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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6月

目录

一、行业的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4

1、行业监管体制4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5

二、行业概况8

三、行业发展趋势9

1、包括视频节目制作在内的文化产业将呈现大发展大繁荣9

2、制播分离改革将进入快速发展期9

3、三网融合促进新媒体进一步发展10

4、消费者层次提升以及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将催生更多优质的节目10

四、行业市场规模11

五、行业壁垒11

1、政策准入壁垒11

2、品牌壁垒11

六、行业上下游的关系12

1、上游情况及其影响12

2、下游情况及其影响12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3

1、有利因素13

(1)视频节目制作等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成为国家战略任务13

(2)制播分离有助于加强社会制作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14

(3)三网融合促进新媒体的进一步发展14

(4)消费者需求逐步扩大给社会制作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15

(5)电视媒体的市场化竞争提升优质节目需求15

(6)海外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15

2、不利因素16

(1)行业竞争的不平衡16

(2)存在网络盗版侵权现象16

(3)资金瓶颈16

八、行业风险特征17

1、监管风险17

2、政策风险18

一、行业的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

1、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包括:

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影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

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并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文化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

主要职责是: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等。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北京市影视行业内容制作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和业务指导,主要由政策法规处、宣传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等四个部门从法规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行业与机构的监察审核、广播电视内容生产的指导和管理等角度进行相应的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目前对本公司视频节目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表所示:

二、行业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高,作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持有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分别有8,563家和133家,均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民营企业占据了绝对多数,形成了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从目前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播出平台的竞争以及我国影视内容的生产机制来看,随着我国制播分离改革的推进,电视剧、综艺娱乐、生活服务、文化专题、动漫青少、电视纪录片等内容逐渐从电视媒体剥离出来,市场化态势越来越明显。

国内节目制作机构主要包括电视台、社会制作机构、网络媒体三大类。

电视台一方面自行制作节目,另一方面也从社会制作机构购买节目。

网络媒体主要购买其他制作机构的节目,并逐步发展自制节目。

我国社会制作机构起步较晚,但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已涌现了一批初具实力的社会制作机构,如光线传媒、唯众传播、东方风行、灿星制作、华策影视、华录百纳、新文化等。

三、行业发展趋势

1、包括视频节目制作在内的文化产业将呈现大发展大繁荣

2009年7月,《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2、制播分离改革将进入快速发展期

2009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广发[2009]66号),标志着制播分离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该文件指出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电视台的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调动社会力量制作节目,改变各台自制自播节目的模式。

我国广播电视业积极推进的制播分离改革为社会制作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3、三网融合促进新媒体进一步发展

2010年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我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和市场空间,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已进入关键时期。

三网融合的推进工作持续进行,由此带来广播电视数字新媒体如有线数字电视、卫星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CMMB、IPTV以及各种电信新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等都将得到一定的发展。

新媒体需要大量的视频节目内容来满足用户需求,尤其需要原创特色视频节目提升竞争力。

新媒体的发展催生了影视内容的大量需求,社会制作机构面临广阔的市场。

4、消费者层次提升以及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将催生更多优质的节目

随着电视频道数量的增多,收视率竞争的日趋白热化,以及国民收入水平、学历水平以及消费能力的不断上升,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能力的人群对于文化娱乐、社会教育、新闻资讯、生活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也将呈现高质量、多样式、精内容的趋势,因此高端栏目、大型纪录片和精品电视剧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催生更多优质的视频节目。

四、行业市场规模

《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称,2013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规模为8,902.40亿元,同比增长16.2%,增长率较2012年上涨近4个百分点。

报告称,电视、互联网及移动媒体成为传媒产业增长的主要支柱。

2013年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更加白热化,互联网及移动媒体行业收入的增长幅度领跑各细分市场,市场份额超越传统媒体。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替代作用愈发明显。

五、行业壁垒

1、政策准入壁垒

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的制作、发行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用于传播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引进、播出等都制定了一套严格且具体的规定以加强对行业的行政管理。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列入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品牌壁垒

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制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品牌。

能够持续推出优秀作品的企业可以逐步建立和积累良好的市场形象及美誉度,提升议价能力。

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制作企业不但能够在获得资金支持和传播渠道资源等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还能不断吸引到一流的创作人才加入。

因此,品牌成为进入此行业的重要壁垒。

六、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上游情况及其影响

行业的上游主要包括演职人员劳务、剧本创作和服装、化妆、道具等的采购,以及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景的经营租赁等。

优秀的创作团队、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和主持人的参与,往往能够显著提升视频节目内容的整体质量和市场影响力。

社会制作机构可以通过签约合作等形式,获得创作团队、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和主持人等资源,进行资源整合,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服装、化妆、道具等也是节目内容不可缺少的要素,均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市场化充分,社会制作机构可以选择经验丰富、成本控制严格的合作者;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景的租赁市场主体众多,价格透明,社会制作机构主要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取得。

2、下游情况及其影响

行业的下游主要是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以及音像出版行业等衍生品行业。

电视媒体是最主要的视频节目播放渠道,社会制作机构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电视媒体。

社会制作机构与电视媒体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电视媒体播出视频节目,优质节目内容可以增加电视媒体知名度,提升频道收视率,增加广告收入;广告收入的增加以及频道收视率竞争会提高电视媒体对优质节目内容的需求,加速制播分离的推进,推动社会制作机构加大资金投入以制作出更优质的节目内容。

2012年社会制作机构与电视媒体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收益分成的合作模式出现,为有实力的社会制作机构提供了更多高投入、大制作的机会,扩大了收益增长的空间。

近年来视频网站、数字移动电视、网络点播、IPTV和手机电视快速发展,新技术的运用导致媒介的大融合,给影视内容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各类网络媒体在竞争下产生了更多的原创节目需求,促进了影视内容行业的发展。

社会制作机构将视频节目的音像版权售予音像出版公司生产音像制品。

受盗版光碟和网络盗播的影响,音像出版行业景气度不高。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有利因素

(1)视频节目制作等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成为国家战略任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大还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2)制播分离有助于加强社会制作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009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广发[2009]66号),标志着制播分离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该文件指出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转换运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制作节目,改变各台自制自播节目的模式。

我国广播电视业积极推进的制播分离改革将娱乐、综艺、电视剧、体育等类型的内容生产剥离出来,以市场化方式生产和竞争,为社会制作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

(3)三网融合促进新媒体的进一步发展

2010年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我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和市场空间,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已进入关键时期。

三网融合的推进工作持续进行,由此带来广播电视数字新媒体如有线数字电视、卫星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CMMB、IPTV以及各种电信新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等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网络视频传输速率的提高,接入渠道的增多,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方式观看、分享视频内容,各种新媒体的媒体价值和商业价值快速提升。

新媒体需要大量的视频节目内容来满足用户需求,尤其需要原创特色视频节目提升竞争力。

新媒体的发展催生了影视内容的大量需求,社会制作机构面临广阔的市场。

(4)消费者需求逐步扩大给社会制作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

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学历水平以及消费能力的不断上升,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能力的人群对于文化娱乐、社会教育、新闻资讯、生活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也将呈现高质量、多样式、精内容的趋势,因此高端栏目、大型纪录片和精品电视剧市场也将进一步扩大,社会制作机构将迎来新的市场和需求。

(5)电视媒体的市场化竞争提升优质节目需求

随着电视频道数量的增多,收视率竞争日趋白热化,对于优质节目的需求日益增强。

各家电视媒体可通过采购独播优质栏目、独播精品电视剧,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电视媒体的市场化竞争为优质节目的发行销售带来了新的增长空间。

(6)海外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经济地位的迅速提升将促进我国文化产品的输出,海外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2010年2月,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率先培育一批中国文化出口品牌企业和品牌项目,加快提升文化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对于文化企业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金融支持、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

2、不利因素

(1)行业竞争的不平衡

行业发展的主要不利因素来自于行业竞争,制播分离尚未全面推行,社会制作机构的生存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电视媒体的制约,面临不平衡的竞争及市场议价能力不高等客观情况。

拥有播出平台优势的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不断从国外购买节目模式自行生产或直接购买视频节目,对社会制作机构也形成一定的冲击和压力。

(2)存在网络盗版侵权现象

网络媒体经营规则不够完善,执法力度尚显不足,导致网络盗播侵权现象存在,侵害了社会制作机构的利益。

(3)资金瓶颈

目前国内社会制作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轻资产”经营特征明显,很难通过资产抵押或企业信用等途径获得银行贷款,大多数制作机构只能凭借自身积累实现规模扩张。

受资金规模限制,部分制作机构只能压缩成本和制作周期,影响节目制作质量。

八、行业风险特征

1、监管风险

目前,国家对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广播、电视、电影行业的监管较为严格,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并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2013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电视纪录片题材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汇总,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公告制度。

对电视及网络视频节目制作公司而言,如果国家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将来进一步放宽,行业竞争将不断加剧,行业新进入者对整个行业产生冲击的可能将加大。

另外,国家从资格准入到内容审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监管贯穿于行业的整个业务流程之中,如果视频节目在制作、发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将受到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及市场禁入。

2、政策风险

2009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改变电台电视台单纯的自制自播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节目内容生产能力,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为制播分离改革进一步明确方向。

改革的重点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部分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

制播分离改革主要是在电台电视台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进行,给社会制作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

如果监管部门调整这一政策,将给社会制作机构带来较大影响,未来该政策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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