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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汉代的律篇到底有多少,九章律在汉代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和地位,如何看待《晋书·刑法志》记载的“傍章”、《朝律》和《越宫律》,以及传世文献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名?

这些问题是汉代法制史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基本命题,是关系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构造的重大问题。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材料的匮乏,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后,由于《二年律令》所出二十七种律除七种是九章律篇外,其余二十种均在九章之外,如何解释这二十七种律与九章律的关系,如何理解汉律的构造,这些问题展现在研究者面前。

《二年律令》既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同时它丰富的内容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

        一 学术史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汉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拟定汉律,奠定了汉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最早系统记述汉代法制史的《汉书·刑法志》载其事曰: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兆民大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萧何“作律九章”的说法也见诸其他文献。

(注:

《汉书·叙传下》:

“汉章九法,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

”《后汉书·崔駰列传附孙寔》引崔寔《政论》:

“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

”《北堂书钞》卷45引《风俗通》:

“《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此关百王不易之道。

”此外,萧何作律九章说还可见《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隋书·经籍志·刑法篇》等。

) 自魏明帝制魏律十八篇起,历代王朝的法典一经确立,律篇就是固定的。

汉律是否也是如此呢?

汉律九章的篇章数是否一直保持到魏律出台呢?

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首先源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

《晋书·刑法志》追述战国秦汉至三国魏的法制发展史说: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

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

    据此,汉律的律篇应该是萧何所定九章,加上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以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计六十篇。

对于“傍章”的性质,学界以往多认为是叔孙通所定礼仪,(注:

参见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目录》,北京:

中华书局,1985年;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律名考》“傍章十八篇”,北京:

中华书局,2003年,第18页。

) 最近因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一些学者对这一传统看法提出质疑,对此,笔者将在下文相关部分专门论及。

除《晋书·刑法志》外,《魏书·刑罚志》也说汉律篇不止九章:

“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

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诛,连相坐之法。

风俗凋薄,号为虎狼。

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

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

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至刑措。

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

”这里所说武帝时“增律五十余篇”,是增加了五十余篇,还是增至五十余篇,不甚清楚。

    《晋书·刑法志》述魏明帝命陈群、刘邵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引魏律《序》: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提出“正律”概念,与“旁章科令”相对。

正律九篇显然指萧何所定九章律。

    根据《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注:

《唐律疏议》卷1: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可以明确九章律的具体律篇名:

盗、贼、囚、(注:

前引《晋书·刑法志》说李悝所作《法经》篇目时称作“网”律,但是,后文引魏律《序》时却称“囚律”。

《唐律疏议》也作“囚”,故学者一般以“囚”为是。

但是,钱穆认为“网”无误。

参见钱穆:

《两汉经学今古文评议》“周官著作考”,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92—393页。

)捕、杂、具、兴、厩、户。

根据这些律篇名,可以发现汉代文献中存在着一些九章之外的律篇,仅程树德《九朝律考》搜录的就有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税律、尚方律、挟书律等。

(注: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律名考》,第19—22页。

)如何将这些律篇归类,也成为法制史不容回避的问题。

程树德认为它们是相对正律而言的“单行律”,(注: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律名考》:

“若夫九章之外以律称者,如尉律、大乐、上计、酎金诸律,其为属旁章以下,拟系别出,书缺有间。

然《说文》引尉律,《艺文志》则引作萧何草律,是尉律亦萧何所造。

《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

盖正律以外,尚有单行之律,固汉魏间通制也。

”)这一提法为众多研究者所接受。

    20世纪70年代中期,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战国末至秦始皇时期的秦国法律文书,共出现三十余种律名:

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厩律、赍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律、中劳律、臧(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屯)表律、捕盗律、戍律。

在《为吏之道》中夹有魏户律和魏奔命律。

(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78年。

下引秦墓竹简仅标页码。

)这些律篇均在《晋书·刑法志》等书记载的秦律六篇之外,如何看待这些律篇的性质,它们与秦律六篇的关系是什么,成为秦汉法制史研究面临的首要难题。

吴树平认为睡虎地秦律的“律篇基本上沿袭了商鞅律的旧貌,律之篇名和篇数没有改易”,那些商鞅六律之外的律名应是六篇之下的平列的科目。

但是,吴说在学界并没有引起广泛认同,相反,程树德“单行律”的说法更为盛行,尤其是日本学界普遍认为睡虎地出土的三十一种秦律是商鞅制秦律六篇后出现的单行、追加法。

(注:

吴树平:

《从竹简本〈秦律〉看秦律律篇的历史源流》,收入氏著:

《秦汉文献研究》,济南:

齐鲁书社,1988年,第58—74页。

高敏亦持此说,但未加以论证。

参见高敏:

《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收入氏著:

《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2—43页。

  20世纪80年代初,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了以《二年律令》、《奏谳书》为主体的西汉初年竹简。

《二年律令》包括二十七种律:

贼、盗、具、告、捕、亡、收、襍(杂)、钱、置吏、均输、传食、田、□市、行书、复、赐、户、效、傅、置后、爵、兴、徭、金布、秩、史;一种令:

津关令。

此外,简文中还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

(注: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1年。

下引汉墓竹简仅标简号。

)其中,贼、盗、具、捕、襍(杂)、户、 兴七篇的篇名与文献记载的九章律的律篇名相合,首次证实了(虽然只是部分证实)《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关于九章律律篇的记载。

但是,《二年律令》中还存在更多九章之外的律,它使汉律律篇篇目乃至汉代法律体系构造问题展现在我们面前。

堀敏一曾根据魏律《序》提出,“旁章(傍章)具有正律即九章律的副法的意思”,作为追加法的“田律、田租税律、钱律以下的诸律,都应该看作是旁章。

”并认为《晋书·刑法志》关于叔孙通作傍章等说法不可信。

(注:

堀敏一:

《晋泰始律令的制定》,程维荣等译,载杨一凡总主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86—287页。

)张建国进一步指出,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作《朝律》六篇亦属傍章(旁章),张家山汉简中所见律篇名凡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即应是旁章中的篇名。

(注:

张建国:

《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李学勤也提出《二年律令》中一些内容可能属“傍章”的推测。

(注:

“既然简中有吕后时律令,便不限于萧何所作被称为‘律经’的九章律,这涉及到是否存在所谓‘傍章十八篇’的问题。

”(李学勤:

《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

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竹简汉律中有少数条文,例如:

‘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之类,是否叔孙通‘傍章’的内容?

很值得深入探索。

”(第183页)“《二年律令》不是《九章律》的全部,它的内容应该是包含《九章律》的一部分,还可能有所谓‘傍章’的一部分,再加上后来添加的若干律令条文。

”(第195页))冨谷至进而提出:

汉律由正律(汉律九篇)、单行律(傍章)和追加律(越宫律、朝律)组成。

正律的篇目顺序是固定的,它们是基本法、正法,是刑罚法规,也是具备“篇章之义”的法典。

自秦以来正法之外就存在着非刑罚法规的单行、追加法,但从篇次固定的典籍角度看,它们还不能算作法典。

(注:

冨谷至:

《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学报》(京都)第72册,2000年。

    关于《法经》的真伪、性质等问题,学界意见一直存在分歧,并因此波及秦律乃至汉律的来源问题。

(注:

参见马小红:

《战国秦法制史考证综述·〈法经〉》,《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2卷《历代法制考·战国秦法制考》。

)近日,孟彦弘沿着《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 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分类的思路,提出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是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组成汉律的只有九个篇章。

秦汉时期律的篇章不断在增减,具有开放性,而不是像《魏律》以后各朝的律那样,是一个大致固定的结构。

李振宏大致也持此主张。

(注:

参见孟彦弘: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李振宏:

《萧何“作律九章”说质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上述诸说均试图解决汉代存在大量九章之外律篇的问题,但是,没有形成定论的现实即表明这些说法并不圆满,不能令人完全信服。

在以往视角之外,我们或许需要探求新的解释路径,而张家山汉简释文的刊布恰好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魏明帝时所制新律是以汉律为蓝本完成的。

《晋书·刑法志》载其事曰: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其所引魏律《序》(注:

《晋书·刑法志》原文作“其序略曰”,学者在引用此处时多将“序略”作一词加书名号,本文采用张建国的观点,认为“略”是省文的意思,应是“《序》略曰”。

参见张建国:

《魏晋律令法典比较研究》,《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

)说: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

《贼律》有欺谩、诈伪、□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

《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

《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

《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

《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

其告反逮验,别人《告劾律》。

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

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

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由于汉律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所引魏律《序》应是现存最早且最完整记载汉律篇目及其内容的史料。

虽然《汉书·刑法志》成书更早,并且是专门记述汉代法律制度沿革史的文献,但对汉律篇目及其内容记载的完整性显然不如前者。

因此,魏律《序》在研究汉律篇目问题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以往学者早已注意到魏律《序》对汉代法律史研究的价值,并利用它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张家山汉简出土的今天,魏律《序》未尝不是探讨汉律体系的一个突破口。

    将魏律《序》与《二年律令》加以比较分析,就会发现《二年律令》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实际上是二级分类,均归属在九章律篇之下。

最直接的证据是魏律《序》关于《厩律》的记载: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

其告反逮验,别人《告劾律》。

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此外,前文还有“《厩律》有告反逮受”、“《厩律》有乏军之兴”之语。

由此可知在汉律中关于厩置、乘传、副车、食厨以及车马、邮驿甚至告反逮受、上言变事、乏军之兴的内容均属于《厩律》。

《二年律令》中有一些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律篇,如《传食律》、《行书律》。

《传食律》简228 是关于“诸乘传起长安……”的法律,简229—230是关于发传时用马、传食、用员的规定,简231是有关传食的律条,简232—237是关于各级官吏不同情况下是否享受以及享受何种等级传食的规定。

如简232、233: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

车大夫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

”《行书律》则是关于邮设置、设施、人员、邮书等的规定。

如简264:

“十里置一邮。

南郡江水以南,至索(?

)南水,廿里一邮。

”按照魏律《序》的说法,上述内容应属于《厩律》。

(注:

大庭脩亦根据魏律《序》认为,“汉代的厩律,内容接近秦的传食律。

”参见大庭脩:

《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孙言诚译,《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422页。

)那么,《传食律》、《行书律》就不可能与《二年律令》中的《贼》、《盗》等九章律篇一样,属同一级的分类,而是次一级分类。

(注:

高恒认为魏律《序》的上述记载“并不能说明《厩律》就是关于‘厩置’的法律”,仅仅能说明“《厩律》中有许多关于厩置的法律条文”,因此他认为,“秦《厩苑律》或即萧何‘摭秦法’创制汉《厩律》的蓝本。

”参见高恒:

《汉律篇名新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2期。

张家山汉简《传食律》、《行书律》的出土表明,汉《厩律》的蓝本并非只有秦《厩苑律》,还应包括传食律和行书律,因此,魏律《序》提到的秦律中关于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的规定都应是汉《厩律》的来源。

    《二年律令》中有《告律》的律篇亦可以证明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

魏律《序》说“《囚律》有诈伪生死”,“《囚律》有告劾、传覆……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

《晋书·刑法志》载晋在汉律基础上制晋泰始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

李均明根据上述记载,推断“凡汉律中有关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的条款,皆可能属于《囚律》。

”(注:

李均明:

《〈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我同意李先生的看法,不仅如此,我认为上述材料还表明《告律》就是关于告劾的法律,在汉律篇分类中属《囚律》。

所谓“告劾”即告发、举劾。

《说文·力部》:

“劾,法有罪也。

”《急就章》:

“诛罚诈伪劾罪人”,颜师古注:

“劾,举案之也。

”《史记·蒙恬列传》:

“太子立为二世皇帝,而赵高亲近,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

”因此,《告律》应该是关于告劾的法律。

如《二年律令·告律》简126—131条云: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令、丞、令史或偏(遍)先自得之,相除。

”即是关于告发、诬告的法律。

据此还可以确定被整理者归入《二年律令·具律》的简101“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

廷士吏亦得听告”,也应归入《囚律》之《告律》。

(注:

李均明上引文认为《二年律令》中被整理者归入《具律》的下列律条:

简93—98、107—109、113,应当从《具律》中分出而归入《囚律》。

此外,我认为简102—103“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

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皆令监临庳(卑)官,而勿令坐官”,也应属《囚律》。

    此外,还可以推论《徭律》是《兴律》所属律篇。

魏律《序》有“《兴律》有擅兴徭役”、“《兴律》有乏徭稽留”之语,表明汉律中《兴律》与“徭”关系密切。

从《兴律》“兴”的字义,也可以推想《徭律》是《兴律》的二级律篇名。

《说文》:

“兴,起也。

”《周礼·地官·旅师》:

“平颁其兴积。

”郑玄注:

“县官征聚物曰兴。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大尹兴空泽之士千甲。

”陆德明释文:

“兴,发也。

”根据以上文献,所谓“兴”就是征发人与物。

睡虎地秦律为此提供了旁证。

《秦律十八种·徭律》:

    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其得殹(也),及诣。

水雨,除兴。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

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

未卒岁或坏(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

卒岁而或(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

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

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

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也),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

县为恒事及有为□(也),吏程攻(功),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

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

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

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

(第76—77页)

    《徭律》是原简标题,从律文可知“发征”即为“兴”,但并非所有“兴徒”都可计为“徭”,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兴”才能计作“徭”。

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的《兴律》,与《徭律》也应该是统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吧?

    假如《二年律令》中的《传食律》、《行书律》、《告律》、《徭律》确是汉律的二级律篇,分属《厩律》、《囚律》、《兴律》,则不仅可以证明传世文献关于汉律九章的说法,而且可以据此推断《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可能都是二级律篇名,归属九章之下。

但是,它们是如何归类的呢?

前文在解决《兴律》、《徭律》的关系时,睡虎地秦简起了很大作用,那么,作为汉律前身和蓝本的秦律是否能够成为解决此问题的钥匙呢?

        三 从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正如前文所揭,睡虎地秦简出土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数种法律文书,共包括三十余种律篇,(注: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一条简文: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

”有“厩律”之名,整理小组注释认为此处的“厩律”就是前面的《厩苑律》。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6页。

大庭脩对此持审慎态度,“此厩律究竟是厩苑律的略称呢,还是在厩苑律之外,另有厩律和苑律呢?

此事尚不能断定。

但是,厩律并非萧何独创,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

”参见大庭脩:

《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孙言诚译,《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第422页。

我亦认为整理小组的判断过于随意。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尊重原文。

)这些律篇均在秦律六篇之外。

这使得秦国法律体系问题谜云重重,朦胧难辨。

然而,如果以承认《晋书·刑法志》等文献关于商鞅以魏李悝《法经》为蓝本制秦律六篇的记载为前提,仔细对以上诸种文书进行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从一个角度(恰好是后人最不了解的角度)展现了秦国后期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法律答问》《说明》中说:

“从《法律答问》的内容范围看,《答问》所解释的是秦法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

据《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等书,商鞅制定的秦法系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答问》解释的范围,与这六篇大体相符。

由于竹简已经散乱,整理时就按六篇的次第试加排列,并将简文中可能是律本文的文句用引号括出。

”(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9页。

)在我们对秦汉律文基本无知的情况下,整理小组的上述判断应该说十分有见地。

然而,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后,当我们有幸见到汉初律令原貌(虽然并非全部),整理小组的有些意见或许可以重新考虑。

正如整理小组所说,《法律答问》大部分解释是针对秦律六篇的。

如从第150 页“害盗别徼而盗”起至第167页“或以赦前盗千钱”均是关于“盗”的法律解释;从第173页“誉适(敌)以恐众心者”至第176页“廷行事吏为诅伪”、第179页“求盗追捕罪人”至第190页“小畜生入人室”皆为《贼律》的法律解释;(注:

“‘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以布。

’可(何)谓‘’?

布入公,如赀布,入钱如律”(第189页),或应属《属邦律》。

)第191页“论狱【何谓】‘不直’”至第192页“伍人相告”、第194页“可(何)为‘州告’”、第194页“公室告”至第199页“葆子狱未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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