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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83年的闽西职业大学,2004年2月龙岩工业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79年的龙岩地区工交大专班)并入闽西职业大学,更名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建设以工科为主,综合性、地方性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开门办学”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品德为根本、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主线”的育人思想,努力把学院打造成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和闽西文化传承中心,成为全国知名的一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Minxi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

学院法定注册校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闽大路8号,邮政编码为364021。

学院网址为

第三条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

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学院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五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学院管理。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学院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学院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

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院重要的目标。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院把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学院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贯通培养模式和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创新。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原则,设置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农林牧渔、文化艺术、旅游、资源环境与安全、生物与化工、教育、食品与药品、医药卫生等大类专业。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系提出,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国控专业、目录外专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学院着力建设校企共建共享、产学研一体化实训基地,积极建设“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高职教育研究、产学研结合。

第十八条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应用技术开发为重点。

第十九条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

平,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学院利用校企合作理事会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促进技术技能积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院内各系(部)和教师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和健全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院长助理、党委工作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才能作出。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等。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代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拔尖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议、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聘请的客座教授组成。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计划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审议;

(二)研究、论证学院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

(三)研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出版、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对策和举措,对学院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对各系(部)的教学质量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五)审议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指导、评议机构,由学院领导及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

(二)审议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审议校企合作重大合作项目;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检查、指导各系校企合作,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校企合作社会服务项目的立项、结题验收;

(五)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业绩考核,审议校企合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六)其他需要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权。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学院依法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是学院教学科研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七条 系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系党总支负责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系主任是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系行政职责的事项由系主任主持,涉及系党组织职责的事项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在编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学院编外聘用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教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内聘人员实行聘任制度;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退休、解聘、转岗、待岗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福建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主评聘。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政策规定评聘。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改革、建设;

(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国家法定和学院规定的休假;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权利;

(九)学院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弘扬高尚师德师风;

(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学院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教育,实施高职称高学历“双高”工程、“双师素质”骨干教师培养工程、校企“双带头人”工程、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工程等“人才强校”战略,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依规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施以闽西红土地精神为主线的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才、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帮困奖优,为在学习、生活、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院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种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四条学院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财产按学院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及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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