按铁路路基设计及验收标准的要求试验选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方可使用。
不合格的填料不得用于路基工程。
第十三条路基填土必须严格执行每一层填土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制度。
碾压设备必须使用大吨位振动压路机;桥台后、路基帮宽处,可使用小型压路机或夯实设备,决不能用人工夯实。
路基基床不同种类填料应采用双指标控制。
按规范要求的频次、部位严格测试,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对记录不实者将以弄虚作假论处。
填料含水量超出规范要求时要加强晾晒,低于规范要求时要洒水,含水量符合规范要求时方可继续填筑路基。
第十四条过渡段长度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其填料及压实和基坑回填要满足设计要求,过渡段地基处理必须与桥台、横向结构物、相邻路基的地基处理同时进行;过渡段填土必须与相邻路基同一水平分层施工;其质量检测也同时用核子密度湿度仪进行孔隙率试验和K30承载板试验,同时达到标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工地计量管理制度,配齐符合精度要求的各种计量器具和经培训合格的计量工作人员,按建设指挥部要求使用先进设备严格计量,挂牌施工。
凡不按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的,一律视为违规施工,项目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混凝土、砂浆的拌合必须使用机械拌合,严禁人工拌合。
混凝土灌注时,运送坡道必须同模板支撑分离,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时,严禁直接倾倒入模。
混凝土自由落体高差不得超过2米。
砌石圬工必须采用挤浆法施工,严禁灌浆法施工。
第十七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
对于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劳动技能、作业标准化的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分项工程施工
作业队(人员)必须明确本项工程的作业计划、作业程序、作业标准,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作业(工艺)标准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标准化作业施工。
负责本项施工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上岗证书。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部质检员检查所采用的材料,并应有合格标识。
每一个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后,经质检员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分项工程(工序)施工。
分项工程施工时,试验人员应按规定制作试验试件和试件养护。
分项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都要在工程日志中及时、真实地记录。
工程日志填写的内容有:
1.开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工程进度安排及上级有关指示;
2.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工作实施及机具配备和使用情况;
3.每日完成主要工程数量及其质量情况;
4.每日使用主要材料、规格、数量、砼试件制作送检及工地试验结果;
5.气候情况;
6.施工中发现问题,如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停电、停水、洪涝等情况,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等。
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应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经专职质检员核定后,填报相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十九条特殊过程施工
施工技术科负责特殊过程施工的控制。
施工前负责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并做出记录。
重点检查的内容:
(1)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是否合格;
(2)施工设备是否齐备、良好;(3)原材料与验证是否合格;(4)测量放线复核是否正确;(5)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交底是否落实;(6)施工环境(如降水、保温等)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技术、质检人员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连续监控,并及时填写施工日志、过程参数记录和验标。
第二十条关键工序(控制点)的施工控制
所有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填写“验标”的施工工序均为关键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的施工控制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组、质检员进行。
每一道关键工序施工后,在验标中签署意见,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的检查签证
凡属隐蔽工程的分项(工序)施工必须经第三方(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认《工程检查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申请第三方(监理)检验签证时,项目部技术科、质检员必须自检合格,并备齐有关材质合格证、试验资料、自验评定表,填妥《工程检验证》,于要求检验签证前48小时向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和第三方(监理)电话或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要大力开展质量问题或事故预想活动,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提前预想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以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关键工序、特殊工艺操作施工时,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跟班监控作业制度,指挥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无跟班监控作业的现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努力提高混凝土和砌石的外观质量,广泛应用组合钢模板和专用脱模剂,各种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废机油作隔离剂,努力减少小型钢模板的应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强化文明施工意识。
机具材料要分区挂牌集中存放,专人负责。
施工场地布置要整齐有序。
工地的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职工驻地管理严格按集团公司《样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将提高作业质量,克服质量通病作为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以求提高整体质量水平,为工程创优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各种原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工作,按贯标和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竣工文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及优质工程的申报提供详实的质量证明。
第二十八条协调好路内外有关单位的关系,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回访工作,为交付优质工程奠定基础。
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奖罚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中随便降低技术标准,简化作业程序,未按技术交底施工,违章蛮干的,罚责任人100元,罚分管领导500元。
第三十条因管理不善,形成轻微不合格品,罚责任人200元,罚分管领导1000元;形成一般不合格品罚责任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0元。
第三十一条路基填筑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填筑未按规定验收标准压实,违章蛮干,罚责任人1000-5000元,罚分管领导2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混凝土制品,浆砌圬工未按标准进行养护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分管领导500元。
第三十三条混凝土、砂浆施工未按标准进行计量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分管领导500元。
第三十四条对创优工程做出贡献的科室、班组和个人根据创优工程的规模大小,依据公司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不合格通知单,项目部根据经济损失情况罚责任人500-2000元,罚分管领导2000-5000元,并在项目部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1.每出现一项一般不合格项罚责任人50—100元;
2.每出现一项严重不合格项罚责任人200-500元;
3.在质量体系第三方审核中,对没有出现不合格项的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质量事故的处罚
1.参照集团公司程秘发[2003]31号文件(项目法管理有关施工质量的规定):
凡出现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每一件次,根据影响程度,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分管领导5000元-10000元。
2.出现二级一般以上的质量事故,由事故处理权限部门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发生各级工程质量事故,除承担返工或加固处理工作及费用外,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上报、分析和罚款,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施工质量检查,每季进行一次施工质量评比,对施工质量管理较好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不合格,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问题通知单或不合格工程通知单时,项目部将参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发生质量不合格的部门或作业队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执行质量问题罚款时,以罚款通知单形式通知被罚款部门或作业队等单位,并在项目部内通报,载明罚款依据(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和罚款数额,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将复印件送给被罚款人,并限期上缴到项目部财务部;次款项作为质量奖励基金。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新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第四项目部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