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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完整版

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延期审理:

(1)被告人因患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

(2)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等。

(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案件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受理和进行审判。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系列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听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自诉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在我国,自诉案件的受理即自诉案件的立案,是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的,审查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后15日以内。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如果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句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调取。

♦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四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设的一个规定。

其意义在于:

♦1、简易程序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

♦2、简易程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早日摆脱缠讼之苦。

♦3、简易程序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即主要有: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饿,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等。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1、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不适用。

♦2、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5、在控诉职能上,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

♦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取消。

♦8、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一、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个案适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

♦1、有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判决。

它又可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1)定罪处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刑事处罚的判决;

(2)定罪免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基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而宣布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2、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它又可分为两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疑罪从无。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

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来讲包括:

♦1、首部。

♦2、事实部分。

包括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3、理由部分。

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4、结果部分。

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结论。

♦5、尾部。

二、裁定

(一)裁定的概念和分类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而裁定除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外,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

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而裁定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适用的方式不同。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裁定可以适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为10天,裁定为5天。

♦分类:

♦程序性裁定和实体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再审裁定和核准死刑裁定;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二)裁定的适用范围和裁定书的制作

♦1、适用范围:

(1)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指:

♦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消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

(2)裁定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主要是指:

♦减刑、假释、撤消缓刑、减免罚金等。

♦2、裁定书的制作要求、格式与判决书差不多。

但在内容上较判决书简单一些。

三、决定

(一)决定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决定和判决、裁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

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

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2、分类:

♦以表现形式不同决定可分为:

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1、是否回避的决定

♦2、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3、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4、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

♦5、撤消案件的决定

♦6、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

♦7、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8、开庭审判的决定

♦9、庭审中解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决定

♦10、延期审理决定

♦11、抗诉的决定

♦1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议庭评议后,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A.撤销案件B.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D.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法庭辩论终结,下一个法庭审理程序是()。

♦A.被告人最后陈述B.评议C.宣判D.法庭调查

♦3.法庭调查终结,下一个法庭审理程序是()。

♦A.被告人最后陈述B.评议C.宣判D.法庭辩论

♦4.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冻结外,还可以进行()。

♦A.搜查

♦B.通缉

♦C.扣押

♦D.拘留

 

♦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前的诉讼程序是()。

♦A.控辩双方互相辩论B.法庭调查

♦C.公诉人宣读起诉书D.被告人最后陈述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审判至迟不得超过()。

♦A.1个月B.1个半月C.2个月D.3个月

♦7.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

♦A.缺席审判处理B.撤诉处理C.中止审判处理D.终结审判处理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普通程序限制的是()。

♦A.询问被告人B.询问证人、鉴定人

♦C.出示证据D.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9.法庭辩论发言,辩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

♦A.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B.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C.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

♦D.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0.被告人某甲,15岁时犯有抢劫罪,17岁时又犯有盗窃罪,被捕后,至审判时某甲已满18岁,法庭审理时,对本案应当()。

♦A.应当公开审理B.一般不公开审理

♦C.可以公开审理D.一律不公开审理

♦11.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案B.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C.非法拘禁案D.侮辱诽谤案

♦12.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作出的处理应当是()。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13.金沙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后的诉讼行为有()。

♦A.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B.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C.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D.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

♦A.勘验、检查B.扣押、鉴定C.查询、冻结D.搜查

♦3.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

♦A.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B.申请重新勘检

♦C.申请调取新的物证D。

申请重新鉴定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A.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A.当事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B.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C.检察人员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建议的

♦D.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

♦A.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可以进行调解

♦C.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D.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有()。

♦A.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B.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D.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8.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9.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做的工作有()。

♦A.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B.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

♦C.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D.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形有()。

♦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B.依法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C.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D.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E.被害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11.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A.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B.是否附有证据目录

♦C.是否附有证人名单D.证据是否确实E.证据是否充分

♦12.下列案件中,只能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有()。

♦A.基层法院管辖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

♦B.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E.上诉、抗诉案件

♦13.合议庭评议要解决的问题有()。

♦A.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能否成立B.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

♦C.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解决D.赃款、赃物如何处理

♦E.对有数罪并罚情况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14.合议庭宣告判决的形式有()。

♦A.当庭宣判B.定期宣判C.邮寄宣判

D.公告宣判E.电话宣判

 

♦三、名词解释

♦1.第一审程序2.延期审理3.自诉案件4.简易程序

♦5.判决6.裁定7.决定

♦四、简答题

♦1.审判应具备哪些要素?

♦2.审理和裁判的关系是什么?

♦3.刑事审判按不同的标准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4.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由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5.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6.简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7.简述法庭调查的步骤和程序。

♦8.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

♦9.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审判长应注意什么问题?

♦10.合议庭评议的内容足什么?

♦11.合议庭在法庭审判中对违反诉讼程序的人可以作出的处理是什么?

♦12.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审查后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4.简述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5.反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6.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7.裁定与判决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什么?

♦18.简述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五、论述题

♦1.试述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应作出的处理。

♦2.试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可以作出的裁判。

♦3.试述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4.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15日江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飞盗窃一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如下:

♦问: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控告你犯盗窃黄铜罪是不是事实?

♦答:

没有偷那么多,我只偷过一回,150.6公斤,另外300多斤不是我偷的。

♦问:

人赃俱获的你就承认,没有当场抓获的就想不承认吗?

♦答:

不是,我真没有偷那么多。

♦问:

另外的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

♦答:

我说不清楚,当时库房保管制度很乱,好多人可以随便进去。

♦问:

你过去怎么交待的?

♦答:

......

♦陪审员宣读杨飞1996年11月3日预审笔录:

供认偷黄铜400余斤的事实材料。

♦问:

这是你的交代吗?

过去承认了,今天又为什么不承认呢?

♦答:

当时我想得到从宽处理……

♦问:

现在抗拒会得到什么结果,你知道吗?

♦答:

…我想应该实事求是。

♦问:

那你就实事求是地交代吧!

♦答:

我只偷了150.6斤铜,其他的不是我偷的。

♦陪审员宣读证人王明的证言:

“……杨飞的手脚一贯不干净,去年我亲眼见他把两个公家的水龙头拿回家,说他他不听,还和我吵起来。

杨飞平时流里流气的,好吃懒做。

听说他准备春节结婚,到处借钱买家具,没有谁借给他,所以他只有去偷。

♦问:

杨飞,刚才王明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

是不是事实?

♦答:

是事实。

♦以上讯问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A3.D4.C5.D6.B7.B8.D9.D10.C11.A12.C1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3,ABCD4.ABCD5.BCD6.ABCD7.ABCD8.ABC9.ABCD10.AC11.ABC12.AB13.ABCDE14.AB

♦六、案例分析题

♦从上述法庭审判笔录中,可以看出存在下列问题:

♦1.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上述案件,审判长既未允许被告人、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也未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而是自己首先讯问被告人,还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更有甚者,还问被告人“另外的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

”,即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这些做法是违背审判程序的。

♦2.陪审员宣读预审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和讯问被告人,违背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

“公诉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这一规定说明,宣读证言笔录、讯问被告人等活动应当由公诉人进行,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

陪审员应当与审判员一样,居中裁判。

在庭审中,既要听取控方意见也听取辩方意见,不承担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最后作出公正裁判。

本案陪审员的上述活动,实属越俎代庖,违背法定职责。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本章重点

♦一、第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二、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内容、意义及

例外

♦三、有权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人员范围

♦四、贯彻全面审理原则和上诉不加刑

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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