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欺诈预防与食品致敏原控制程序2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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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欺诈预防与食品致敏原控制程序2份

××××××有限公司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MC-QP-031(A0)

 

编制:

审核:

批准:

 

×××有限公司发布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0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产品加工过程的原材料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防止工厂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原辅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和储运环节。

3.0职责

3.1品控部负责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2采购部负责与物资的供方、运输外包方进行食品欺诈(替代)方面工作对接,确保采购原辅料不存在食品欺诈(替代)行为。

负责本公司产品运输、存储、交付过程的控制,防止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

3.3生产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汇总的生产辅料使用进行安全性防护,对原料使用过程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可追溯性记录,防止本公司产品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风险。

4.0工作程序

4.1食品欺诈预防定义

对食品和整个供应链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蓄意掺假的预防过程。

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产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4.2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

4.2.1对原辅料供应链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可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购进材料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

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国务院《151中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C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D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F供应商评审(资质、能力、诚信、持续改进的业绩)。

4.2.1.1评估规则:

风险等级评分标准

风险等级

风险值

风险因素

原物料特性

过往历史引用

经济驱动因素

供应链掌控度

识别难度

容易产生:

5分;较容易产生:

4分

容易被掺假和替代

多次有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

掺假或替代能达成很高的经济利益

在供应链中,较容易接触到原物料

无法通过常规测试方法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

一般

一般产生:

3分;轻微产生:

2分

不易被掺假和替代

数次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

掺假或替代能达成较高的经济利益

在供应链中,较难接触到原物料

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需要较复杂的测试方法,无法鉴别出低含量的掺假和替代

基本不产生:

1分;不产生:

0分

很难被掺假和替代

几乎没有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

掺假或替代能达成较低的经济利益

在供应链中,很难接触到原物料

较容易和快速的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检测精度高

综合得分:

每项的脆弱性评分进行合计。

综合风险等级:

等级分数评判结果判定:

0-5分为低风险,可忽略不计的原料,不必采取防范行动。

6-15分为一般风险,不大可能掺假的原料,有新的信息时要再评估。

16-25分为高风险,极有可能掺假的原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控制。

4.2.2产品实现过程中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4.2.2.1评估规则

评估时应考虑:

a)评估时考虑此过程欺诈产生的可能性,以及欺诈后产品带来的对生命的危害程度。

b)产品形成的过程回顾(各工厂环节评估,监管,接口确认,经济因素,法规识别)。

c)现有控制措施回顾(法规识别,接口,验证能力,可追溯性)

产品实现过程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规则:

可能性:

理论上的可能性1分;曾经发生过2分;不止一次发生过3分。

危害性:

未造成人体伤害1分;非急重性伤害2分;急重性伤害或致命3分。

风险评估参照表

可能性

严重性

3(经常发生)

2(可能发生)

1(不可能发生)

高3

9

6

3

中2

6

4

2

低1

3

2

1

4.2.2.2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结果判定为6分及6分以上或严重程度为3分的危害为高风险。

针对高风险极有可能掺假的产品实现过程,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控制。

4.3对脆弱点采取的预防措施

4.3.1按《采购控制程序》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合格供方综合评定细则;

4.3.2向供应商索取公司的资质证书和体系证书,以及食品级证明,并查验真实性;

4.3.3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评估和复评;

4.3.4要求供应商进行原材料符合性声明,每年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3.5每年进行合格供应商实地审核,对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运输、基础设施、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4.3.6采购原辅料严格按采购合同规定执行;

4.3.7建立原辅料进货检验流程和验收标准,每次送货必须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对运输车辆卫生要求等进行管控;

4.3.8政府部门最近公布的易掺假的原料,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控制。

4.4脆弱性评估的审核及更新

4.4.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脆弱性评估进行更新:

A更换产品供应商或使用新的原辅料时;

B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C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包装运输方式、执行标准等发生变化时;

D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时。

(通过内外部信息获得)

4.4.2食品安全小组应每年对脆弱性评估表进行一次审核,确认评估的有效性。

5.0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原辅料检验标准》

××××××有限公司

 

食品致敏原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MC-QP-032(A0)

 

编制:

审核:

批准:

 

×××有限公司发布

食品致敏原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保证公司产品的食用安全,实现致敏原的全流程管理控制,避免致敏原交叉污染,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项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致敏原产品、与含致敏原产品共用生产设备或同一生产场所加工出来的产品和外来潜在致敏原风险的管理控制,对致敏原的识别、供应商审核评估、原辅料贮存处理、生产加工返工、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进行全流程管理。

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监督生产现场致敏原控制的执行落实,制订致敏原目录(见附录A),并适时更新。

3.2研究院负责产品开发及配方变更过程中致敏原审核控制;审核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确保符合我国及产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

3.3采购部负责原辅料供应商的致敏原管理的审核评估。

3.4生管部负责含致敏原物料的仓储保管和物流跟踪。

3.4生产部负责含生产区域致敏原交叉接触的预防控制,含致敏原的产品的生产策划和实现。

3.5综管部负责员工致敏原知识培训和考核(纳入安全培训范畴),提升员工致敏原意识。

3.6技术部负责提供致敏原管理控制的技术支持(如致敏原残留验证)。

3.7市场部负责涉致敏原产品的销售跟踪和协助产品召回。

4.内容

4.1致敏原的识别

4.1.1根据我国和产品销售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致敏原控制清单》(见附录A),并适时更新控制清单,实现对公司产品和原辅料的致敏原完整识别,确定公司产品和原辅料含有的致敏原成分和可能的致敏原风险。

4.1.2致敏原危害评估应包含在公司HACCP计划危害分析过程中。

致敏原评估应包括产品原料、辅料、加工助剂和包装材料,了解其原料组成,并评估是否在《致敏原控制清单》内。

4.2供应商审核批准

4.2.1致敏原控制管理评审应纳入公司供应商管理评审程序中。

相关供应商应提供其致敏原管理控制计划以及记录,确保其致敏原管理控制能力。

4.2.2供应商审核应包括临时或紧急使用的供应商,临时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有涉致敏原成分声明的内容,保证采购产品不含有未经宣布的致敏原成分。

4.2.3通过原辅料供应商加工现场调查等方式验证供应商致敏原控制计划实施效果。

涉致敏原成分审核结果应妥善保存,同时反馈到食品安全小组。

4.3产品开发及其变更控制

4.3.1研究院将致敏原识别纳入产品开发控制中,在产品设计的源头识别致敏原,尽量不用涉致敏原物料,并负责产品配方变更。

4.3.2研究院审核评估产品中致敏原的使用必要性,避免因盲目设计而带入不必要的过敏风险。

含致敏原成分的产品或样品研究开发,需得到高级研究员或更高层级领导认可批准。

4.3.3研究院对于产品中不可避免要引入的致敏原成分,应予以精炼等技术手段尽量降低致敏原含量,开发成低敏产品,并进行致敏原含量检测以正确评估产品潜在过敏风险。

4.3.4研究院应评估产品配方更改带来的食品安全影响,及时通知受影响的部门,便于HACCP计划、原料/成品规格书、卫生清洁、包装材料、采购仓储等监控环节更新,确保产品配方更改在控制状态下进行。

4.4致敏原的隔离预防

4.4.1致敏原原料单独设立收货和储存区域,并安排致敏原原料单独使用的容器和相关操作工具。

4.4.2含致敏原的原辅料应清晰识别,包装可靠妥当,不至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毁坏。

原料接收时应检查包装完好性,并做好记录,避免致敏原交叉污染。

4.4.3做好仓管员管理工作:

接触过敏物质仓管员尽量使用可清晰识别的独立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发网及帽子等。

接触致敏原的衣帽鞋应和其他衣帽鞋分隔开来彻底清洗。

4.4.4含致敏原物料在搬运过程必须加以遮盖保护,并具有清楚可见的标识。

含致敏原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致敏原的人员应重新设计其交通模式,避免交叉接触。

4.4.5含致敏原产品和非致敏原产品应在单独生产场所或单独生产设备进行加工;条件不允许时,应利用物理屏障进行隔离,并给以颜色编码的标识加以区别。

洁净区内产品混合、包装工序等在独立区域进行,设计专门管道避免空气系统等引入的致敏原风险。

4.5产品实现和返工控制

4.5.1区分所有含致敏原和不含致敏原的终产品清单,将含致敏原产品排列在生产过程的最后程序,并安排含相同致敏原产品进行长期生产运行,减少生产转换。

4.5.2在产品设计允许条件下,致敏原成分应安排在生产线尽可能晚的工序阶段加入。

含致敏原产品生产结束后,应立即安排进行彻底清洁。

4.5.3返工是致敏原潜在交叉接触的重要源头。

返工可能污染源有结转产品、不合格品、退回产品和原料相关停机产品等。

含致敏原物料返工应按公司相应返工程序进行。

4.5.4含致敏原的返工物料应按“相似归于相似”原则返回相应物料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无法依次加以控制的返工料,必须标识在标签上,利用颜色标记等对含致敏原的返工器具进行识别,并防止交叉接触。

4.5.5含致敏原的返工物料的配方组成、产生时间、产生地点或阶段、返工处理时间、使用数量应予以清楚记录保存,进行文件化,确保达到可追溯要求。

4.6设备清洁

4.6.1制订公司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时应考虑致敏原物质的去除,清洗工艺应能彻底清洗祛除生产线上残留的致敏原物质。

4.6.2公司清洁工艺验证项目应包含致敏原残留的验证。

应制定验证程序文件,包含生产线致敏原残留分析、关键控制点、取样方法、清洁验收标准、致敏原检测标准等内容。

4.6.3含致敏原产品的生产转换,应做好设备特别是共用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好相应清洗记录和检查记录,防止致敏原残留导致交叉污染。

4.6.4生产开机前,应检查是否符合产品排序与清洁要求、设备检查标牌上清洁记录是否完整进行监测。

确保致敏原不会带入下一批原料或产品中。

4.6.5查看设备检查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清洁程序情况,应在开始生产前按程序规定重新清洁,应对所有受影响的原料或产品实施“隔离”。

质量部应评估受影响批次产品的致敏原含量,采取加注致敏原成分声称措施处理。

4.6.6清洁记录应实行月检制度,并根据半成品或终产品致敏原检测结果、清洁监测结果进行清洁工艺有效性和符合性评估。

对清洁工艺实行持续改进以及再验证。

4.7产品标签

4.7.1公司产品标签管理程序应包含致敏原声称内容审查。

致敏原必须加注标签,致敏原声称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保证标签清楚传达所有致敏原,使用通用名称作为致敏原标识。

4.7.2致敏原声称范围应包括含致敏原成分的产品,还有同一生产线或生产环境下可能含致敏原成分的产品。

出口销售产品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对声称的致敏原种类进行识别审核,加以调整。

4.7.3公司实施包装/标签检查程序,查阅包材接收记录和查看含致敏原产品标签验证包装材料上的配料声明和任何警示性标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8员工意识

4.8.1员工具备足够的致敏原知识是预防过交叉污染的重要部分。

公司HACCP培训和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致敏原培训内容。

做好致敏原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予以妥善保存。

4.8.2公司须确保直接接触或者间接接触致敏原员工了解工厂所涉及使用的致敏原成分,在此同时针对员工岗位职责进行不同水平的致敏原培训,组织相应考核以保证关键岗位员工熟悉操作规范。

4.8.3公司应抽调员工面谈评估致敏原意识水平,查阅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确保致敏原培训得到有效落实。

4.9致敏原计划的评估改进

4.9.1评估致敏原管理执行情况应该包含在公司FSSC周期性评估范围内。

食品安全小组应根据公司产品致敏原含量检测报告、客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情况和公司内外反应信息对致敏原管理执行效果进行正确评估,并转化为书面记录。

4.9.2食品安全小组根据之前致敏原控制计划执行效果信息,结合公司产品和工厂变化情况,适时对监控体系进行更新,并给予记录。

5.相关文件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设备清洁消毒工艺规程》

《HACCP计划》

6.相关记录

附录A致敏原控制清单

国家

致敏原成分

相关法规

中国

1.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

2.甲壳类及其制品(蟹、龙虾、虾);

3.鱼类及其制品(鲈、鲽、鳕);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其制品;

8.坚果及其制品(杏仁、榛子、胡桃、澳洲坚果、巴西坚果)。

《GB/T27339-2009预包装食品的致敏原成分》

欧盟

1.含麸质谷类(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

2.鱼类及鱼类制品;

3.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4.蛋类及蛋类制品;

5.花生及花生制品;

6.大豆及大豆制品;

7.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坚果制品(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浓度大于10ppm)

《欧盟2003/89/EC指令》

美国

1.牛奶;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大豆;

7.花生;

8.小麦。

《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日本

强制标示致敏原:

1.小麦;

2.荞麦;

3.蛋类;

4.乳类;

5.花生;

推荐过敏物质:

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橘、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食品和农业进口条例和标准修订致敏原标签要求》

澳大利亚/新西兰

1.含有麸质及其制品的谷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2.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蟹、虾)

3.鸡蛋及其产品;

4.鱼类及其制品(鲈鱼、鳕鱼);

5.乳及其制品;

6.花生、大豆及其制品(花生、大豆);

7.坚果、芝麻及其制品(杏仁、腰果、核桃);

8.大于10ppm的亚硫酸盐

1.《食品致敏原管理和标签-企业指南》;

2.《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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